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 我們要回家 「原住民傳統領域」Q&A
※ 引述《Haemoglobin (血紅蛋白)》之銘言:
: ※ 引述《elmotze (On my way)》之銘言:
: : 我引述的東西, 叫憲法條文; 我論述的重心, 叫比例原則.
: : 這兩個, 都不是我的個人意見.
: 你提憲法財產權保障叫引述,我提原住民土地保障就叫我個人意見?算了這個先不提。
: 比例原則才不是你那種直接拿兩個權利互撞,撞贏的全拿撞輸的該死。
: 並不是你叫它比例原則它就是比例原則(傳說中的二十四個比例原則啊……)
: 比例原則,要細緻地討論限縮的具體內容與程度是不是夠輕微。
: 好的,既然你這麼堅持財產權,那就來個大法官討論財產權的例子。
: 釋字第 564 號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禁止騎樓設攤之規定違憲?
: 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十五條設有明文。惟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
: 對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國家並非不得以法律為合理之限制。道路交通管
: 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者,主
: 管機關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台幣一千二百
: 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就私有土地言,雖係限制土地所有人財產權之行使
: ,然其目的係為維持人車通行之順暢,且此限制對土地之利用尚屬輕微,未逾越
: 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
: 本件案例是為了「人車通行順暢」,限縮人民「在自家土地上擺攤」的自由。
: 擺攤是個門檻相當低的行動,限制起來其實會影響到許多人民,
: 這項限制被大法官認定為輕微,畢竟地主還是可以用那塊地做別的事(理由書有提),
: 但沒有這項限制的話,人車通行順暢(甚至不是憲法明文保障的權益)就會無法達到。
: 因此,大法官認為沒有逾越比例原則。
: 回到傳統領域的例子,
: 傳統領域不但沒有要求受限制的土地什麼事都不能做,甚至沒有限制土地不能從事營利行
: 為,地主可以用那塊地做不會違背原住民文化的事情,
: 但沒有這項限制的話,原住民文化(一個明確為憲法所保護的事項)就會無法保護。
: 結論:輕微限制財產權,去成全另一項權利,並不會違背比例原則。
我應該已經用了很簡單的例子點你,
土地使用要他方知情同意會有什麼結果??
就是他方可以輕易地掌握這塊土地的利益.
在台灣只有民選政府有資格擔綱這個角色.
而你主張將這個權力交付給同為人民的特定族群,
你認為這個族群絕對不會拿著同意權亂搞??
我告訴你為什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會合於憲法原則.
1. 騎樓誰都可以走, 屬不特定人可享之利益.
符合公共利益之定義.
跟你主張的只有原住民會得益不同.
2. 騎樓供公眾通行所相當的經濟利益,
大於騎樓供私人所使用的經濟利益.
這也是為什麼寸土寸金的都市區總是需要這種規定.
而你主張的傳統領域權, 是個很難評價的東西.
說好聽點叫有歷史意義的崇高性,
講難聽點就類似於企圖在歐洲諸國上重現神聖羅馬帝國的法律權利.
它可能神聖, 卻沒有市場.
請問侵害原住民的傳統領域權要賠多少錢啊? 閣下?
在傳統領域權的"價值"能被正確衡量, 也就是公認之前,
不可能論證其價值高於私有地主被限縮使用的損失.
也不能用想當然爾的方式就認為這合憲.
3. 騎樓有稅賦減免, 這合乎因公益侵害私利需予補償的原則.
原住民高喊傳統領域權該不會還要國庫買單吧??
我記得你先前不是否認過原住民是否吸漢人血維生的問題??
最後點你一句, 在傳統領域權被承認之前,
土地的私有權在那些土地上早已被這個國家承認了許久.
這個國家, 也就是包含2200萬漢人與60萬原住民的集合,
在承認傳統領域之前, 已經先承認這些私有地主的權利.
這個時候要來反悔, 你要考慮的不是正義而是政治問題.
是其他2000萬漢人怎麼看待這個事件的問題.
你所主張的正義, 必須藉由這個國家的法律制度才會產生事實效果.
而法律制度, 它掌控在多數, 也就是漢人的手中.
