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自由廣場》台灣被承認 需要與不需要
自由廣場》台灣被承認 需要與不需要
2016-02-07 06:00
◎ 雲程
元月間,聯合王國出現要求政府「承認台灣為國家」(Recognise Taiwan as a country)的網路請願。
規定是:連署達一萬,聯合王國政府應予以回答;若連署達十萬,則成為國會議題。
聯合王國的回答與其長久的立場一致:「長久以來女王陛下政府的立場是,不承認(recognise)台灣為一個國家(state)。
根據一九七二年聯合王國與中國的聯合公報指出:聯合王國知悉(acknowledges)中國關於台灣屬於中國一省的立場,並承認(recognises)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唯一合法政府。」
國家承認,不能以中文理解。
在英文裡,國家有民族意義 (nation)、領土 (country)與政治 (state)三種意義,
只有後者才需要他國的承認,其他就只是自然存在。
因此,請願題目以country為標的要求承認,設計得不夠嚴謹。
recognise毫無疑問的是法律承認,而acknowledge就較為模糊,既為知悉亦能為承認。
一七八三年《巴黎和約》(The Definitive Treaty of Peace),英王以acknowledge讓北美十三領地轉為十三個「自由主權與獨立的國家」(to be free sovereign and independent states)。
就該條約的效果而言,acknowledge,有承認之意。
英美兩國在法律用語上,非常嚴謹。
聯合王國的正式回覆請願中,既然並列了recognise與acknowledge,
後者就不能被解釋為承認,只能是知悉。
我們若再併同檢視一九七二年各表意見的《上海公報》的ac-knowledge與一九七九年《建交公報》並列recognize與acknowledge,
可清楚體會:acknowledge的確不是承認。它是:你說你的,我有聽到。如此而已。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美國國家安全會議亞洲事務資深局長Dennis Wilder在白宮記者會說,
「台灣(或稱為中華民國),在現階段都不是國際社會中的國家。
前者並未取得國格,後者只是政府,皆無法被承認為state。
但台灣是如假包換的領土意義的country與民族意義的nation,這是無需被承認的。
(作者著有《放眼國際:領土地位變遷與台灣》,http://hoonting.blogspot.tw/)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57111
專家出來講話了,鄉民就參考參考
1.請願題目不夠嚴謹
2.recognise與acknowledge並列,後者就不能被解釋為承認,只能是知悉
3.台灣不是國際社會中的國家:未取得國格
中華民國不是國際社會中的國家:只是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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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美孽緣(X
1.1852~1854年 培里司令對外宣稱美國擁有台灣
2.馬關條約起草人為美國前國務卿杜勒斯祖父
3.舊金山和約起草人為美國前國務卿杜勒斯
台灣百年以來都脫離不了美國的陰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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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文法問題,可參考這個:http://goo.gl/FTxnlU
至於官方嘛,除非有鄉民徹底研究官方文件,否則沒人可推斷。
答案只有英國自己知道囉。
唯一可以確定的是中文版本不可信,就算上面有簽字蓋章都一樣
除非白紙黑字寫用中文做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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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你先前一直強調中文版本上面有簽字蓋章是有效力的,但是有爭議的話呢?
若是已黑紙白字說英文為準,那麼有效力的中文版本在爭議點上是不是就中文版無效?
例如台北和約中的中文"領土"兩字是具有主權之意,但做準的英文版本的"territories"
並無帶主權之意。所以可推論台北和約中的中文"領土"就不能具有主權的效力在,
就算用字的那個人想偷渡主權之意也一樣
※ 編輯: geordie (114.40.38.188), 02/07/2016 11: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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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答案只有英國自己知道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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