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有關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規定
之前當里幹事有近4年
後來商調到目前的單位辦理社會福利業務大概半年多
某天看到一個一直很想去的缺開缺,就去投履歷,也上了
老大簽我離開的時間距離我報到大約才10個月。
這樣會違反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第6項嗎?
看不太懂上面所述的他機關合計滿1年是什麼意思,是否有學長們可以幫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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