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政] 辦理體位變更或離職者注意一下
各位...我今天接到戶籍地後備指揮部的電話..
告知說因為後備軍人管理規則於7月12日修正..
所以要辦理離職過變更體位的人要注意一下..
但是因為該承辦人也搞不清楚如果變更體位成替甲或替乙..
以之前的規則是..如果變更成替甲或替乙的話..就可解除國防役身份並不必回役..
但是今天跟我說並不一定會這樣..
我特別辦新舊條文抓了下來..大家討論看看..看看差在哪裡...
舊:
第 41 條 後備軍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予回役:
一 義務役預備軍官、士官因病停役而未服滿規定役期,經體檢判定常備
役體位者。
二 常備兵因病停役而未服滿規定役期,經體檢判定常備役體位不符免予
回役規定者。
三 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常備兵在服役期間,因兵役法第二十條
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停役,停役原因消滅者。
四 警官、警察學校畢業學生,未服滿規定應服之警察服務年限離職者。
五 國防工業訓儲為預備軍官、士官,未服滿規定應服之服務年限離職者
。
六 撤職停役屆滿一年,休職、因其他事故停役未逾三年,依本人申請經
檢討無不良紀錄者。
七 停役之軍官、士官受刑事判刑或羈押停役未逾三年,由軍 (司) 法機
關假釋、減刑或赦免者,經軍 (司) 法機關通知或本人申請時。
八 作戰失蹤或被俘停役歸來合於復職者。
前項各款應回役人員,由縣市後備司令部層報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核定後,
指定回役單位,副知有關軍種總 (司令) 部,並由原戶籍地縣市後備司令
部以臨時召集,召集入營回服現役。以上回役核定均應通報原戶籍地縣市
後備司令部及鄉 (鎮、市、區) 公所副知直轄市、縣 (市) 政府。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人員,因病離職者,由戶籍地縣市後備司令部逕判
體位,屬替代役體位者轉服替代役;免役體位者辦理免役作業,免予辦理
回役作業。
新:
後備軍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予回役:
一、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常備兵在服役期間,因兵役法第二十條
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停役,停役原因消滅者。
二、警官、警察學校畢業學生,未服滿規定應服之警察服務年限離職者。
三、國防工業訓儲為預備軍官、士官,未服滿規定應服之服務年限離職者
。
四、撤職停役屆滿一年,休職、因其他事故停役未逾三年,依本人申請經
檢討無不良紀錄者。
五、停役之軍官、士官受刑事判刑或羈押停役未逾三年,由軍(司)法機
關假釋、減刑或赦免者,經軍(司)法機關通知或本人申請時。
六、作戰失蹤或被俘停役歸來合於復職者。
前項第一至第三款應回役人員,由縣市後備指揮部層報國防部後備司令部
核定後,指定回役單位,副知各軍種司令部,並由原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
部以臨時召集,召集入營回服現役。以上回役核定均應通報原戶籍地縣市
後備指揮部及鄉(鎮、市、區)公所副知直轄市、縣(市)政府。第四及
第五款人員,由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依軍(司)法機關之通知或本人之
申請造具回役名冊,層報國防部或各軍種司令部核定。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人員,因病申辦體位變更或離職者,由戶籍地縣市
後備指揮部實施體檢判等體位,並層報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於每月底前會
同相關單位審查,屬替代役體位者轉服替代役;免役體位者辦理免役作業
,免予辦理回役作業。
大家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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