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 (NBA) 2022/05/09

看板SP3_AllSport作者 (Kudas!)時間1年前 (2022/05/09 23:29), 1年前編輯推噓1(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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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看板:NBA 板主帳號:二位板主合議 (Bainite/pneumo) 上訴人所受板務之處分:#1YMkgeJU (NBA_Picket) (本篇無法轉載,其它已轉錄) (請附上板主裁定公告之文章代碼) 上訴人溝通層級之提案:#1YOsk3ye (SP1_Basket) (請附上溝通層級提案之文章代碼) 上訴人申訴層級之裁定:#1YRCy6v2 (SP2_Basket) #1YS4bvjr (SP2_Basket) (請附上申訴層級裁定之文章代碼) 上訴人之主張:板規未有政治條款前應禁止政治審查故請撤銷本人水桶 上訴理由及說明: 一、主文: 1、板主誤用板規3-2,有造成政治審查、思想審查、言論審查之虞 2、板規係"事先講好的遊戲規則",該判決並無法源依據(板規無政治條款) 3、本人於SP1_Basket提出五大理由,並於SP2_Basket再以長文補充 而得到的是板主一句"解釋不合理",小組長未能就證據論證僅就大方向反駁 4、解釋不合理,就好像我們小時候說不贏對方卻又拿不出實質證據和論點… 此非管理大板之板主應有之責任與態度,也枉顧板友權益 5、就審判上所需的證據主義、論理與經驗法則論述如下: a.首先板主無法提出任何證據,而本人所列出諸多證據皆為"客觀可受公評之事實" b.論理,只要有客觀事實,能不能聯想如何聯想那是個人自由,板主不應干涉思想自由 徑行施加板友價值判斷,否則所有聯想梗不就要皆先受審查?這不但扼殺創意 也侵害了言論自由;反觀板主,卻未提出任何論理論述與邏輯論述 c.經驗上,板友之前諸多與政治、娛樂之推文只要有相關客觀事實存在,亦常見 於板上而無違規,例如:因NBA球員左右派而評論川普、馬英九之萬馬奔騰競選廣告 、美國周杰倫、美國梁靜茹、新北市長準備好了、XXX市長起航、美國大師兄(這什麼梗 我也不知道,但不會有人知道所有梗,也沒有板主知道的梗才能推不知道的梗就違規這 回事);反觀板主,未提出經驗證明本人推文之不合理性 d.至於郭台銘、韓國瑜這二位政治人物,或任何政治人物與非政治人物本就各有正負評價 何以板主認為提到他們做類比就不行,周梁就可以,難道郭韓必然是負面人物?難道這 樣類比聯想有違公序良俗? 又或是刺傷了某些人的玻離心…假設這樣的類比導致心生不滿的是詹迷好了,但這對韓 粉而言就不公平了,憑什麼韓是負面,詹是正面?反之亦然。本案僅以客觀事實的類比 做梗並無涉價值判斷,反倒是檢舉人和板主出現了主觀認定的投射。 再說郭好了,從某方面的角度他為了國家社稷不惜出言懇求欲擔當大任,而球員能被這 樣類比說不定才是球員的光榮,何來引戰之有?社會本來就有多元價值,有人往反面看 也必然有人往正面看。客觀的事實類比無錯,主觀的認定才是問題。 反過來說若以相同的標準,類比周杰倫、梁靜茹就沒問題嗎? 難道世上就沒有人看到他們的名子就心生厭惡而想檢舉嗎?任何人都有正反二面的評價 而讓人看了爽或不爽。單看人名就心生喜惡那是極為主觀的事,放在心中就好不要拿出來 套用到別人身上以為所有人都跟你一樣,更不宜拿來做為判決的基準 「政治人物並不見得骯髒,藝人明星不見得全然正評。」 再者,板上把curry說是路人,把lbj說是山羌這種真引戰球迷都可以放任了,說真的, 這樣不就正好證明了"人物本身可供公評"的論點嗎?要論有無違反板規要看事實的脈絡 ,而不是單看人名單看顏色。 因此,客觀的事實類比無錯,帶有主觀的認定才是問題 。板方在判決上涉及了過度價值判斷,無意中造成了意識型態的判決 e.政治雖是敏感的,但不應成為禁語,且從也從未在板上成為禁語… 至於是否列入板規,則是嚴肅而危險的議題,板方無能力也不應該也不需要去特別 處理政治議題,而是該回歸到言論是否符合現有板規規範即可。 承上一點,本例有事實脈絡的解釋也有關鍵梗詞(原文中還出現二次)、也特別冠上 "美國"AAA、"美國"BBB之前綴加強修飾,事實上也是AAA對BBB 提出請求,而後者不接受之情形;且AAA年紀也較BBB為大。這些類比與聯想,都有30萬 筆以上的搜尋結果與其它證據可以客觀證明之,絕非判決中一句"看原文章看不出與郭或 韓的連結"可以主觀否定的;簡言之,這個AAA不分年齡、性別、種族、政黨、職業 膚色等等,只要是有客觀事實證明有所關聯,在沒有板規的特殊規定下,自然都可以拿 來討論、評議、聯想,而不應帶有有色眼光先入為主的就特定名詞去做判準。這才是言 論自由的精神所在。 反觀板主,對於客觀事實都直接忽視亦不敢論述,僅在溝通板回應一句不合理,就草草 了事,實在失職更失公允…特別是犯了"你不知道不表示世上沒有, 你不知道卻設限知道者的思想自由"之錯誤,連國昌老師都要表示:這太離譜~這太離譜 了! f.需知:於法無據的錯誤判決,將造成板友自覺或不自覺的自我審查,這是變相的侵 害言論自由。不但令人無所適從,更易形成管理者憑其主觀認知的違法濫權再借由萬 用無敵句:解釋不合理 即可輕鬆應付所有申訴。這不啻是n板主的既視感再現?徒使群 組長當時努力挽回板友的信任白費功夫嗎?