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 我們要回家 「原住民傳統領域」Q&A

看板PublicIssue作者 (On my way)時間8年前 (2017/03/02 15:03), 8年前編輯推噓2(3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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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aemoglobin (血紅蛋白)》之銘言: : ※ 引述《elmotze (On my way)》之銘言: : : 講難聽點. 原住民的現狀是族群實力差距導致的結果. : 我們在用的這套制度本來就有消除實力差距的目的在, : 無論這實力差距屬於族群、性別、身體、經濟。 : 比方說雇主跟勞工的契約在民法上只是單純的僱傭, : 但勞基法允許勞工「隨時可以單方面解除契約」這種明顯對雇主不利的行為,為什麼? : 就是因為雇主跟勞工的實力差距,需要藉由制度稍微彌補。 : 又如同要求建築物必須設置無障礙設施, : 為什麼沒事要為了不能走路或看不見的人增加成本,同樣是為了消除實力差距。 1. 勞基法第15條第2項規定: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2. 正如同你所追求的平等一樣。   人均有自由支配其財產之權,亦為平等。   假如你要予以限制,請論證: (1)限制其財產之必要性,除此之外別無他法。 (2)原住民的傳統領域權大於私有地主的財產權。   此謂比例原則,為普世公認的價值體系。 你無法通過這個檢定,就表示你的信念只是信仰,不是合理的價值觀。 : : 至於你要隨便擴張解釋憲法條文, 那是你家的事. : : 實際上憲法條文的運作要參酌比例原則. : : 以這個案例來說, 主張限制財產權的一方必須論證其必要性, : : 而且必須論證原住民的傳統領域權大於被限縮的財產權. : : 不是隨便拿一條來無限上綱, 就以為可以支持自己的論點. : 所以你到底以為傳統領域是什麼妖魔鬼怪? : 今天原住民要的不過就是知情同意權,白話地說就是「你不要做得太超過」的權利。 : 私產被畫入傳統領域者,被限縮的部分也只是從「(先不考慮其它法規的)無限」 : 變成「不能做得太超過」(比方說不要在人家獵場蓋渡假村、不要在聖地採礦)而已。 : 即使是較無爭議的公有地傳統領域,也從不代表原住民有權在該土地上做任何的事情。 : elmotze 你一直用所有權的概念在看待傳統領域, : 是對原住民的無知,也是再次對其壓迫。 該說這種想法是太天真呢?還是沒見識過人性的黑暗面? 今天若是你家土地的任何使用都要我知情同意, 想做什麼就準備提錢來講吧。  人性的黑暗面不會因為身分是原住民就會不一樣。  假如今天國家要阻止這些私有地主利用其土地,  其理由必然是環保等與公眾息息相關的課題。  跟這塊土地的歷史淵源或某個族群的信仰,不會有任何關係。  太魯閣族人的聖山不是漢人的聖山,  就如同漢人的媽祖也不是太魯閣族人的媽祖一樣。  你要信仰什麼是你家的事,拿著信仰去干涉別人只會惹人厭。  阿拉哈瓜,原住民亦不得吃豬肉與喝酒。你覺得這話能聽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0.240.64.3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88438204.A.E70.html

03/02 15:32, , 1F
原住民族文化當然包含歷史淵源跟信仰,
03/02 15:32, 1F

03/02 15:32, , 2F
「不會有任何關係」個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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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15:33, , 3F
「不會有任何關係」個頭!
03/02 15:33, 3F
限制私人土地開發權利的法規很多,  唯一跟文化扯得上關係的只有文化資產保存法。  但是歷史淵源或信仰,最多只能算是無形文化資產。  後世子孫只需要知識的記載,就知道有這麼一回事。  不需要因此去限制土地的開發。  閣下論點,未能合於法之必要性。 ※ 編輯: elmotze (210.240.64.37), 03/02/2017 15:40:43

03/02 15:36, , 4F
當憲法明文保護原住民族文化時,它就和其它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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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15:37, , 5F
的權利平起平坐,為什麼不是你應該論證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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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15:37, , 6F
「私有財產天下無敵其它價值全部該死」理論?
03/02 15:37, 6F
你眼中神聖不可侵犯的獵場,在我眼中只是一片荒蕪的山坡。  獵場的神聖性是存在於你的心中,不存在於現實世界內,  一個已無獵人的獵場根本算不上是獵場。  其價值是少數主觀的,非公認的,缺乏客觀價值。  但土地這種私人財產,它毫無疑問具備客觀價值。  依憲法,因私人財產的客觀價值大於閣下神聖獵場的客觀價值,  故限縮閣下所主張之權,保障私人地主的財產權,當屬合理。

03/02 15:48, , 7F
無形文化資產也是會消失的好嗎?最好是只有知識的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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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15:50, , 8F
載就可以算是保護了。而且環境影響評估也要考量文化
03/02 15:50, 8F

03/02 15:50, , 9F
的存在。你回這整段並不是正確的法規陳述,「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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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15:51, , 10F
因此去限制土地的開發」更只是你個人的信仰。
03/02 15:51, 10F
 你除了發表個人意見和直指人身之外,  能不能引經據典寫些比較像樣的東西? ※ 編輯: elmotze (210.240.64.37), 03/02/2017 16:02:37

03/02 16:03, , 11F
土地的客觀價值就是土地,而不在於它是誰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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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16:04, , 12F
毫無疑問的是你的傲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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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16:05, , 13F
你以為你引一條勞基法條文就叫做反駁了勞基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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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16:06, , 14F
勞工的意義?整串我頭兩篇,就是直接轉錄的訴求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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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16:07, , 15F
論述,跟律師的專業意見。你有對那些意見做出像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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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16:07, , 16F
回應嗎?你自己回一大堆個人意見還叫別人不能回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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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16:08, , 17F
意見是怎樣?還是你要我直接說你的引經據典幾乎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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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16:08, , 18F
在扭曲法規意涵?
03/02 16:08, 18F
我引述的東西, 叫憲法條文; 我論述的重心, 叫比例原則. 這兩個, 都不是我的個人意見. ※ 編輯: elmotze (210.240.64.37), 03/02/2017 16:47:28

03/02 17:49, , 19F
有一種比例原則,叫做「我覺得比例原則」._.
03/02 17:49, 19F

03/02 22:40, , 20F
荒蕪的山坡、根本算不上獵場、缺乏客觀價值 <= 這反串嗎?
03/02 22:40, 20F

03/03 00:27, , 21F
哭牆,也不過是高六公尺的廢墟殘跡,是嗎?神主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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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3 00:28, , 22F
過是寫了字的木板,是嗎?有沒有文化價值,不是隨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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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3 00:29, , 23F
個不想了解的人就可以直觀否定的。
03/03 00:29, 23F
假如荒蕪的山坡可以像哭牆一樣有公認的價值, 那就有價值. 價值必須受到承認才有意義, 所以你該考慮的是有多少人認同你主張的價值. 重點不在於是否有人否定它, 而是在於有多少人承認它.

03/03 12:54, , 24F
60萬原住民族VS e版友一個人,誰贏?
03/03 12:54, 24F
你不代表60萬原住民族, 你只代表你自己. ※ 編輯: elmotze (210.240.64.37), 03/03/2017 14:4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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