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考試分發-分發單位惡搞

看板PublicServan作者 (www)時間12年前 (2013/10/20 16:14), 編輯推噓3(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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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ighlander (舊夢依稀)》之銘言: : 內政部對於雇主任意調動工作地區,逼迫勞工離開居住地,74年函示五大原則 : 1.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 : 2.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 3.對勞工薪資及其勞務未做不利之變更 : 4.調動後的工作,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 : 5.調動工作地點過遠者,雇主應予以必要的協助 : 勞工按僱傭關係應服從雇主工作指令 : 但是不表示雇主可以假借各種理由,隨便亂調動工作地區 : 通常須經勞工明示同意,給予必要協助 : 不過某些人似乎是完全站在公務員就是該死的立場發言 : 工作地區調動,有危及工作權保障之虞,此與同地區職務調動是不同層次的問題 : 不管是勞工,公務員,選擇工作地,決定生活中心地,都要耗費大量成本 : 工作權是憲法保障範疇,是否可以由特別權力關係一概遮蔽?是值得思考的問題 : 一樣是人,一樣要服從職務上命令,一樣是受薪階級 : 你覺得國家出手干預私法契約,保障勞工工作地區不被任意調動的理由在哪? : 你覺得公務員就是該死,工作條件應該要比勞工差 : 可以任意調動工作地區的理由又在哪? : 如果任意調動工作地區是合理的,那今天調金門,明天調花蓮,後天調桃園 : 這樣也會是合理的,真的有這麼合理嗎? : 畢竟一旦尚方寶劍開光了,你要砍幾刀都合理 : 任何法令制度都應該來自人性,而不是拿著雞毛當令箭 : 與其找立委關切個案,不如請立委提出法案明確權利保障 拿「適用勞工」之函釋解釋公務員,才真是拿雞毛當令箭! 昏倒! 用「私法契約」來類推公務員任用關係? 昏倒又一次! 釋字243讀過沒? 「考績記大過」都被大法官否定為影響公務員身分之處分了, 工作地區調動稱得上影響工作權? 最扯的是,現在是討論「今天調金門,明天調花蓮,後天調桃園」的情形嗎? 最討厭這種拿特例張冠李戴還言之鑿鑿的論調! 若機關違法,確實該被譴責,大家絕對一面倒支持窮盡任何救濟管道! 但,請先搞清楚「機關違法」跟「服從義務」之差別,好嗎! 我真的覺得很奇怪,為什麼社會上就只能存在 「公務員很該死」vs.「公務員很委屈」 兩種極端對立的聲音, 就不能用點中道、理性,來思考公務員這個「360行之一職業」嗎? 既然愛拿勞工比較,為什麼不把你的薪資/福利/工時拿來跟勞工一起比? 我非常痛恨時下台灣民間的無良工作環境,以及部份勞工的奴性堅強, 另一方面又很喜歡拿「去民間工作三年」來回應媽寶、草莓公務員, 這在公務員板顯得特別刺眼,但絕不是出自「酸」,而是歷經滄桑的「肺腑之言」, 經常看到一堆公務員的抱怨,根本與奴性無關,卻老是自我感覺被「壓榨」! 公務員本有「服從義務」,除非長官命令違法,否則找再多立委都是你站不住腳! 這在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保障法,皆有明文! 回到原題,究竟原文作者的分發機關違反哪一條法規,或作者握有具體事證? 都沒有?那作者跟一堆讚聲的,究竟是在肯得機什麼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5.43.211.233

10/20 16:22, , 1F
您好,首先你要明白,單位或許沒違法但不表示公義。
10/20 16:22, 1F

10/20 16:23, , 2F
若發生在自己身上,我相信你會吞下去。但你也不希望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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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 16:23, , 3F
這樣的事發生在自己身上,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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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 16:23, , 4F
信賴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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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 16:37, , 5F
分發單位程序上絕對有瑕疵吧!!拜託
10/20 16:37, 5F

10/20 16:37, , 6F
既然開該缺在a地點 哪有換成b地點的缺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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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 16:38, , 7F
就算是商調 長官指令等等 即使相同職位也是不同地點的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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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況法官法上面 或者其他法 也講地點調動要當事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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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若公務員無法適用這精神 難道法官比較高級?職業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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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 20:03, , 10F
原來行政程序法第5條第8條是寫假的,受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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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某種層面而言 法官在所有公務職業等級中 目前確實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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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TOP的(勿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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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 21:02, , 13F
法官有特殊性 確實和一般公務員不同 至少像終身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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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 21:02, , 14F
就是一般公務員沒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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