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討論]婚姻契約, 一夫一妻, 與合憲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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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文的原始討論脈絡, 是先有婚姻, 而有人提出質疑.. 提出質疑之理由, 為契約自由, 且引用了邱顯智律師的文章為佐.. https://bwall.amassly.com/post/SO3jOSQzH5. 婚姻為兩人結合之身分契約, 是這個討論的基礎.. 你要推翻掉這個基礎, 最多也只是整個討論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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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推論是婚姻制度是基於男女平等 為了保障女性弱勢而產生. 以此為基礎 就契約自由的角度來進行推論得出同性不可進入婚姻制度的結論. 而我的回應是在否定你的論述基礎. 也就是婚姻制度並不是以男女平等保障女性弱勢為基礎. 婚姻制度是受憲法制度性保障的制度. 是為了保障人格自由 婚姻權 家庭權而產生. 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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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你所使用的詮釋角度, 是制度性保障的平等.. 但是你從我寫的第一點可以看出來,. 這個推論是從契約自由的角度出發的.. 也就是回應一般挺同一方常見的質疑"為何限制是一男一女??". 誠然契約自由屬憲法保障之自由, 法律不得任意加以限制.. 但是以這個做基礎去推論的話, 絕對得不出:. "婚姻應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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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剛剛很認真的往回翻相關串中你發的文或我發的文,. 並沒有你所指稱的"新聞".. 你要堅持沒限制一男一女的話, 我是無所謂.. 這只表示你認為沒有修法的必要.. 反正我是專法優先派.. 我可以再解釋一次.. 現有的法律制度是否為合理的??. 1. 合理 -> 那就是維持現狀.. 2. 不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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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論第三點有問題. 實際狀況應是如你前言所提 有了婚姻制度後再以平等原則慢慢修正. 婚姻制度是受憲法制度性保障的制度. 制度性保障是指國家必須建立某些制度或法律,確保其存在,以實現基本權利. 在婚姻這裡所要實現的主要的基本權利並不是指平等權 而是指人格自由 婚姻權及家庭權. 而有了基本的制度內容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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