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 我們要回家 「原住民傳統領域」Q&A
※ 引述《elmotze (On my way)》之銘言:
: 我引述的東西, 叫憲法條文; 我論述的重心, 叫比例原則.
: 這兩個, 都不是我的個人意見.
你提憲法財產權保障叫引述,我提原住民土地保障就叫我個人意見?算了這個先不提。
比例原則才不是你那種直接拿兩個權利互撞,撞贏的全拿撞輸的該死。
並不是你叫它比例原則它就是比例原則(傳說中的二十四個比例原則啊……)
比例原則,要細緻地討論限縮的具體內容與程度是不是夠輕微。
好的,既然你這麼堅持財產權,那就來個大法官討論財產權的例子。
釋字第 564 號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禁止騎樓設攤之規定違憲?
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十五條設有明文。惟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
對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國家並非不得以法律為合理之限制。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者,主
管機關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台幣一千二百
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就私有土地言,雖係限制土地所有人財產權之行使
,然其目的係為維持人車通行之順暢,且此限制對土地之利用尚屬輕微,未逾越
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
本件案例是為了「人車通行順暢」,限縮人民「在自家土地上擺攤」的自由。
擺攤是個門檻相當低的行動,限制起來其實會影響到許多人民,
這項限制被大法官認定為輕微,畢竟地主還是可以用那塊地做別的事(理由書有提),
但沒有這項限制的話,人車通行順暢(甚至不是憲法明文保障的權益)就會無法達到。
因此,大法官認為沒有逾越比例原則。
回到傳統領域的例子,
傳統領域不但沒有要求受限制的土地什麼事都不能做,甚至沒有限制土地不能從事營利行
為,地主可以用那塊地做不會違背原住民文化的事情,
但沒有這項限制的話,原住民文化(一個明確為憲法所保護的事項)就會無法保護。
結論:輕微限制財產權,去成全另一項權利,並不會違背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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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Haemoglobin (101.13.64.32), 03/02/2017 19:3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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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Haemoglobin (101.13.64.32), 03/03/2017 01:2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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