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談] 長官直接找廠商來寫計劃書和規範合理嗎?

看板PublicServan作者 (工作 QQ)時間3年前 (2021/01/12 10:19), 編輯推噓4(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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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unkdog (8+9=17)》之銘言: : 如題 : 某個中央單位 : 因為專業性質高 競爭廠商少 : 長官要寫下個4年計畫書 直接找廠商來開會 : 叫廠商想內容 還有想要做什麼工作 規範也是這樣搞 : 請問這樣合理嗎? 合法嗎?  是不是很多地方都這樣幹 : btw 長官年資應該有25~30年以上 以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為例 可請廠商辦理的包括(參照第2條 附件) 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監造 再參考 工程會92年6月20日工程企字第09200237740號 機關找廠商"想內容還有想要做什麼工作..." 是否可定義為 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監造 的可行性研究或規劃階段?? 然後之後再開設計、監造標時再符合函示?? 這樣不就 完全符合法規??? 接著問機關沒花錢?? 沒契約?? 民法上沒規定契約一定要書面也沒規定對價關係之實際金額要大於多少... 所以機關可不可以 以中央未達公告金額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 逕洽廠商的方式 讓機關與廠商間存在一個無書面且契約金額為零的委託技術(可行性研究)服務契約? (機關不支出預算 不是對機關最有利 *計這時候為什麼縮了?) 機關取得廠商可行性研究的結果後 後續招標前只要符合工程會函示 原廠商依然可以參與後續招標... 亦可以搭配採購法34條1項 (略)...但須公開說明或藉以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者,不再此限。 先行 採購網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者) (除非預估該工作 市場價值逾10萬元"很多",不然為什麼不能逕洽廠商非要公開?) -- 其實政府採購法增加的是程序... 然後很多人過度解讀某種現象... 搞到最後限縮到大家都沒法辦... 以 要不要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者)這回事 不就是被*計報告搞得限縮...??? -- 「這樣說好了,一般人碰到問題時,都不願靠自己的精力心思去解決,他們只期望超人或 聖賢的出現,為他們承擔所有的痛苦、困難和義務。魯道夫就抓住人性的這個弱點,伺機 而動,一舉成名。你要好好記住:讓獨裁者有機可乘的人,要負比獨裁者本人更多責任! 雖然沉默的旁觀者沒有支持他,但沉默旁觀其實與支持同罪……」 ~楊泰隆 <銀河英雄傳說-黎明篇.永恆的夜>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5.225.14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610417980.A.C27.html

01/12 10:47, 3年前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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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2 11:36, 3年前 , 2F
推,很多人過度解讀,導致綁手綁腳
01/12 11:36, 2F

01/12 12:10, 3年前 , 3F
政府防弊防過頭了 專業問題本來就要找專業的來 不要裝懂
01/12 12:10, 3F

01/12 12:11, 3年前 , 4F
承辦自己寫出來的工項廠商做不到 沒人投標就等著被套牢XDD
01/12 12:11, 4F

01/12 12:21, 3年前 , 5F
說不定原po本來真的想自己寫
01/12 12:21, 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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