你跟我高談正義, 而我跟你說的這些, 不過是現實.
你可以向我主張原住民沒將漢人趕出台灣就是客氣,
但事實上原住民根本辦不到, 就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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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人可以認為某物神聖而崇高, 但其他人沒有配合的必要.
物的神聖性並不客觀, 而是因為人的主觀意識而存在.
沒有人, 物就只是物, 不具備有任何的神聖性.
不能因為某人的主觀意識, 強制其他人服從.
同樣的, 不能因為某人認為某物神聖, 就強制他人認為其神聖.
我知道這些文字帶有非常濃厚的哲學風格,
但這種方法是自啟蒙運動以來人類科學發展的基礎, 理性思考的起源.
我提兩個實際的問題給你, 你離開了既有本位,
會比較容易理解我在說什麼.
(1)基督徒篤信聖經, 聖經記載人類結合的典型為男女.
試問基督徒是否得強制所有人類結合為男女??
(2)某民間信仰舉辦廟會, 不斷燃放鞭炮至半夜.
請問吾人是否得強制四週居民忍受??
這些都是傳統信仰與文化, 本質上與原住民傳統並無二致.
假如你的答案都是No, 那為什麼獨獨原住民傳統你會選Yes??
以上若為真, 表示有個不合理的理由左右了你的理性思考.
這才是你難以說服我的主因.
第二.
傳統二字, 意指傳承自先祖.
文化二字, 意指特定群體成員間共通行為之總和.
吾人面對的問題是,現存的原住民文化,和百年前有嚴重的落差。
原住民喪失傳統領域是一個歷史事實,是現在繼續中的狀態。
也就是說,原住民現存的傳統文化,
存在於那些他們實際居住使用的原住民保留地上,
不在於那些曾經的傳統領域上。
那些曾經的傳統領域,其文化價值已成歷史,不存在於這個當下。
沒有獵人的獵場不是獵場;那曾經是獵場,但現在不是。
那是國家登記在案的私有土地,有民宅,有良田。
法律均有目的。原住民基本法的立法目的,為第一條:
為保障原住民族基本權利,促進原住民族生存發展,
建立共存共榮之族群關係,特制定本法。
為什麼原住民傳統領域劃設辦法,要排除私有地的適用?
1. 即使排除私有地,仍有80萬公頃的公有地可供使用,
難謂不足以保障原住民族之基本權利。
供60萬人口發展,亦難謂不足。
2. 若納入私有地,地主使用其地均不得自主,
形同掠奪其私產,何來共存共榮?
試問,有何理由為了已經沒有獵人的獵場,
冒著挑起族群衝突的風險,也要對他人的私產主張權利?
第三.
爭取權益,不在於爭,而在於得。
拿到手的東西才是真實的,
口頭上主張的東西只要沒實現,主張再多都沒用。
因為傳統領域不包含100萬公頃私有地,就要卡著劃設辦法不給通過。
這種行為雖然被聲稱為爭取權益,但效果是維持現狀。
讓原住民維持你所認知到的那個現狀。
假如80萬公頃土地已足以實現法律之目的,
就沒有理由使用到180萬公頃,外帶損害地主的財產權。
而且80萬公頃到底夠不夠,沒做之前,誰都不知道。
※ 編輯: elmotze (210.240.64.37), 03/03/2017 11:52:58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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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你有看過漢人主張過原住民家裡面也要有牌位,
不然就是對祖先不敬云云嗎??
你信你的, 我信我的. 誰都不能拿信仰這種精神世界的東西,
來強壓物質世界的財產權.
原住民的歷史是歷史, 漢人的歷史就不是歷史??
今天不是漢人忽然跑到原住民的地方去要劃地為主,
那是人家經營了幾個世代的權益.
你不尊重這種現存權益, 還要別人尊重你的歷史權益??
做人要互相.
而且號稱無私產概念的人開口閉口就是你的我的,
真讓人搞不懂他到底是要支持私產還是反對私產.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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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elmotze (210.240.64.37), 03/03/2017 14:41:46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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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信你的, 我信我的.
還有私有制度是台灣憲法保障, 土地法律明訂的,
不爽可以試著去修它.
