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婚姻契約, 一夫一妻, 與合憲性.

看板PublicIssue作者 (甘摳郎)時間7年前 (2017/04/19 21:32), 編輯推噓10(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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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就怪怪的了 婚姻契約是私法契約(民法親屬篇 一夫一妻是禁止重婚(民§985,刑§237 合憲性???是探討目前婚姻制度違憲?? 還是同婚違憲??還是不能同婚違憲?? ※《elmotze (On my way)》的觀察啦: :   :   : 前言: 基本上結論的推演, 很大一部分是看用了哪些前提. : 比方說將婚姻視為法律權利, 並以平等原則評價. 婚姻的法律權利應該是締約對象自由 想跟誰結婚,多老(太小不行),長怎樣都行 平等原則內涵是 相同事物相同對待,不同事物不同對待 : 但其結果並不一定是唯一合理的評價. :   : 結論: 就憲法所規範之諸自由精神而言, 一夫一妻婚姻制度應為合憲. :   這邊也很怪,結論是證明一件不需要證明的事(釋字554 : 理由: 締結共同生活契約為契約自由, 受憲法之保障. : 非出於法之必要性, 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這邊有點立法跟行政搞在一起了 法之必要性是什麼沒聽過 只聽過必要性理論 但是是在比例原則下的理論 好像又跟婚姻沒什麼關係 : 唯有當事人雙方不同性別時, : 基於男女平權之普世價值, 方有以法律加以規範之必要. 這地方也很怪,因為早年為了男女平等 大修各法條,使文字趨於中性 但似乎跟同婚沒太大關聯 :   : ================================================================ :   : 1. 婚姻法規的主體, 為人(自然人), 非二人, 亦非婚姻. 應該是說婚姻是專屬自然人權利 : 2. 依憲法, 人之自由, 非出於公益之必要, 不得以法律限制. 憲法§23的規定 : 3. 婚姻係當事人與他方締結以共同生活為目的之身分契約. :   沒什麼問題 : 以上三個大前提應該沒有問題, 推論開始: :   : 1. 若婚姻法規系保障當事人締約權利, 則法規非出於公益之必要, : 不得限制締約對象為異性, 亦不得限制為二人. : 同時, 不得以法律明文的方式限制契約之內容. :   : 契約不得違反法律, 故法律明文加諸規定, 即限制契約之自由. :   : 2. 在締約雙方為男性與男性, 或女性與女性的時候, : 法律並無理由預設一方為強勢而他方為弱勢, 並強行加諸規範. :   法律目前也沒規定哪方為強勢@@ : 3. 在締約雙方為男性與女性時, : 因男性與女性存在客觀先天差異, 女性一方多居於弱勢. 這邊是在說女性不用服兵役嗎? : 如經濟上多為女方依附男方, 女性一方有懷孕之可能與負擔等. : 依憲法平等權之精神, 國家有必要加以介入. : 而作為介入之必要基礎, 需有法律. :   前面我也回了,夫妻互負撫養義務 也就是也沒在管誰強誰弱(民1116-1 : 4. 綜上, 婚姻制度應理解為: :   : 國家因男性與女性存在客觀先天差異, 在男性與女性 : 締結共同生活契約時, 需加以介入. 故以婚姻為名做登記, 所以介入的點在哪?? 締結婚姻是私法契約,結婚登記是行政處分 是介入婚姻制度??還是介入登記制度?? : 以利管理, 並以法律規範雙方權利義務. : 早期民法保障的多屬女方權益, 可見一班. :   早期民法保障是多屬男方權益吧@@ : 至於締約之雙方為同性時, 則無此必要. : 基於保障契約自由之精神, 國家不得介入. 現行民法男女蠻平等的,所以國家介入在哪? : 如雙方合意互相加諸限制, 可逕行至法院公證, : 惟因婚姻一詞已用於指稱一男一女締約之事, 不應以之為名. 的確是因為釋字解釋了婚姻係一夫一妻 但也沒說只能一夫一妻吧 : 如雙方未合意, 即使便當事人一方自願放棄對應權利, : 國家對於其要求亦應駁回. :   這段我不知道怎麼生出來的 民法不是規定權利不得拋棄??除非有處分權 所以國家應該也不用駁回,因為契約無效啊 ------------------ 綜上所述,你到底要討論什麼? 你的結論的確沒問題,一夫一妻合憲 但你討論的跟一夫一妻關聯在哪啊? 既不是重婚,也不是同婚 而是一夫一妻合憲...這需要討論喔? -- 人民應該為法律而戰鬥,就像為了城牆而戰鬥一樣 ---赫拉克利特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60.204.3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92608766.A.FF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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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討論他的面子問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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挺同一方的主要訴求, 是婚姻限一夫一妻為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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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就契約自由的觀點, 婚姻法規即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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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雙方為一男一女), 不得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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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婚姻不限一夫一妻(一男一女), 才是違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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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不只是民法而已 他有行政法的間接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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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在一夫一妻, 即一男對一女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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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規加諸的限制才符合憲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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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違反那條憲法或那個原則??沒提出來怎麼駁論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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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到底為什麼限制只能是一男一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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挺同一方認為婚姻限一男一女違反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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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根本是乞求論點、循環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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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沒有限制一男一女, 不符合法之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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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規那條規定一夫一妻??然後一夫一妻符合那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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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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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締結共同生活契約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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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之必要性到底是啥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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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婚姻只能是一男一女 你說因為婚姻就只能是一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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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 這不是套套邏輯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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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之必要性是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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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之必要性見憲法23條:除.....所必要外, 不得以法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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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反駁違反平等原則也不是這樣用吧,只要指出同婚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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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的不同點跟理由就好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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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婚姻法規不限一男一女是違憲的, 侵害契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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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是侵害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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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法規即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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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你的法之,必要性是指比例原則的必要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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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必要, 即擴張適用之法規, 會侵害人民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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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 樓上那句話可以做簽名檔啦! 契約自由有限男女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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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啥違憲你沒說啊 你只是不斷的跳針說婚姻就必須是一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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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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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即限制,那刑法罪刑法定原則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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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規擴張至二男或二女, 非必要, 侵害契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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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跟侵害自由有什麼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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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喔 我終於懂你的邏輯了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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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還是不懂,他講得都是不同的東西啊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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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具有重大社會公益 即使有契約自由 也不代表不能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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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大可以解釋他的邏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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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具有重大社會公益??