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關於新板規

看板Railway作者 (ezprice)時間13年前 (2011/05/12 21:38), 編輯推噓5(5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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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assine (Savannah)》之銘言: : ※ 引述《ezprice (ezprice)》之銘言: : : 我相信在鐵道板訴說自己搭乘經驗的旅客,多少是抱持著能夠讓台鐵更好的前提而 : : 行動。且若有發文者自己有杜撰不實的部分,依法也是需要文責自付的。管理人員 : : 立法時不需要,也不應該假設每個人都有杜撰的可能性。否則,這就成了有罪推定。 : 個人認為這並不構成有罪推定,首先,有罪推定乃是當事人無法舉證或反正自己 : 清白時,變推定其有罪。例如《財產來源不明罪》即是在當事人無法證明財產來 : 源合法時,便判定非法。 依照板主的新規定,我們板眾一開始就是被懷疑自己所見所聞的可信度的。然後我們 必須要拿著台鐵的回函來「證明」我們所言為真,否則,我們的文章就必殺之。 這不就是有罪推定嗎? 我們要自己先行證明自己的所見所聞,否則就是殺之 : 相對,若開放在一段時間內無法取得官方回應即開放發表,將產生如下問題: : 1.難以判斷發文者所言是否為事實,縱使為事實也無從查證; : 2.難以判斷官方是否確實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做出回應 : 若要放寬此一限制,則必須先解決上述兩個問題。板主所認定的事實並不是建立 : 在與網友的信賴關係上,而是建立在客觀的證據上。 第一點,就如上面所述,如果板主抓著「你發文章要先證明自己為真」來當作主旨, 這是絕對違反言論自由的原則的。若板主的立論可以成立,那我們如果要發文「昨天 在鶯歌站看到R185」或是「昨天1043次在台中誤點105分鐘」,那我們是不是最好先拍 張照片,或是先寫封信給台鐵,再把回信一起貼上。否則,我們沒有證明「發文者 所言是否為事實」,這樣子是不是幾乎我們的每一篇文章,板主都可以沿用此項規範 的思維,逕行刪除嗎? 最後我要強調程序正義 你不可以先槍斃了人,再立新的法律來套用上去。 三位網友發文在先,板規公布在後,但是板主卻引用了新的規則來刪除已經存在的文 章。這是絕對不可取的,而且這更容易讓人聯想到,是不是因為要合理化先殺文的行 為,之後才如此草率且匆促地立法。 板眾是不是可以接受這種「我們要先拿到台鐵的回文來證明自己的清白」的規範可以 有多角度的討論。但是,在程序正義這一方面,是絕對不可以妥協的。 我建議板主承認自己的刪文疏失,回復三位網友的文章,或是板主可以採用舊版規重 新裁決,但是絕對不可以先殺人後立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04.137.91

05/12 21:40, , 1F
還蠻中肯的
05/12 21:40, 1F

05/12 21:43, , 2F
中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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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 21:51, , 3F
我是贊成不得先斬後奏這個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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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 21:52, , 4F
但有一篇關於台鐵站員疑似性騷擾的文章,同一件事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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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 21:53, , 5F
未經正式管道申訴就po上hate文,被刪是"死有餘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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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 21:54, , 6F
發文兩三次,其實也觸到板規8的部份,某種程度也算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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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 21:54, , 7F
鬧板行為,只是板主只刪文並未計警告或直接水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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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 21:56, , 8F
這部份我反而認為處理上比較寬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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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 22:04, , 9F
板規如何先擺一邊,先刪文再訂版規這點真的非常不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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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 22:15, , 10F
OK,我想反方的重點是,板主為什麼要先刪文然後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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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 22:16, , 11F
定遊戲規則,其實我也不是很贊成這種行為,沒有人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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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 22:16, , 12F
歡被先斬後奏的感覺,但反方們如果只是針對這點,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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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 22:17, , 13F
板主確實有必要出來說明一切,當然我不希望最後的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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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 22:18, , 14F
場是罷免板主而讓鐵道板群龍無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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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 22:33, , 15F
我覺得原波最後一段的提議很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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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3 08:24, , 16F
中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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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3 20:08, , 17F
我轉的是台鐵的回文 都被刪了 諸位還期待什麼 就讓鐵道迷近
05/13 20:08, 17F

05/13 20:10, , 18F
親繁殖好了 以後有冤屈的就想辦法上街遊行 或吃屎搏板面了
05/13 20:10, 18F
文章代碼(AID): #1Do-B5ll (Railw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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