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關於新板規
※ 引述《cassine (Savannah)》之銘言:
: ※ 引述《ezprice (ezprice)》之銘言:
: : 我相信在鐵道板訴說自己搭乘經驗的旅客,多少是抱持著能夠讓台鐵更好的前提而
: : 行動。且若有發文者自己有杜撰不實的部分,依法也是需要文責自付的。管理人員
: : 立法時不需要,也不應該假設每個人都有杜撰的可能性。否則,這就成了有罪推定。
: 個人認為這並不構成有罪推定,首先,有罪推定乃是當事人無法舉證或反正自己
: 清白時,變推定其有罪。例如《財產來源不明罪》即是在當事人無法證明財產來
: 源合法時,便判定非法。
依照板主的新規定,我們板眾一開始就是被懷疑自己所見所聞的可信度的。然後我們
必須要拿著台鐵的回函來「證明」我們所言為真,否則,我們的文章就必殺之。
這不就是有罪推定嗎?
我們要自己先行證明自己的所見所聞,否則就是殺之
: 相對,若開放在一段時間內無法取得官方回應即開放發表,將產生如下問題:
: 1.難以判斷發文者所言是否為事實,縱使為事實也無從查證;
: 2.難以判斷官方是否確實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做出回應
: 若要放寬此一限制,則必須先解決上述兩個問題。板主所認定的事實並不是建立
: 在與網友的信賴關係上,而是建立在客觀的證據上。
第一點,就如上面所述,如果板主抓著「你發文章要先證明自己為真」來當作主旨,
這是絕對違反言論自由的原則的。若板主的立論可以成立,那我們如果要發文「昨天
在鶯歌站看到R185」或是「昨天1043次在台中誤點105分鐘」,那我們是不是最好先拍
張照片,或是先寫封信給台鐵,再把回信一起貼上。否則,我們沒有證明「發文者
所言是否為事實」,這樣子是不是幾乎我們的每一篇文章,板主都可以沿用此項規範
的思維,逕行刪除嗎?
最後我要強調程序正義
你不可以先槍斃了人,再立新的法律來套用上去。
三位網友發文在先,板規公布在後,但是板主卻引用了新的規則來刪除已經存在的文
章。這是絕對不可取的,而且這更容易讓人聯想到,是不是因為要合理化先殺文的行
為,之後才如此草率且匆促地立法。
板眾是不是可以接受這種「我們要先拿到台鐵的回文來證明自己的清白」的規範可以
有多角度的討論。但是,在程序正義這一方面,是絕對不可以妥協的。
我建議板主承認自己的刪文疏失,回復三位網友的文章,或是板主可以採用舊版規重
新裁決,但是絕對不可以先殺人後立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04.137.91
推
05/12 21:40, , 1F
05/12 21:40, 1F
推
05/12 21:43, , 2F
05/12 21:43, 2F
推
05/12 21:51, , 3F
05/12 21:51, 3F
→
05/12 21:52, , 4F
05/12 21:52, 4F
→
05/12 21:53, , 5F
05/12 21:53, 5F
→
05/12 21:54, , 6F
05/12 21:54, 6F
→
05/12 21:54, , 7F
05/12 21:54, 7F
→
05/12 21:56, , 8F
05/12 21:56, 8F
推
05/12 22:04, , 9F
05/12 22:04, 9F
推
05/12 22:15, , 10F
05/12 22:15, 10F
→
05/12 22:16, , 11F
05/12 22:16, 11F
→
05/12 22:16, , 12F
05/12 22:16, 12F
→
05/12 22:17, , 13F
05/12 22:17, 13F
→
05/12 22:18, , 14F
05/12 22:18, 14F
→
05/12 22:33, , 15F
05/12 22:33, 15F
→
05/13 08:24, , 16F
05/13 08:24, 16F
→
05/13 20:08, , 17F
05/13 20:08, 17F
→
05/13 20:10, , 18F
05/13 20:10, 18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