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台灣是主計治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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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 silentocean: 這就是問題,一堆個人標準或無明文的內規 10/10 09:00
: 推 nf7689: 這種雞皮蒜毛的狗屁事真的超級多!像這類的到底規定在哪, 10/10 09:34
: → nf7689: 拿出來給人家看阿,看到底哪裡錯了,不然只會退退退,退三 10/10 09:34
: → nf7689: 小朋友! 10/10 09:34
: 推 laicking: 蓋私章不能親簽規定在哪裡?拿的出來我認輸 10/10 09:47
這個還是回歸 會計高考 不考相關法律 (或者是考上後, 主計總處不做法制訓練)
是個很大的問題
民法第三條寫得很清楚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
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第一順位: 簽名
第二順位: 蓋章 (本人不在, 受權交付印章)
第三順位: 畫押 (不認識字;... 且為保護不識字的人, 要有證人)
遇到不承認簽名, 硬要你蓋章的,... 是囿於我們這個社會的積習(其實是錯誤的
銀行開戶已經慢慢改了), 產生的錯誤認知,...
所以網友問: 蓋私章不能親簽規定在哪裡?
真的拿出規定, 反而是簽名才是對的
ps: 簽名還是簡單的概念,
稍為複雜一點的概念, 如 "實質審查" "程序審查" "主客觀" 更是一無所知
所以一直在做實質面的審查
比如說: 我就看過, "保險保額不足"退件, 有訂契約的小額採購, 不用工程會
的定型搞退件(這個代表 "舉輕明重" 的概念, 完全沒有,......)
這真的是在搞笑
: 推 BPM88: 太多了,還看過監造照片要求監造人員要入鏡... 10/10 09:57
: → Amygo: 太多了+1 10/10 10:06
: 推 nicole0928: 可以簽名吧 10/10 10:07
: 推 NT49: 我們會計除了影本與正本相符 還要加蓋職章 10/10 10:18
: 推 foone: 真的,我遇過的主計也是只認蓋章,人事也是,死腦筋才考得 10/10 10:21
: → foone: 上 10/10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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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10/10 10:41,
6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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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10:41, 1F
會計法沒有規定, 就是類推阿 (不過我猜大概也不知道甚麼叫類推),
比如說 "以上" "以下", 是規定在刑法,... 幾乎所有法律都類推刑法第十條的規定
推
10/10 10:45,
6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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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0 10:48,
6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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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的 "習慣", 跟我們的概念不一樣,... 她是指"習慣法",
而不是你單純的認知(比如說, 去跟法官講, 我去買東西就是這樣阿, 這就是"習慣"
...會被打臉,...因為要反證, 我去買就不是這樣, 太容易了)
台灣幾乎沒有習慣法,... 那要怎麼證明社會有這個"習慣"?
可能要去拿日據, 清領時代的法律, 契據來證明, 這是酸民50~200年來的
交易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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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10:49,
6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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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10:49, 4F
大部分的餐廳, 其實是會開收據的喔,...
所以用 "支出證明單" vs "收據" ,去跟會計爭辯, 哪個才是台灣的習慣,...
我覺得會輸,...
(簡式)收據確實是大部分人的經驗, 你要去找到日據時代的收據也不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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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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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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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以納妾來講, 清領時代是習慣, 但種花民國的法律有重婚罪
如果你沒有先適用法律, 那現在納妾都還是會合法的(也就是:就是因為有先適用
法律,在看習慣,... 所以納妾, 現在是不行的---> 法律禁止了),...
民法第71條就是顯例, 告訴我們, 民事要先看法律有沒有禁止
ps: 香港就很明顯, 他納妾很晚才廢掉, 因為英國是標準的習慣法(英國剛接收的
早期,清領時期的民事法,..幾乎全部承認)
※ 編輯: bota (27.105.44.114), 10/10/2017 11:4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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