需知,單純認為對方解釋不合理,卻無 法提出任何證據理由答辯反駁,這在訴訟的攻防上形同被對方完爆… g.再論,如果沒有政治條款的相關規板之下,就做如此主觀的判決與蠻橫的回覆,那我 們又何需定下3-3的硬限制?設幾條界限模糊的款條,任板主自由認定使用就好啦 而單憑一個意識形態的認定、不需理會客觀證據,找一條模糊空間又能自由心證的條款 ,不必論述全憑一句萬用句:解釋不合理,就能當板主管天下…那麼, 有這樣的管理,倒不如不要管理,至少可以少了迫害言論自由的可能,不是嗎 例1: 如同二手煙絕大多數人是不喜歡的…然而在沒有菸害防制法明確規範前,你不能因為 你或有人不喜歡,就在沒有法源之下去憑個人主觀意識來限縮其自由,如此不但有失法 制精神更甚者,還申張了自以為是的正義,實際上卻戕害了人權而不自知 例2: 之前被n板主以"屎之三分"在單篇live文多次判罰。需知,物體是沒有人格權的,更何 況是形容物體的行為(籃球的三分投射),照理說這種更沒理由判罰,但為何本人沒有 上訴?其差別就在於"板規的有無"。屎字被列入在硬限制中,那就該怎麼判就怎麼判, 沒有理由上訴。板規係事先定義好的遊戲規則,故前提是"大家要講好有共識而訂定之" 而不是像本例沒有講好沒有共識沒有寫下規範,而由板方自由心證標準不一,而誤踩 政治審查之大忌 h.所有政治審查、思想審查、言論審查皆為獨裁專制政權之特色,而台灣基於憲法 而成民主自由的國家,這些審查係違法違憲之行為,至少在目前無板規特別規範下板方 不應以自我價值主張與意識形態,去設定哪些讓某些特定板友滿意或不滿意而去判罰。 相信板上若存在這三種審查,亦不可能被ptt站方與台大校方所允許與樂見的 6.最後疏理脈絡,小結如下: a.板規是否有政治條款?無 ->那不管AAA是何人均需以一致的角度看待,不宜政治審查 b.推文內容是否有意義?有 ->客觀事實不容否認,主觀聯想係個人自由,不宜思想審查 綜合上述,本人推文皆不符板規3-2要件,應予撤銷水桶 二、關於檢舉制度與程序問題: 1、關於檢舉板上,檢舉人匿名不需提出說明與犯哪條板規,是否存在: 板主自己匿名檢舉、自己找條款判罰、再以無敵萬用句駁回申訴而侵害板友權益之 可能?特別注意,本人非意指本次案例,而是這存在極大的制度缺陷。 2、關於做出判決又短時間內改判,例如:噁心、白痴等近期案例 是否存在:因自由心證之誤判,然後隔幾日又迅速翻案之可能? 若板友不是如我在"噁心"一案中,堅持寫千文字上訴到三審,那是否又是不斷造成 冤獄的發生呢?舉此例亦言明:沒有板規特別訂定下,自由心證的禍害有多大。而 就板主原認定的3-2無意推文,本人已陳述相關證據、論理與經驗法則為客觀事實的 聯想,顯然不需自由心證才是 三、本人回應Vedan之判決如下 #1YS4bvjr (SP2_Basket)(原文已轉錄): 關於文中第一大點:那是否我若對有人突然提及萬馬奔騰競選廣告、美國周杰倫 、美國梁靜茹、路人、山羌等感到不滿,就可以要求板主判決水桶呢? 但這都是主觀的價值判斷,把"主觀感受"拿來當判決理由這不是很奇怪嗎?讓人有 思想審查的恐懼。而有趣的是,P板主在針對山羌一詞是否引戰時,一樣認為此為 有根據的聯想。那麼我必須說,山羌一詞還沒有客觀的國內外新聞事實佐證,純粹 是板友的創意發想都能得到板方認可,那麼我的關鍵梗詞,擁有30萬則真實的連結與 新聞為證,如此觀之,應該更加合理而無違規才對吧,總不成雙標~ 第二大點:這就去事實脈絡了… 刻意忽視了客觀事實的舉證,而那幾大證據 本來就是證明足以造就直接的聯想,你想不到你不知道,不表示別人不能想到呀... 不過,小組長在這點說尊重板主管板的走向,而板主在短短一行的判決中指出:看不 出與郭韓的連結,故爭點在「有無連結」,而非引戰。既然本人能提出證據與邏輯來 解釋,板主不能提出反證與實質說明,那就自然無違規之虞了 第三大點:若照此邏輯,同第一點說明,那這些都引戰了。事實上,只要是有人 有事,都有正反二面,單憑看到一個人名就說引戰,那哪個人不引戰?山羌更引戰 不是嗎?但還是那句話,這都是主觀的價值判斷隨便怎麼說都對也都錯,但不能做 為判決的理由,不然就自由心證空間太大。 仍應回到關鍵梗的客觀事實本身,存在聯想可能,而本身的類比也合情理。不能單 拿郭韓就說引戰,對支持郭韓的人不是很矛盾嗎?當把正反的主觀意見放入,才 是引戰,而我只是就存在的事實本身對該則NBA新聞做聯結,也沒其它評論,當然 就無涉價值判斷,事實如何解讀、是褒是貶那是個人的思想自由,我們都應予尊重 而不是妄斷他人思想,要求對方連事實都不能提出、聯想都予以禁止 (其實板上的 其它例子根本都是允許…) 第四大點:這有二種可能,一是情況根本不一樣,例如之前的人沒有加上美國XXX 也沒有直接的事實聯結;第二就是和我的情況一樣,但那就是誤判。板規既然沒有 政治條款,那就不能自行擴張解釋 第五大點:是否離題,早已提出五大理由。判決應該就事論事,首重事實與證據… 空說離題離題,那怎麼路人、山羌、美國周杰倫、XXX準備好了就不離題了呢? 第六大點:可以理解。本人亦在投票解除"軟限制"板規上,有充份發言指出:該條 款最大的危害便是,自由心證的空間太大,將使得板友不明就理的被水桶。而結果 證明,以極高差距通過,證實大多數板友心聲一致,厭惡判罰標準不明的自由心證 ,此即主觀的價值判斷,而非就客觀事實論證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176.136.4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P3_AllSport/M.1652110175.A.4DE.html ※ 編輯: Bonjwa (180.176.136.43 臺灣), 05/10/2022 04:47:06 ※ 編輯: Bonjwa (180.176.136.43 臺灣), 05/10/2022 04:5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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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已受理,請勿再編輯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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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需要編輯文章,請於本篇文章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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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處進行報備,說明編輯理由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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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即可進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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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感謝協助,由於深夜撰文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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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改下語氣 調整順序與錯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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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增補一些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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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統整小結,簡化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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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增加對比n板主之前判決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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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晚會編修完成,再予推文知會t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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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Bonjwa (180.176.136.43 臺灣), 05/11/2022 00:11:15 ※ 編輯: Bonjwa (180.176.136.43 臺灣), 05/11/2022 00:23:50

05/11 00:24, 1年前 , 11F
已編輯完成,謝謝!再麻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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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YUJDVJU (SP3_AllS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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