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 我們要回家 「原住民傳統領域」Q&A
看板PublicIssue作者elmotze (On my way)時間8年前 (2017/02/27 19:02)推噓36(40推 4噓 105→)留言149則, 10人參與討論串4/10 (看更多)
※ 引述《Haemoglobin (血紅蛋白)》之銘言:
你自己轉來的東西就包含了不能將私有土地劃入傳統領地的理由.
: 我們先來看看《原基法》如何規定。該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 「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
: 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
: 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雙引號為作者所加)。
這表示什麼呢?? 被劃入原住民族土地的私有土地,
其使用權會受到干涉, 其利益可能會被迫分出.
這就是以法律限制人民私有財產.
憲法第15條明文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23條亦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
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
律限制之。
沒錯. 原住民基本法是沒有明文規定不可以將私有地劃為原住民族土地.
但若政府機關逕行將私有土地劃為原住民族土地,
它就侵犯了憲法保障的人民財產權.
因此, 討論依原住民基本法規定能不能將私有土地劃為原住民土地,
本身就是一個缺乏意義的舉動.
因為這個法律的根本, 也就是憲法, 它保障私有財產.
這就是我在前文說的, 原住民自己拿錢去買比較快.
把那些地變成原住民自己的私有地, 再來"自願被劃為傳統領域",
就沒有這樣的爭議.
要求政府把其他人的私有財產無條件劃一部分給自己.
這種要求要主張自己是公平正義, 很明顯是自相矛盾.
--
根據非戰公約、聯合國憲章和開羅宣言的內容,
中華民國無權要求日本割讓領土,包括台灣與澎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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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15.7.4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88193333.A.3B3.html
※ 編輯: elmotze (59.115.7.46), 02/27/2017 19: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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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憲法第22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
均受憲法之保障。
因此原住民權益, 確實也在憲法保障之內.
但是逕行侵害他人私有土地的財產權, 這顯然逾越了正常的範疇.
難謂對社會秩序無礙. 這樣的"權利"是不受憲法第22條保障的.
憲法第15與第23條架構了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這是憲法明文保障的權益.
你要替將私有土地逕劃為原住民傳統領域作辯護,
就只能循著第23條的除外狀況去做引申.
不是順口替別人戴帽子, 就顯得你的主張很正確. 這只表示你憲法沒看完.
※ 編輯: elmotze (59.115.7.46), 02/27/2017 20:5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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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修條文第10條再怎麼擴張解釋, 也不能超越第23條之限制.
所以你必須要解釋:
"將私有土地畫為原住民傳統領域, 使其使用與利益受原住民基本法之限制"
到底是第23條除外狀況的
1. 防止妨礙他人自由
2. 避免緊急危難
3. 維持社會秩序
4. 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
的哪一個. 而不是反覆主張原住民權益也受憲法保障.
何況, 不是屬憲法保障的權利, 就可以無限制的行使.
不然我可以用引用憲法第11條在這裡公然幹你娘??
※ 編輯: elmotze (59.115.7.46), 02/27/2017 21:5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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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意指不特定成員所得享的利益.
限原住民才能享有的利益, 顯然不屬公共利益.
為使原住民單方面享有利益, 而使私有地主單方面承受不利益,
這就是你所贊同的, 其主張的本質.
更何況, 即便假設其屬公共利益,
基於公共利益而限制人民利益, 須予補償.
光是這一點, 就注定這個主張很難落實.
要全體納稅人為原住民族的單方面利益買單, 談何容易.
※ 編輯: elmotze (59.115.7.46), 02/27/2017 22:3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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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退縮到目前領域的原因追根究柢只有一種: 戰敗.
不管是軍事層面或是經濟層面.
"對原住民單方面不利"顯然是個只看結果不問原因的說法.
1910~1915年間日本政府一連串的征伐,
成功地擊敗了原住民並取得山區的控制權.
