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台灣是主計治國?

看板PublicServan作者 (llll)時間6年前 (2017/10/10 10:35), 6年前編輯推噓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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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7.225.92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507596942.A.4E6.html : 推 silentocean: 這就是問題,一堆個人標準或無明文的內規 10/10 09:00 : 推 nf7689: 這種雞皮蒜毛的狗屁事真的超級多!像這類的到底規定在哪, 10/10 09:34 : → nf7689: 拿出來給人家看阿,看到底哪裡錯了,不然只會退退退,退三 10/10 09:34 : → nf7689: 小朋友! 10/10 09:34 : 推 laicking: 蓋私章不能親簽規定在哪裡?拿的出來我認輸 10/10 09:47 這個還是回歸 會計高考 不考相關法律 (或者是考上後, 主計總處不做法制訓練) 是個很大的問題 民法第三條寫得很清楚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 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第一順位: 簽名 第二順位: 蓋章 (本人不在, 受權交付印章) 第三順位: 畫押 (不認識字;... 且為保護不識字的人, 要有證人) 遇到不承認簽名, 硬要你蓋章的,... 是囿於我們這個社會的積習(其實是錯誤的 銀行開戶已經慢慢改了), 產生的錯誤認知,... 所以網友問: 蓋私章不能親簽規定在哪裡? 真的拿出規定, 反而是簽名才是對的 ps: 簽名還是簡單的概念, 稍為複雜一點的概念, 如 "實質審查" "程序審查" "主客觀" 更是一無所知 所以一直在做實質面的審查 比如說: 我就看過, "保險保額不足"退件, 有訂契約的小額採購, 不用工程會 的定型搞退件(這個代表 "舉輕明重" 的概念, 完全沒有,......) 這真的是在搞笑 : 推 BPM88: 太多了,還看過監造照片要求監造人員要入鏡... 10/10 09:57 : → Amygo: 太多了+1 10/10 10:06 : 推 nicole0928: 可以簽名吧 10/10 10:07 : 推 NT49: 我們會計除了影本與正本相符 還要加蓋職章 10/10 10:18 : 推 foone: 真的,我遇過的主計也是只認蓋章,人事也是,死腦筋才考得 10/10 10:21 : → foone: 上 10/10 10:21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105.44.11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507602955.A.299.html

10/10 10:41, 6年前 , 1F
這我幫他解釋,因為他會跟你說這不是民事案件XD
10/10 10:41, 1F
會計法沒有規定, 就是類推阿 (不過我猜大概也不知道甚麼叫類推), 比如說 "以上" "以下", 是規定在刑法,... 幾乎所有法律都類推刑法第十條的規定

10/10 10:45, 6年前 , 2F
民法第一條:「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
10/10 10:45, 2F

10/10 10:48, 6年前 , 3F
原po覺得單據書據要類推嗎
10/10 10:48, 3F
第一條的 "習慣", 跟我們的概念不一樣,... 她是指"習慣法", 而不是你單純的認知(比如說, 去跟法官講, 我去買東西就是這樣阿, 這就是"習慣" ...會被打臉,...因為要反證, 我去買就不是這樣, 太容易了) 台灣幾乎沒有習慣法,... 那要怎麼證明社會有這個"習慣"? 可能要去拿日據, 清領時代的法律, 契據來證明, 這是酸民50~200年來的   交易習慣

10/10 10:49, 6年前 , 4F
我是說支出憑證要點法律及習慣的規定
10/10 10:49, 4F
大部分的餐廳, 其實是會開收據的喔,... 所以用 "支出證明單" vs "收據" ,去跟會計爭辯, 哪個才是台灣的習慣,... 我覺得會輸,... (簡式)收據確實是大部分人的經驗, 你要去找到日據時代的收據也不難

10/10 11:23, 6年前 , 5F
我要問得不是這個
10/10 11:23, 5F

10/10 11:25, 6年前 , 6F
我要問的是就位階性,在適用習慣法之前是否要先適用法律
10/10 11:25, 6F
要, 以納妾來講, 清領時代是習慣, 但種花民國的法律有重婚罪 如果你沒有先適用法律, 那現在納妾都還是會合法的(也就是:就是因為有先適用 法律,在看習慣,... 所以納妾, 現在是不行的---> 法律禁止了),... 民法第71條就是顯例, 告訴我們, 民事要先看法律有沒有禁止 ps: 香港就很明顯, 他納妾很晚才廢掉, 因為英國是標準的習慣法(英國剛接收的 早期,清領時期的民事法,..幾乎全部承認) ※ 編輯: bota (27.105.44.114), 10/10/2017 11:40:18

10/10 11:50, 6年前 , 7F
"長工,奴婢"也是類似的概念,...
10/10 11:50, 7F

10/10 11:52, 6年前 , 8F
我們民法有這個遺跡喔,... 長工奴婢在種花民國成立後
10/10 11:52, 8F

10/10 11:52, 6年前 , 9F
取得家人的地位,... 老了,失去工作能力後, 主人不能遺棄
10/10 11:52, 9F

10/10 11:53, 6年前 , 10F
(指現存的而言), 當然也不能再買賣長工奴婢
10/10 11:53, 10F

10/10 11:54, 6年前 , 11F
100年後, 自然消失,... ps:民國10幾年訂的民法, 看的到
10/10 11:54, 11F

10/10 11:54, 6年前 , 12F
為保護這些人的相關規定
10/10 11:54, 1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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