我以為是有社會性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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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 我重整他的邏輯 他的意思是定名契約內容是一種限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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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的七月契約自由 而因為異性戀有強勢弱勢之現實 所以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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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國家限制婚姻的契約形式 而當國家立法承認同性婚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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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候 反而限制了同性伴侶之間的七契約自由 所以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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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意思大概是男女有權力不平等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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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這觀點不就代表憲法認為男比女強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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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自由不是締結契約的自由、選擇契約相對人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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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婚姻制度進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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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他眼裡 婚姻是定型化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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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契約內容的自由、契約方式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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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同性則沒有權力不平等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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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不能以婚姻制度進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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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會錯意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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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性婚有男女不平等問題,同性婚沒有,所以同性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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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保障??那女女呢??弱弱不就更要國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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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解釋婚姻的方式個人覺得很詭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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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現行的男女平權保障是另外成立法規保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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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還是不懂啊,所以他的不平等只是指雙方的天生生理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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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這是在討論女性兵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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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這樣很好解決呀XDD 其實同性伴侶要的是並不是究竟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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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契約的內容叫什麼 而是這個契約所帶來的國家輸送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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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平權是在憲法§7,所以他說憲法認為男強女弱,我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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詫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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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不是他的意思是應然跟實然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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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可能是想說,實質上男強女弱所以基於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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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他眼裡 實然上 男女的確有強勢弱勢 所以需要從法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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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規範保護以達到第7條的平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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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在法律給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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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然實然@@,討論法起碼要在法規內討論吧,自創概念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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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怎麼討論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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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男女不平等狀況,但是現在社會地位,經濟地位,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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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男弱也不少,所以結論是婚姻中女性需要保障??那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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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女女而已啊,男男不就沒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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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會說女女/男男狀況平等不需保障所以不必進入婚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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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 他認為異性之間才會有強勢弱勢之分 同性之間就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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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差別 那就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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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家庭內經濟弱勢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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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論述有一個問題,現今身分法追求的是男女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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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婚姻應該是保障進入這制度的雙方享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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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男女不平等的前提下討論保障,那婚後男生當兵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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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間女生不就超強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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