即使是踩著絕大多數人利益才得以實現的自我陶醉,
你也有權去尋求大多數人的支持.
※ 編輯: elmotze (210.240.64.37), 03/03/2017 14:5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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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沒有辦法證明沒有客觀價值的東西沒有客觀價值耶.
不然你試著主張私有產權侵害原住民領域權, 去向民事庭聲請侵權賠償好了.
祝福你的信仰可以有超越法律的一天.
※ 編輯: elmotze (210.240.64.37), 03/03/2017 15:0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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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認為因為A狀況可以限縮財產權, 所以B狀況也當然可以限縮財產權的人,
聲稱自己看得懂大法官解釋.
釋443號解釋字號
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任意移居或
旅行各地之權利。若欲對人民之自由權利加以限制,必須符合憲法第二
十三條所定必要之程度,並以法律定之或經立法機關明確授權由行政機
關以命令訂定。限制役男出境係對人民居住遷徙自由之重大限制,
兵役法及兵役法施行法均未設規定,亦未明確授權以命令定之。
行政院發布之徵兵規則,委由內政部訂定役男出境處理辦法,
欠缺法律授權之依據,該辦法第八條規定限制事由,與前開憲法意旨不符,
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六個月時,失其效力。
這個解釋說明什麼??
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可以限制役男出境, 就不能限制役男出境.
同樣的, 原住民基本法沒有明文規定傳統領域得包含私有土地,
那就不能包含私有土地. 兩者同樣是受憲法保障的重大法益,
沒有法律明文規範, 不得予以限制. 此為法律保留之原則.
你該不會又要聲稱這是我自己腦補出來的了吧??
遇到別人引經據典正面回應, 就聲稱對方腦補??
法律就是這麼訂.
當年瓦歷斯貝林和高金素梅等有法定代表權的原住民選區立委,
都是贊成的.
※ 編輯: elmotze (210.240.64.37), 03/03/2017 15:3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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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你的邏輯法律也沒有規定不准限制役男出境啊,
怎麼大法官就宣告違憲了??
大法官解釋很清楚. 在法律保留原則下,
法律未明文予以限制者, 不得予以限制.
你自己翻翻原基法哪條明文規定傳統領域得包含私有土地.
翻得出來就你對, 翻不出來就麻煩請你摸著良心認錯.
※ 編輯: elmotze (210.240.64.37), 03/03/2017 15:5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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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你的原基法哪條規定政府可以限制私人財產??
連法律位階都過不了關的東西, 就不用談憲法了.
依憲法沒有不得限制之權, 但法律沒有限制, 就是沒有限制.
用法律保留原則可能會比較適合應付你這種人.
法律沒寫就是沒寫, 一翻兩瞪眼.
假如你認為法律沒寫的東西也可以隨便擴張解釋,
只表示你不熟的東西也包括法律在內.
※ 編輯: elmotze (59.115.0.97), 03/03/2017 17:5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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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主張你的, 本人的財產權未經本人同意, 請不要隨便伸手.
※ 編輯: elmotze (210.240.64.37), 03/06/2017 16: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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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等著他來控告我侵害原住民傳統領域權.
聯合國原住民權利宣言,
認為原住民當擁有他們現有的生活區域(不論是否為該國法律所認可).
不過到了台灣被某些人亂擴張解釋,
就變成只要他們認為自己祖先曾經生活過的都算.
講難聽點啦. 世界主要國家的領土擴張史幾乎都染滿了鮮血.
連原住民自己都會互相打仗搶來搶去.
(有興趣的翻翻霧社事件, 看看為什麼一堆原住民要幫日本人.
獵場爭奪啦. 有仇報仇落井下石, 誰管你是不是一樣原住民.)
之前還發生過都蘭部落把荊桐部落的所在地宣告為傳統領域的事件,
反正宣告不用錢, 出一張嘴就行??
被日本人打敗輸精光就要認,
不是等百年後才找相對比較講道理的人耍流氓.
土地依法屬於全國人民, 當然也有原住民一份.
要更多權利就省省吧. 對別人的財產隨便伸手, 當別人盤仔喔??
※ 編輯: elmotze (36.227.223.186), 03/07/2017 00: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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