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分流制度的解讀
※ 引述《ataidx (好人兼朋友的阿泰)》之銘言:
: 車種分流才是保障基本路權,不是保護汽車,而是保護機車,事實上台灣這種機車眾多的
事實上是政府無能營造出安全、尊重的客觀道路環境,
所做出來犧牲部分人權益的政策,期間充滿著歧視。
想盡辦法把機車用路環境變得更危險,想辦法讓機車速度變慢來抹殺機車的優勢,
一點也沒有去思考整個公路-載具-用路者之間的關係。
從一開始的前提:A.機車比較危險
接下來:B.放任駕照的取得,不作嚴格把關
其次:C.交通事故處罰過輕
D.道路使用者缺乏觀念
E.破爛的馬路
BCDE沒有一點不是讓機車的處境更危險,於是在這樣的情況下才有
"機車很危險,最好龜在路邊跟腳踏車一起走"
"禁行機車"
從這一連串的事件就可以看出,當政者根本在有預謀的殺害機車使用者,
以及不合理的限制路權,根本就是二輪歧視。
引述道路交通規則第二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左:
一、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
行駛之車輛(包括機器腳踏車)。
.......
前項第一款所指之汽車,如本規則同一條文或相關條文
就機器腳踏車另有規定者,係指除機器腳踏車以外四輪
以上之車輛。
http://www.psees.tyc.edu.tw/~tc12031/traffic/traffic/g1-1.htm
而道路交通規則第三條中將汽車細分六類,獨獨限制機器腳踏車這類汽車路權,
理由在哪?僅僅只有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說了算。
應該要車速分流,但偏偏台灣的官員很奇怪,不認為二輪和四輪同為汽車,
因此另外定義機器腳踏車。
我認為二輪是汽車,四輪也是汽車,國外似乎也是這樣分類,
不知為何台灣還有另外機車腳踏車的定義並與慢車劃作同類。
就我這裡所知,二輪的歧視始於1968年的台北市,
那時候警察局嫌機車多亂騎,開始快車道禁行機車,不知道什麼時候開始,
交通部延續這種習俗,還將其列入道路交通規則中。
當時的汽車還不很多,所以沒限制汽車,現在汽車多了,有限制汽車嗎?似乎一點都沒有
比如尖峰進城收費?
為了當初警察局的決定,台灣當局的交通官員、交通政策學者莫不發展出一套,
所謂特有的二輪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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