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歷史] 1945以後WTF?(二)
※ 引述《k9k2k7k0 (銀月之弧)》之銘言:
: 例如,不能從「放棄」引申為「給予某方」,普通的字要普通地理解
: (Verba generalis generaliter sunt intelligenda),放棄就是放棄,
: 不能強解成給予某方。此為解釋條約、法律以及契約的基本原則:
: 謹守字義(Verbi legis tenaciter inhaerendum)。
到這裡為止都贊同
: 再者,有關領土轉移的問題,也不能以一個消極條款(即宣布放棄)處理,
: 這不符合國際法慣例。過去許多案例,像是1890年以及1919年德、英兩國
: 就有關黑古蘭島的主權轉移,1871年普法、1919年德、法關於洛林等地的轉移,
: 甚至是1895年日、清的《馬關條約》等等,均在條約之中明白載明被轉移領土
: 之範圍以及對象等事項,無一是以單方片面放棄、他方自動取得的方式為之。
其實是有,但是目前為止只有一個案例
1912年,土義戰爭結束後
北非的色內易加跟特里波利兩個地區(這裡採用丘宏達教授的翻譯)
就是以土耳其單方放棄主權,隨後由義大利宣告合併這兩個地方
國際法上並未對此一事例進行過爭議。
換言之,這樣的概念或許可以類推適用於台灣在舊金山和約後的狀態。
然後丘宏達教授還提出一個另外的見解,就是用保持占有原則。
以放棄主權再由另一方宣告先占的作法,在勞特派特版的「奧本海國際法」裡面
被認為是「保持佔有主義」的一種運用方式。
勞特派特對保持佔有主義的定義是:
「除非締約國雙方另有規定,和約的效力使一切維持締結和約時的狀態。(中略),除和約
對被征服的領土另有約定,這種領土由占領者保有時,占領者得將其吞併。」
涵攝至台灣的情況,就變成
1.日本是放棄台灣的狀態
2.日本只說放棄,沒明確說台灣給誰
3.中華民國當時佔領台灣,所以依保持占有原則吞併台灣。
第三解更直接,這是由澳洲的歐康諾跟美國的摩里略提出的先占說
認為日本已經放棄台灣,所以台灣是無主地
然後中華民國以先占方式得到了台灣。
: 因此,無論《舊金山和約》或是《台北和約》均無法解釋出台澎應移交給中華民國
: 或是中華民國取得台澎主權之結果。
: 綜上所述,台灣、澎湖之主權並未在1952年以後根據《舊金山和約》或《台北和約》轉讓
: 給中華民國,實屬至灼。轉讓並不能成為目前中華民國佔領台灣狀態之法源並予以正當化
: 。
真要論學說跟國際往例其實是有,
在目前這個問題根本不可能丟進國際法庭仲裁的狀況之下,
我認為這些見解都並非不可能成立,至少是能跟未定論這些並陳的理論基礎。
唯一的共通點就是這些主張,沒有一個認為日本是直接轉讓主權給ROC的
: 偷偷小抱怨一下,(二)的文章比較長,上色的地方也比較多。
: 想到預計還有兩篇我都要哭了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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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你覺得哪句翻譯得最爛?
1.我向一位看起來和善的奶奶伸出手,但她竟然一腳踢向我的牙齒
2.石破天驚拳,咳~嗽~沒~停~過~
3.西行妖她還需要吸取更多的涼宮春日!
4.我的名字叫八神哈雅貼,很像歪果仁的名字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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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iablo81321:轉錄至看板 Gossiping 07/04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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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因為中間的國際局勢變化太大了,那時還存在國民政府跟中共政府的問題
如果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就不會衍伸這麼多問題
先放棄再用其他方法使ROC獲得主權本身就是一種可以繞過中共合法性問題的解套方案
※ 編輯: diablo81321 (42.79.104.232), 07/04/2015 12:5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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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有再找到,保持占有原則再1986年布吉納法索訴馬利的邊界糾紛案再度引用
後來非洲團結組織則是用更簡單的說法去表述:
「既然你現在占有,那就繼續讓你占有」,這種情況不再另用條約做領土轉讓
本質就是以現實狀態為基礎確定在條約上迴避掉的關係
※ 編輯: diablo81321 (1.167.220.201), 07/10/2015 23:56:17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