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請益] 有關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規定
共 2 篇文章
首頁
上一頁
1
下一頁
尾頁

推噓0(0推 0噓 6→)留言6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maniaque (maniaque)時間12年前 (2013/07/09 20:01), 編輯資訊
0
0
0
內容預覽:
這個 問題, 是您給的? 還是 老大給的?? ^_^. 1.第 12 條 【沒有第六項】. 2.這條文(12條1項6款). 【適用對象】是【陞任】(內陞 or 外補陞任適用). 換言之.....【不適用在平調】. 反之,則受限..... 因您未在文內做任何交代,無從了解. 就請照上面的所寫的去判斷吧

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kirious (kacaw)時間12年前 (2013/07/09 19:43), 編輯資訊
0
0
0
內容預覽:
之前當里幹事有近4年. 後來商調到目前的單位辦理社會福利業務大概半年多. 某天看到一個一直很想去的缺開缺,就去投履歷,也上了. 老大簽我離開的時間距離我報到大約才10個月。. 這樣會違反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第6項嗎?. 看不太懂上面所述的他機關合計滿1年是什麼意思,是否有學長們可以幫忙解答?. -
首頁
上一頁
1
下一頁
尾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