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台南鐵路地下化的思辨
前台南縣長 蘇煥智 也有評論,文章日期是 2013/10/16 ,有人提到就一起轉過來了 :)
來源: http://www.ade0720.tw/2013/10/blog-post_3540.html
「公地不用,卻強徵民地」-----南鐵東移抗爭事件的本質
一?南鐵抗爭,全國矚目
有關台南鐵路地下化工程計劃的抗爭,主要是鐵工局所規劃的鐵路地下化工
程路線,捨棄在原軌道路線地下開挖永久軌道,而將永久軌東移最多達30公
尺,而導致因東移而被徵收的地主及被拆遷戶共407戶,成立「反東移自救會
」,而激烈抗爭。
二?政治明星對上社運英雄
南鐵東移爭議的抗爭正逢苗栗大埔事件沸沸揚揚時機,許多同情大埔事件的
媒體及學生團體?社運團體,也把焦點關注到南鐵東移抗爭事件。目前反東
移自救會已經與反大埔抗爭的社運團體完全結合,並由大埔事件抗爭一戰成
名的徐世榮?授領軍,結合在地的成大?台南大學?神學院學生,共同向台
南市政府賴市長抗爭,徐世榮並公開指出南鐵東移?是另一個大埔事件。並
對台南市政府拒絕召開聽証會,拒絕非受害戶參加說明會而引起一連串的抗
爭事件,徐世榮並指責政治明星賴清德市長開民主倒車。南鐵東移案的抗爭
已成為全國矚目的焦點。
三?原規劃並沒有東移:(96年9月的版本及以前版本,並沒有東移)
反東移自救會的抗爭引起各界同情的關鍵在於,本案從民國84年的原始規劃
以來,一直到96年9月的規劃案,都是在原有軌道下方施作永久軌(簡稱原軌
版),而沒有永久軌東移問題;而於施工階段需要臨時軌道,所需土地則採
取徵用(即租用)的方式,而其上建物則徵收拆除,而於完工後土地仍然歸
還原地主。
這種永久軌不東移的原方案,一直到民國98年7月交通部鐵工局的規劃報告,
才正式改變採取東移的方案(簡稱東移版),而此一版本並經行政院正式核
定!
四?原軌不作永久軌,就有失公平:
鐵路立體化(不論是高架化或地下化),基本上應該在原軌道上施作永久軌
,如此才能公平對待鐵路兩側的居民,如果祇在其中一側施作永久軌,則很
明顯的是圖利其中一側的居民,而對另一側的居民是不公平對待,是公然違
反公平原則,這恐怕是一個很單純的公平正義原則。很不幸地南鐵地下化,
從98年9月行政院改為東移版本推翻96年9月的原軌版後,行政院?鐵工局?及
台南市政府,卻是大辣辣的公然違反這種公平正義原則。
五?東移案是唯一版本嗎?
由於東移案引起強烈抗爭,並且被指責變更原規劃,交通部與台南市政府乃
於2012、10、2聯手召開記者會聲稱,民國98年9月行政院核定的才是唯一版本。
但這個說法顯然是掩耳盜鈴,自欺欺人。
事實上鐵工局在96年9月份提出的「台南市區鐵路地下化工程綜合規劃報告修
正本」,該版本就是在原軌道施作永作軌(原軌版)。交通部於同年10月4日
以交路(一)字第0960009331號函報行政院審議的就是這個版本。
行政院將此計劃交經建會審查,以通過列為重大經建計劃,列為預算分配計
畫中。結果經建會審查結果於同年10月25日院台交字第0960004851號函復審查意
見給行政院,由行政院交給交通部據以修正計劃。
經建會的意見才是導致鐵工局改變規劃,而鐵工局於98年5月完成綜合規劃第
二次修正版本,此版本才是第一次提到的永久軌東移版本,此案並於98年9月
經行政院正式核定!永久軌東移案版本於是定案!
六?東移案的理由?
交通部許俊逸次長於2012年10月2日的發言指出為何採用現有軌東側施作(即東
移案),主要是基於:1、維持鐵路正常營運,2、保住古蹟,3、拆除建物面
積等,三大面向考量。顯然這些都不是真正的理由。
七?東移案的理由成立嗎?
1、就維持鐵路正常營運而言:
維持鐵路正常營運,真正的專業專家是鐵工局?鐵路局,為何他們從84年到96
年9月所提的版本皆是在原軌道施作永久軌(原軌版)呢?而施工期間租用臨
時軌用地。顯然從鐵工局這些專家長達12年多的專業認定,原軌版此方案對
「維持鐵路正常營運」一點問題都沒有。
反觀經建會是為了重大經建計劃匡列預算,他們的專業並非鐵路工程?鐵路
營運,而是控管計劃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及財政效益,為政府財政有效利
用把關。而本案係因經建會審查意見,基於計劃的自償性及財政效益,要求
交通部「改徵用為徵收」,提高鐵路地下化後國有地更高的土地開發利益,
以挹注國庫,這才是真正的原因。
2、就保住古蹟:
火車站列為古蹟,早在民國87年12月就已列為古蹟,而鐵工局直到96年9月的規
劃案,仍採取原軌版,顯然應已充分考慮火車站是古蹟的事實,並對古蹟的
保護方案均已有詳細的說明及考慮,所以根本不是問題。
3、就拆除建物面積:
原軌案(即不東移)徵收土地面積37171平方米,房屋拆遷總樓地板面積116996
平方米,土地及建物拆遷補償費35.4億元。
東移?:徵收土地面積51418平方米(約增14000平方米),房屋拆遷總樓地板面
積95586平方米(約減21000平方米),土地法及建物拆遷補償費33.4億(減少約2
億元)。
這個規劃報告有顯?的缺失:
(1)低估地價?高估房價,滿足編造故事:
「多徵收土地14000平方米」,竟然可以比「減少房屋拆遷線樓地板面積21000平
方米」,要便宜近兩億元。這個估算已脫離常識甚多,因為這裡的地價最少
有建物建坪的五倍價格以上。更何況兩旁都是老舊房子居多,價格應該更低
。
所以東移?必然增加政府的補償費,但規劃報告竟然低估,認為東移?較便
宜,顯然是顛倒事實,「先射箭再畫靶心」。
(2)原軌版不會徵收私有地:
更何況原軌案(不東移),因為鐵路兩側全部是國有地?公有地?或國營事
業用地,而沒有私人土地。所以原案(不東移?)不會徵收私有土地,僅需
公地撥用,徵收國營運事業用地,即足矣!
