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歷史] 1945以後WTF?(二)

看板PublicIssue作者 (銀月之弧)時間9年前 (2015/07/07 20:52), 9年前編輯推噓10(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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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晚安~ 不好意思現在才有時間回覆 很高興看到大家對WTF(二)的反應也這麼熱烈 作者表示非常開心 然後對於WTF(二)的回文 作者也有回應。廢話不多說 以下內文開始 1912土義戰爭結果以及丘宏達、Laterpacht提及的「占有保持主義」意見, 都建立在一個不再被承認的領土取得方式——「兼併」(Annexion)——上。 最早在《國聯章程》,至遲在《聯合國憲章》, 透過武力使用而取得領土方式已經不受國際法認可,這在本文中業已談及, diablo81321先進應該也贊同了這部分。如此,以上兩者就不能拿來類推適用, 中華民國不能以這些方式上取得台灣主權。 而另外一說有關無主地先占部分,它與時效取得都是下一篇的主題,因此目前先不談他。 通觀diablo81321先進列舉的三個論述,它們都有使台灣最終不得不與中國統一的危險。 所以權衡之下,未定論是比較好的選擇。至於為何要用未定論使中華民國不能主張主權? 這將是下下篇的部分內容。 文章其實都已經寫好了,日後會一一分享到公民覺醒版,只待友人找時間將它們編輯上傳 。請各位耐心等候,同時由衷感謝各位捧場這些不夠成熟、嚴謹的文章。 筆者寫下本系列文的最大目的,是希望引起大家閱讀前人研究、思索台灣出路的興趣。 如能做到這點,本系列就算功德圓滿了。 除了前文曾提到的那些學者作品外,陳隆志、許慶雄等學者 都對台灣國際法地位問題也寫過許多著述,同樣值得大家參考。 最後,略講一下國際法的功用。國際法一方面作為透過司法手段解決國際爭端的基準外, 另一方面也是各方在國際政治活動中用來正當化自己行為的一個論據。在台灣問題不可能 透過國際司法裁判解決的現況下,比起作為司法上權利聲明之基礎,國際法更重要的是在 政治上成為台灣人民追求獨立建國的正當化論據。 台灣從來不是、也不可能是強大的國際規則制定者。我們能做的,除了小心地摸著國際現 實走之外,也要看看那頭的國際法能不能為我們指引方向,這樣才能逐漸向獨立自主靠近 ,不至於轉瞬被暴戾強權捲走,終歸萬劫不復。 這是條險路,但也許是唯一的路。 以上 WTF(三)我會在今晚11點後PO出 就請大家再稍等一下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60.166.24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36273529.A.426.html ※ 編輯: k9k2k7k0 (61.60.166.241), 07/07/2015 20:5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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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頸期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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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定論才危險吧……無主地誰都可以來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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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主地的部份後面幾篇看如何說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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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認為未定論=無主地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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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太適當的例子:親權認定完成之前 法律上都不是親子關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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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主權未定,沒有母國,所以不需要「脫離母國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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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這不表示 誰都可以被認定為是小孩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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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色那一句話應該把建國當成動詞,而不是把獨立當成動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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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定論並不會讓台灣變成無主地,不要搞不清楚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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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的無主地有兩種,一是完全無人居住也不在某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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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內,二是該地區不存在一定程度的類政府組織。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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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曾被當作強佔原住民居住地的理由,現代已不被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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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以上兩種都不適用臺灣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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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LcyjvGc (PublicIss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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