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誠實面對台灣地位 (政治訴求應與事實探究分開)
※ 引述《jason748 (傑哥我要)》之銘言:
: 補充一下:
: 1946年11月9日,台灣人民選出郭耀廷、顏欽賢、黃國書、林連宗、李萬居、林壁輝、張
: 七郎、鄭品聰、高恭、連震東,謝娥和南志信等12人為制憲國民大會代表,到南京參加中
: 華民國憲法制定。
: 連台灣人自己都認可ROC體制的合法性,禍害遺千年
: 另外,解放軍進入圖博的其中一個理由,就是圖博代表參加了南京政府的國大(有投票權)
1946舊金山和約都還沒有簽,
主權當然在日本,
當時的台灣人去參加中華民國的憲法制憲大會,
這代表台灣的主權已經移轉到中華民國了嗎?
當然不是.
國際法就告訴你舊金山和平條約是精確執行坡次坦宣言,
而非開羅宣言基於貪婪領土取得等不明確的條款,
而根據舊金山和平條約會議中對於條款的解釋(見前面我PO的文獻),
日本對第二條跟第三條除了朝鮮外,都有剩餘主權,
待適當的國際行動返還給日本.
圖博是圖博政府去跟PRC政府簽和平協議,
所以PRC大搖大擺的進去圖博.
日本政府是跟PRC簽和平條約,
PRC還特地要求日本要遵守坡次坦條款,
那就等於是要他遵守舊金山和平條約.
等於是PRC都認同日本對台灣有剩餘主權,
那還有甚麼好講的?
你1946年一群台灣人去參加中國的制憲會議,
請問是代表日本政府講話嗎?
用邏輯想也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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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象不對,主權在日本,所以獨立要向對的對象討才是正確的.
古巴不同的是他在巴黎和約之前美國有通過一項決議,
叫做泰勒宣言,
做為美國攻打西班牙的最終目的.
泰勒宣言講述要讓古巴人民獨立之前,
美國因平定之必要對古巴有主權.
所以古巴當時對美國來說,
美國對古巴是有主權跟佔領權兩種.
※ 編輯: saveme (27.240.137.69), 03/20/2015 02:5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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