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 我們要回家 「原住民傳統領域」Q&A
※ 引述《Haemoglobin (血紅蛋白)》之銘言:
: ※ 引述《elmotze (On my way)》之銘言:
: : 講難聽點. 原住民的現狀是族群實力差距導致的結果.
: 我們在用的這套制度本來就有消除實力差距的目的在,
: 無論這實力差距屬於族群、性別、身體、經濟。
: 比方說雇主跟勞工的契約在民法上只是單純的僱傭,
: 但勞基法允許勞工「隨時可以單方面解除契約」這種明顯對雇主不利的行為,為什麼?
: 就是因為雇主跟勞工的實力差距,需要藉由制度稍微彌補。
: 又如同要求建築物必須設置無障礙設施,
: 為什麼沒事要為了不能走路或看不見的人增加成本,同樣是為了消除實力差距。
1. 勞基法第15條第2項規定: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2. 正如同你所追求的平等一樣。
人均有自由支配其財產之權,亦為平等。
假如你要予以限制,請論證:
(1)限制其財產之必要性,除此之外別無他法。
(2)原住民的傳統領域權大於私有地主的財產權。
此謂比例原則,為普世公認的價值體系。
你無法通過這個檢定,就表示你的信念只是信仰,不是合理的價值觀。
: : 至於你要隨便擴張解釋憲法條文, 那是你家的事.
: : 實際上憲法條文的運作要參酌比例原則.
: : 以這個案例來說, 主張限制財產權的一方必須論證其必要性,
: : 而且必須論證原住民的傳統領域權大於被限縮的財產權.
: : 不是隨便拿一條來無限上綱, 就以為可以支持自己的論點.
: 所以你到底以為傳統領域是什麼妖魔鬼怪?
: 今天原住民要的不過就是知情同意權,白話地說就是「你不要做得太超過」的權利。
: 私產被畫入傳統領域者,被限縮的部分也只是從「(先不考慮其它法規的)無限」
: 變成「不能做得太超過」(比方說不要在人家獵場蓋渡假村、不要在聖地採礦)而已。
: 即使是較無爭議的公有地傳統領域,也從不代表原住民有權在該土地上做任何的事情。
: elmotze 你一直用所有權的概念在看待傳統領域,
: 是對原住民的無知,也是再次對其壓迫。
該說這種想法是太天真呢?還是沒見識過人性的黑暗面?
今天若是你家土地的任何使用都要我知情同意,
想做什麼就準備提錢來講吧。
人性的黑暗面不會因為身分是原住民就會不一樣。
假如今天國家要阻止這些私有地主利用其土地,
其理由必然是環保等與公眾息息相關的課題。
跟這塊土地的歷史淵源或某個族群的信仰,不會有任何關係。
太魯閣族人的聖山不是漢人的聖山,
就如同漢人的媽祖也不是太魯閣族人的媽祖一樣。
你要信仰什麼是你家的事,拿著信仰去干涉別人只會惹人厭。
阿拉哈瓜,原住民亦不得吃豬肉與喝酒。你覺得這話能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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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0.240.64.3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88438204.A.E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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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私人土地開發權利的法規很多,
唯一跟文化扯得上關係的只有文化資產保存法。
但是歷史淵源或信仰,最多只能算是無形文化資產。
後世子孫只需要知識的記載,就知道有這麼一回事。
不需要因此去限制土地的開發。
閣下論點,未能合於法之必要性。
※ 編輯: elmotze (210.240.64.37), 03/02/2017 15:4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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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眼中神聖不可侵犯的獵場,在我眼中只是一片荒蕪的山坡。
獵場的神聖性是存在於你的心中,不存在於現實世界內,
一個已無獵人的獵場根本算不上是獵場。
其價值是少數主觀的,非公認的,缺乏客觀價值。
但土地這種私人財產,它毫無疑問具備客觀價值。
依憲法,因私人財產的客觀價值大於閣下神聖獵場的客觀價值,
故限縮閣下所主張之權,保障私人地主的財產權,當屬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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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除了發表個人意見和直指人身之外,
能不能引經據典寫些比較像樣的東西?
※ 編輯: elmotze (210.240.64.37), 03/02/2017 16: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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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引述的東西, 叫憲法條文; 我論述的重心, 叫比例原則.
這兩個, 都不是我的個人意見.
※ 編輯: elmotze (210.240.64.37), 03/02/2017 16:4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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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荒蕪的山坡可以像哭牆一樣有公認的價值, 那就有價值.
價值必須受到承認才有意義,
所以你該考慮的是有多少人認同你主張的價值.
重點不在於是否有人否定它, 而是在於有多少人承認它.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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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代表60萬原住民族, 你只代表你自己.
※ 編輯: elmotze (210.240.64.37), 03/03/2017 14:42:54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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