Re: [上訴] (NBA) 2022/05/09
案由:使用者 Bonjwa 於 NBA板 受處分之上訴案。
判決:採申訴案結果作為最終裁定。
說明:
1. 維持申訴案結果作為最終判決。
考量小組長申訴案判決內容,並無逾越其職權及心證結果,故在此維持申訴案
結果 #1YS4bvjr (SP2_Basket) 作為最終判決,即:上訴人維持原判,水桶期
間5年。
2. 板主行使板規並無不當之處
按 NBA板 現行板規,其板規3-2內容如下:
2.內容涉及鬧板行為之文章或推文(認定標準參考其他補充事項。)
針對與內文或推文串之內容行離題、釣魚引戰、挑起球迷對立、或披露個資,
若為文章則板主得劣文退回。
(註:情節嚴重或大量使用時,版主可視情況加重一犯。)
(以靈長類動物形容球員或動作視為3-2違規。)
根據上訴人於 #1YLp_oC4 (NBA) 的推文來看
推
04/14 06:31,
04/14 06:31
前後推文並無任何板眾發表任何與該則推文有關之資訊,顯見沒人回應此哏,
因此板主判斷該則推文確實有違反板規3-2「離題」之情事,在此認定板主裁量
並無不當之處,同時小組長判決文認定「離題」也予認同,而上訴人申訴文並
未針對此部份提出主張,故視為上訴人承認此判決。
再者,根據板主答覆傳喚文 #1YWQzgC8 (SP3_AllSport) 之內容,表示針對違
規推文皆以收到板眾於 NBA_Picket板 檢舉文後才開始受理,也未針對上訴人
進行言詞列管,因此並無上訴人於申訴文 #1YRCy6v2 (SP2_Basket) 中第3點
主張「..何以諸多KMT萬馬奔騰吹捧梗延伸的更廣更離題可被接受..」之情事
,群組長認為板主在本案僅為受理檢舉人之提案,並未有「..顏色對,就可以
沒事..」這種狀況。
若有上述關聯檢舉案板主未受理,而致上訴人產生這種差別待遇之感受,也請
上訴人備妥相關資料後,前往 SP2_Basket板 提出檢舉案。
另,由於考量檢舉板採匿名性質,因考量時效(個人認為等到站方提供匿名資
料時,上訴人可能都快出桶了),故本案參考完板主傳喚文後,決定不傳喚檢
舉人作為證人。
3. 板主於本案溝通過程中的答覆行為仍屬合理
板主於溝通過程中僅答覆「解釋不合理」,此行為讓上訴人認為不妥,主張此
舉「..非管理大板之板主應有之責任與態度,也枉顧板友權益....」,然考量
板主在應對相關案例的處理方式,認為板主在 SP1_Basket板 的反應與其在
NBA_Picket板的回應方式大致相同,並無因為是溝通案而做出差別待遇。
板主傳喚:檢舉→板主覺得有疑慮→傳喚當事人至檢舉板答覆→解釋不合理→判決
本案狀況:檢舉→判決→當事人提出溝通案→解釋不合理→溝通結束
群組長認為,在案例進行「當事人解釋」的過程中,板主的反應並無因為是不
同看板而有態度上的差異;不過上訴人的感受也並非虛假,但考量板主於事後
其他案件的處理方式,斷難認定有符合上訴人主張「..說不贏對方卻又拿不出
實質證據和論點..」之事。
4. 該看板並無需要設置政治條款,上訴人相關主張予以駁回。
群組長認為,現行板規3-2已可作為管理政治離題推文之法規依據,並不需重新
特行設置政治條款,故上訴人相關主張予以駁回。
就 NBA板 現況來看,縱然會有政治相關離題推文的情況出現,然而根據小組長
判決文 #1YS4bvjr (SP2_Basket) 之說明,認同板主在管理此類推文的裁量標
準:「..畢竟NBA板是討論NBA的專板,非閒聊性質看板總是會規定的比較嚴格
,而板主有制定板規權及看板言論尺度的管理權,板主既然對政治相關離題引
戰有自己的標準,那在這部分組務也尊重板主對板風走向的決定。」
對於,若未來有板眾針對此點於 SP1_Basket 提出板務建議時,也請板主援引
小組長及群組長相關判決作為論述依據。
5. 對於板規有建議者可利用 SP1_Basket板
小組長判決文第六點提及「..希望您未來能在選板主時就提問甚至積極參與..」
,而根據現行看板板主選舉辦法及相關規定,板主選舉期為「..每年NBA熱身賽
開始前以及全明星賽周上任,上述月份前一個月1日起開始遴選新任板主....」
,若上訴人屆時有板務相關建議可於 SP1_Basket板 提出。
6. 近期將針對檢舉板進行檢討
在申訴文受理後,群組長曾於 NBA_Picket板 提出檢舉,但板主判斷未達違規
,故未立案。因此這部份仍信任板主群在檢舉板之判斷。
針對檢舉板之檢討,將與棒球及籃球小組長討論後,再召集相關板主群進行討
論。但針對上訴人於上訴文揣摩之案例:「板主自己匿名檢舉、自己找條款判
罰、再以無敵萬用句駁回申訴而侵害板友權益之可能?」這也有可能發生,這
部份將列入檢討議題之中。
只是若有板主要這麼拐彎抹角故作姿態的話,群組長會建議板主直接判罰即可
,不用搞這種戲碼,浪費大家時間。
--
題外話:
申訴人在申訴文中有個論點頗奇妙:「若板友不是如我在"噁心"一案中,堅持寫
千文字上訴到三審,那是否又是不斷造成冤獄的發生呢?」
這邊要說的是,上訴是使用者權利,跟堅持與否並無關聯,也跟你寫千字文萬言
書沒有關係;再者,你在該案還是有罪論定,判決結果也未如你主張直接解除水
桶。
請勿顛倒黑白。
--
本案由國家體育場群組長審理當事人提出之上訴案。
本案採以申訴程序時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
群組長裁定結果作為本群組最終裁定,原則上當事人不得再聲明不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5.105.3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P3_AllSport/M.1653032106.A.2A1.html
[編輯說明] 調整色碼。
※ 編輯: JUNstudio (220.135.105.33 臺灣), 05/20/2022 15:36:40
[編輯說明] 修改說明6.
原始構想是針對上訴人之顧慮,而做出下列規範:
a. 請板主群提供自己的「匿名管理編號」於板主工作板作為依據
b. 未來若有板主個人提出檢舉案,請自行迴避
c. 若有符合此案上訴人推論案例之情事發生,相關板主將予以重懲
但經過實地操作之後發現沒辦法如此操作,故取消上述規範,相關規範將於檢
舉板檢討會時再議。
重新調整該段說明。
※ 編輯: JUNstudio (220.135.105.33 臺灣), 05/20/2022 22:5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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