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政] 辦理體位變更或離職者注意一下

看板RDSS作者 (ah)時間18年前 (2006/08/17 23:10), 編輯推噓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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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我今天接到戶籍地後備指揮部的電話.. 告知說因為後備軍人管理規則於7月12日修正.. 所以要辦理離職過變更體位的人要注意一下.. 但是因為該承辦人也搞不清楚如果變更體位成替甲或替乙.. 以之前的規則是..如果變更成替甲或替乙的話..就可解除國防役身份並不必回役.. 但是今天跟我說並不一定會這樣.. 我特別辦新舊條文抓了下來..大家討論看看..看看差在哪裡... 舊: 第 41 條 後備軍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予回役: 一 義務役預備軍官、士官因病停役而未服滿規定役期,經體檢判定常備 役體位者。 二 常備兵因病停役而未服滿規定役期,經體檢判定常備役體位不符免予 回役規定者。 三 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常備兵在服役期間,因兵役法第二十條 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停役,停役原因消滅者。 四 警官、警察學校畢業學生,未服滿規定應服之警察服務年限離職者。 五 國防工業訓儲為預備軍官、士官,未服滿規定應服之服務年限離職者 。 六 撤職停役屆滿一年,休職、因其他事故停役未逾三年,依本人申請經 檢討無不良紀錄者。 七 停役之軍官、士官受刑事判刑或羈押停役未逾三年,由軍 (司) 法機 關假釋、減刑或赦免者,經軍 (司) 法機關通知或本人申請時。 八 作戰失蹤或被俘停役歸來合於復職者。 前項各款應回役人員,由縣市後備司令部層報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核定後, 指定回役單位,副知有關軍種總 (司令) 部,並由原戶籍地縣市後備司令 部以臨時召集,召集入營回服現役。以上回役核定均應通報原戶籍地縣市 後備司令部及鄉 (鎮、市、區) 公所副知直轄市、縣 (市) 政府。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人員,因病離職者,由戶籍地縣市後備司令部逕判 體位,屬替代役體位者轉服替代役;免役體位者辦理免役作業,免予辦理 回役作業。 新: 後備軍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予回役: 一、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常備兵在服役期間,因兵役法第二十條 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停役,停役原因消滅者。 二、警官、警察學校畢業學生,未服滿規定應服之警察服務年限離職者。 三、國防工業訓儲為預備軍官、士官,未服滿規定應服之服務年限離職者 。 四、撤職停役屆滿一年,休職、因其他事故停役未逾三年,依本人申請經 檢討無不良紀錄者。 五、停役之軍官、士官受刑事判刑或羈押停役未逾三年,由軍(司)法機 關假釋、減刑或赦免者,經軍(司)法機關通知或本人申請時。 六、作戰失蹤或被俘停役歸來合於復職者。 前項第一至第三款應回役人員,由縣市後備指揮部層報國防部後備司令部 核定後,指定回役單位,副知各軍種司令部,並由原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 部以臨時召集,召集入營回服現役。以上回役核定均應通報原戶籍地縣市 後備指揮部及鄉(鎮、市、區)公所副知直轄市、縣(市)政府。第四及 第五款人員,由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依軍(司)法機關之通知或本人之 申請造具回役名冊,層報國防部或各軍種司令部核定。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人員,因病申辦體位變更或離職者,由戶籍地縣市 後備指揮部實施體檢判等體位,並層報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於每月底前會 同相關單位審查,屬替代役體位者轉服替代役;免役體位者辦理免役作業 ,免予辦理回役作業。 大家看看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8.171.95

08/18 12:05, , 1F
那現在要更改體位的人可以直接放棄國防役嗎
08/18 12:05, 1F

08/20 21:31, , 2F
確定會實施了嗎?,那有沒有朔及既往~~~??
08/20 21:31, 2F

08/20 23:52, , 3F
所以替甲要當一年多...替乙要當12天..是這樣嗎???
08/20 23:52,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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