(3)「公共建設優先使用公地原則」:
公共設施公共建設應優先使用公地的原則,我國都市計畫法第42條也有明文
規定,依法鐵工局有責任公佈沿線國有地?公有地?鐵道用地?國營事業用
地,並優先使用予以使用,在未儘優先使用情形下,即將民地劃入,?然違
法。
(4)原軌版是否拆更多房子?值得懷疑!
原案(不東移案)在原軌道下挖地下化是否有房屋拆遷達116996平方米?甚至
比東移多,頗值得懷疑,也不合理。
(5)房子成為公地的肉票:
但縱使拆更多房子,這些建物許多都是,緊鄰鐵軌道旁的違章建築?有些是
公有地國有地的佔用戶,或承租戶。
鐵工局以「少拆房屋」的神聖口號,其實是為了掩護「這些違章戶?佔用戶
」佔用的基地免被撥用或徵收,而這些基地就都是「國有地?公有地或國營
事業用地」。所以「房子」成為公有地的「肉票」,而真正的目的就是:「
公有地留?不用,等待鐵路地下化後,來開發」
八?南鐵案的本質:「公地不用卻強徵民地」
南鐵地下化東移案所衍生的自救會與市政府嚴重對抗的事件,此一事件的本
質,在於:
1、一般鐵路立體化工程(地下化或高架化),通常是採取在原軌上立體化(
原軌版);不在原軌上施作而變更路線,基本上就已違反公平正義原則,是
很難服眾的!
2、更何況,自民國84年到96年9月,鐵工局的規劃一直都是採原軌版,足見原
軌版在工程技術?交通安全維護管,及古蹟問題,都不成問題!
3、自救會所主張的其實就是鐵工局自84年到96年9月的版本。
4、公共建設應以公地優先使用為原則,而南鐵地下化東移?卻正相反,而是
「公地不用卻強徵收民地」,這是一個嚴重違法?違憲的政府濫權行為!
-- 全文完 ---
他的臉書連結: https://www.facebook.com/ade0720/posts/10201500831842011
我是這樣回覆的:
1. 拆遷戶已經修正為 323 戶,事實上自救會成員並未包含所有拆遷戶,依據台北高等行
政法院102,訴,767判決看到是 49 位所有權人。
2. 交通部於101年11月27日有針對許添財、陳亭妃等14人臨時提案進一步回覆理由,交路
(一)字第1018800172號,我將內容膳打成文字了
3. 仁德區亞航街的協議價購,要依市價土地一坪約六萬元,地上物一坪約六萬元徵收,所
以鐵工局提及的徵收成本的變化是有可能的,只是相關資訊並未完整揭露預算細節,也不
清楚主要的北區與東區徵收細節
4. "本案係因經建會審查意見" 部份希望能夠取得完整公文,過去就有許多臆測是朝著自
償率、益本比方向,但始終沒有客觀證據去證實
--
kiang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03.69.90.100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09126376.A.235.html
推
08/27 18:04, , 1F
08/27 18:04, 1F
推
08/27 19:00, , 2F
08/27 19:00, 2F
推
08/27 21:59, , 3F
08/27 21:59, 3F
→
08/27 21:59, , 4F
08/27 21:59, 4F
→
08/27 21:59, , 5F
08/27 21:59, 5F
目前看起來 經建會審查意見 才是東移版出現的主要關鍵,但一般民眾都拿不到這個資訊
推
08/27 22:06, , 6F
08/27 22:06, 6F
好像大部分都是原軌施做?
※ 編輯: olctw (203.69.90.100), 08/27/2014 22:13:32
推
08/27 23:05, , 7F
08/27 23:05, 7F
噓
08/31 22:49, , 8F
08/31 22:49, 8F
→
08/31 22:50, , 9F
08/31 22:50, 9F
→
08/31 22:51, , 10F
08/31 22:51, 10F
→
08/31 22:52, , 11F
08/31 22:52, 11F
→
08/31 22:52, , 12F
08/31 22:52, 12F
→
08/31 22:53, , 13F
08/31 22:53, 13F
→
08/31 22:54, , 14F
08/31 22:54, 14F
→
08/31 22:55, , 15F
08/31 22:55, 15F
→
08/31 22:55, , 16F
08/31 22:55, 16F
→
08/31 22:57, , 17F
08/31 22:57, 17F
→
08/12 03:41, , 18F
08/12 03:41, 18F
→
09/13 19:04, , 19F
09/13 19:04, 19F
→
11/04 11:00, , 20F
11/04 11:00, 20F
→
12/29 01:57,
5年前
, 21F
12/29 01:57, 21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7 之 7 篇):
討論
3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