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 我們要回家 「原住民傳統領域」Q&A

看板PublicIssue作者 (血紅蛋白)時間8年前 (2017/03/02 17:25), 8年前編輯推噓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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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lmotze (On my way)》之銘言: : 我引述的東西, 叫憲法條文; 我論述的重心, 叫比例原則. : 這兩個, 都不是我的個人意見. 你提憲法財產權保障叫引述,我提原住民土地保障就叫我個人意見?算了這個先不提。 比例原則才不是你那種直接拿兩個權利互撞,撞贏的全拿撞輸的該死。 並不是你叫它比例原則它就是比例原則(傳說中的二十四個比例原則啊……) 比例原則,要細緻地討論限縮的具體內容與程度是不是夠輕微。 好的,既然你這麼堅持財產權,那就來個大法官討論財產權的例子。 釋字第 564 號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禁止騎樓設攤之規定違憲? 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十五條設有明文。惟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 對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國家並非不得以法律為合理之限制。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者,主 管機關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台幣一千二百 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就私有土地言,雖係限制土地所有人財產權之行使 ,然其目的係為維持人車通行之順暢,且此限制對土地之利用尚屬輕微,未逾越 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 本件案例是為了「人車通行順暢」,限縮人民「在自家土地上擺攤」的自由。 擺攤是個門檻相當低的行動,限制起來其實會影響到許多人民, 這項限制被大法官認定為輕微,畢竟地主還是可以用那塊地做別的事(理由書有提), 但沒有這項限制的話,人車通行順暢(甚至不是憲法明文保障的權益)就會無法達到。 因此,大法官認為沒有逾越比例原則。 回到傳統領域的例子, 傳統領域不但沒有要求受限制的土地什麼事都不能做,甚至沒有限制土地不能從事營利行 為,地主可以用那塊地做不會違背原住民文化的事情, 但沒有這項限制的話,原住民文化(一個明確為憲法所保護的事項)就會無法保護。 結論:輕微限制財產權,去成全另一項權利,並不會違背比例原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0.59.15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88446717.A.F43.html ※ 編輯: Haemoglobin (101.13.64.32), 03/02/2017 19:37:53

03/02 23:49, , 1F
推你 比例原則 最後明明要探討的是權利的互相權衡
03/02 23:49, 1F

03/02 23:50, , 2F
沒有必然的基本權利 誰一定比誰重要
03/02 23:50, 2F

03/03 00:17, , 3F
原理是不是有點像劃為古蹟? http://tinyurl.com/z9hszuv
03/03 00:17, 3F

03/03 00:18, , 4F
其實可以拿國家公園法第九條來類比傳統領域宣告。
03/03 00:18, 4F

03/03 00:20, , 5F
至於漢人合法取得土地之類的,可以想想國發院案,KMT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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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3 00:20, , 6F
如何「合法」「有償」取得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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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3 01:11, , 7F
古蹟的認定、成功後的效果和對所有權的限制都高很多
03/03 01:11, 7F

03/03 01:12, , 8F
,我可以理解因為怕麻煩而不想要財產被宣告為古蹟的
03/03 01:12, 8F

03/03 01:20, , 9F
個人。說到國家公園嘛,倒是個會跟傳統領域發生激烈
03/03 01:20, 9F

03/03 01:21, , 10F
衝突的地方XDD (生態保育vs.狩獵)
03/03 01:21, 10F
※ 編輯: Haemoglobin (101.13.64.32), 03/03/2017 01:26:25
文章代碼(AID): #1Oj-Jzz3 (PublicIss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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