原住民打仗不比日本人, 因而失去對土地的控制,
在那個年代就代表所有權的喪失.
會出現"迫害"的結論, 是因為用現代的價值觀去看待歷史.
但在那個年代, 這叫"公平競爭的結果".
而且, 即使是聯合國的原住民宣言,
也是著眼在保障現存的權益而非回復曾有的權益.
因為要恢復期曾有的權益, 往往會侵害現存的權益.
為了要彌補錯誤, 所以要製造更多的錯誤, 這就是"回復"的錯誤所在.
它有內在價值觀上的自我矛盾, 而且往往不受歡迎.
※ 編輯: elmotze (59.115.7.46), 02/28/2017 00:4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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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歷史性權利不得妨礙現存權利"
解讀為"現存權利均不得妨礙", 是一種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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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Haemoglobin很執著於正義兩個字??
國民黨欠下的債, 由國民黨來還, 這是正義.
日本人欠下的債, 叫台灣人來還, 這算哪門子的正義??
只不過是假正義之名, 在台灣人的民主制度下耍流氓.
而且你又幫我帶帽子了.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所以不能因為"原住民"三個字, 就要其他人民無條件的出讓利益.
這不叫平等, 叫"大原住民沙文主義".
※ 編輯: elmotze (59.115.7.46), 02/28/2017 11:5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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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量的, 單方面的補助是事實.
你可以討厭這個事實, 但這是事實.
2. 原住民基本法對於傳統領域的劃定未明定得包含私人土地.
私人土地, 為財產權重大法益, 無法律明文授權不得予以限制.
這條法律打從一開始就排除了私人土地的適用.
法律怎麼訂, 這就是實力的象徵.
3. 你企圖把有實力視為一種罪惡, 將暴力混為一談.
實力是實力, 暴力是暴力.
4. 80萬公頃國有地的使用權, 不是空氣.
那就是台灣人對原住民有同理心的最佳象徵.
但再怎麼有同理心, 都不該任意犧牲同胞權益去達成.
那只是過度氾濫的慈悲, 只是某些人的自我陶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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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確定法律保留原則下, 法未明文授權, 政府機關是不敢動的.
依照公務人員的保守個性, 他們是寧願少做少錯.
至於律師是否主張就是對的?? 我持保留意見.
這世界每天都會有一部份的律師勝訴, 也會有一部分的律師敗訴.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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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啊. 所以我贊成將80萬公頃的公有地無償讓他們使用啊.
只要他們的使用方式不要破壞當初建立公有地的初衷就好.
我期待原住民可以在上面復興他們已經失落的文化,
但我反對把100萬公頃的私人權益也拱手奉上.
我尊重那些地主的財產權益,
一如我希望包含那些地主在內的所有人尊重我的財產權益.
假如你真的認為傳統領域神聖不可侵犯,
你現在就可以變賣你的家產, 去當地把私有地買下來,
接著去戶政事務所辦理拋棄, 就會變成公有地了.
只要是公有地, 就會被納入傳統領域. 這是你實現理想最快的方式.
※ 編輯: elmotze (59.115.0.97), 03/05/2017 12:4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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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民事, 法律所未規定者, 依習慣; 無習慣者, 依法理.
習慣, 為事實之慣行, 即在社會上有反覆實施的行為, 且為一般人所遵循.
一人要合法進入他人土地, 不受民法790條限制,
需此一行為符合當地之習慣.
假如當地無此習慣, 地主就可以合法禁止他人進入.
現代原住民的生活方式和百年前不同.
有沒有跟百年前一樣的習慣, 不是用想當然爾去認定.
主張有習慣(通常對主張者有利)的人必須舉證,
證明其主張為眾人所遵循(法之確信).
地主沒同意讓原住民進去過, 或沒有成為一種慣例,
通常就不會被認為是民法上的習慣.
※ 編輯: elmotze (36.227.223.186), 03/07/2017 00:5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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