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關於高雄氣爆事件的一點省思

看板PublicIssue作者 (quick)時間11年前 (2014/08/02 15:28), 11年前編輯推噓-4(4822)
留言34則, 9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3/21 (看更多)

08/02 15:08,
行政命令你個頭啦 現在手上有資料的經濟 肯拿出來的話
08/02 15:08

08/02 15:09,
連行政命令都不用啦....他X的 不就是經濟部在裝死
08/02 15:09

08/02 15:10,
逼不的已 只好回到源頭立法 逼他拿出來.....
08/02 15:10

08/02 15:11,
還行政命令哩 不就是中央在裝死 還期待他立行政命令
08/02 15:11
高雄氣爆發生後,外界出現公佈管線埋設的聲音。經濟部次長杜紫軍2日表示,只有經濟 部主管的事業埋設管線時會向經濟部申請,其他行業則必須向高雄市政府申請。因此經濟 部會成立平台,協助提供管線清查。 杜紫軍指出,就算是經濟部主管的行業埋設管線,也必須經過高雄市政府的同意,因此相 關資訊都在地方政府手上。如果高雄市政府要公佈,經濟部絕對配合。 要看法條就來看法條吧.... http://pipegis.kcg.gov.tw/law2.aspx 壹、高雄市政府申挖流程 一、 高雄市政府道路挖掘申請作業說明 1.高雄市之道路挖掘作業是依據「高雄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辦理。 2.管線埋設人對高雄市政府工務局管轄道路之道路申挖,是以高雄市公共管線管理平台( 網頁為http://pipegis.kcg.gov.tw/)進行申請。 3.道路挖掘作業僅開放給管線機構使用。管線機構須以公文向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工程企劃 處第六課(07-336-8333 ext2256)申請帳號密碼,經許可後才可上網申挖。 4.挖掘申請時管線埋設人先對所要申挖的現場位置,進行勘查並拍照,以作為申請挖掘之 附件。 (下略) --------------------------- 高雄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核定本) 高雄市政府 101 年 12 月 13 日高市府工工字第 10107659200 號令 工務 05-10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道路挖掘管理機制,落實道路管理,以確保道路 品質及維護公共安全,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 本自治條例所定道路挖掘申請之受理及許可,施工及維護 管理與裁罰之權限,主管機關得視區域特性、道路規模大小或 其他特殊情形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執行之。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管線埋設人:指各類電力、電信、自來水、排水、污水、 輸油、輸氣、交通控制設施、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或 有線電視等需利用管道或管線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 二、道路挖掘:指因管(纜)線、人(手)孔或閥箱等設施 之新設、拆遷、換修、擴充或其他需要,而於道路進行 挖掘者。 三、公共管線管理系統:指主管機關為管理公共管線,結合 地理資訊系統所建置,可供進行網路申請道路挖掘管理 及相關資訊查詢或意見反映之資訊應用系統。 (下略) ------------------------------------ 也就是說,國營事業的管線是由經濟部管, 經濟部相當於國營事業的法人老闆,但是埋設還是要地方政府同意。 民間企業管線管由企業自行管理,非經濟部,埋設也是地方政府同意。 故不論國營、民營,只要是地方的管線,地方政府都意掌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1.93.4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06964482.A.3F8.html ※ 編輯: moocow2013 (111.251.93.4), 08/02/2014 15:34:17

08/02 15:40, , 1F
→ moocow2013:地下管線有些是從日據時代就存在的
08/02 15:40, 1F

08/02 15:41, , 2F
現在不就是在說不可考的 你還要自己打自己臉嗎????
08/02 15:41, 2F
要看是怎麼樣的管線 管線有新有舊 資料建檔交接也可能疏漏 我只是要回應你 管線主要由地方掌握 ※ 編輯: moocow2013 (111.251.93.4), 08/02/2014 15:43:55

08/02 15:42, , 3F
不就是有些正在用的管線 是地方政府掌握不到的...
08/02 15:42, 3F

08/02 15:43, , 4F
才要經濟部拿出來....你到底知不知道人家在討論什麼???
08/02 15:43, 4F
地方掌握不到 經濟部就一定有? 經濟部就只掌握有國營事業的 民間企業管線要地方政府同意 當然由地方政府建檔管理 ※ 編輯: moocow2013 (111.251.93.4), 08/02/2014 15:46:34

08/02 15:44, , 5F
李長榮的管線是白市長時期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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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2 15:44, , 6F
所以你說的根本就是屁話阿 就是地方政府沒辦法全盤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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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2 15:45, , 7F
所以才要經濟部的資料來補完阿...你到底是懂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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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經濟部主管的事業埋設管線時會向經濟部申請,其他行業則必須向高雄市政府申請。 李長榮、中油、中石化...是向高雄市申請的 ※ 編輯: moocow2013 (111.251.93.4), 08/02/2014 15:48:42

08/02 15:48, , 8F
他X的 只會盧小小 叫經濟部先把有的那出來補完啦....
08/02 15:48, 8F

08/02 15:48, , 9F
至少經濟部手上有一些 地方政府沒有的資料不是嗎???
08/02 15:48, 9F
有一些是哪一些? 你知道中央和地方是有權責劃分的嗎? 我把市府的規則都貼給你了 ※ 編輯: moocow2013 (111.251.93.4), 08/02/2014 15:50:00

08/02 15:49, , 10F
經濟部如果沒有就說沒有,拒絕是怎樣?頗呵
08/02 15:49, 10F

08/02 15:49, , 11F
地方政府三天兩頭的在施工 沒資料哪天又挖到 要算誰的
08/02 15:49, 11F
施工首先就要經地方政府同意啊 地方政府掌握自己行政區的管線 ※ 編輯: moocow2013 (111.251.93.4), 08/02/2014 15:51:47

08/02 15:50, , 12F
有多少先補多少 民間企業就一併立法叫它們補足啦
08/02 15:50, 12F

08/02 15:51, , 13F
整天只會盧小小 難怪會成為吉祥物........
08/02 15:51, 13F
我認真來板上討論不須要受你這樣的人身攻擊 這句已構成公然侮辱 之前我已經告發了某位板友 這次再加你一位 ※ 編輯: moocow2013 (111.251.93.4), 08/02/2014 15:56:32

08/02 15:58, , 14F
Welcome
08/02 15:58, 14F

08/02 16:00, , 15F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08/02 16:00, 15F
這出庭的時候再說吧...我們還是先回到正題.. ※ 編輯: moocow2013 (111.251.93.4), 08/02/2014 16:02:03

08/02 16:01, , 16F
相同論點 屢屢解釋卻頻頻跳針 是為魯小小
08/02 16:01, 16F

08/02 16:03, , 17F
你確定開得了庭 ????????
08/02 16:03, 17F
請靜候傳票 請先回歸主題 ※ 編輯: moocow2013 (111.251.93.4), 08/02/2014 16:05:32

08/02 16:09, , 18F
不是說經濟部掌握國營 怎麼中油跟中石化也變成高市的了
08/02 16:09, 18F

08/02 16:11, , 19F
我本來還以為你被盜號 原來沒有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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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國營、民營都要向地方申請 ※ 編輯: moocow2013 (111.251.93.4), 08/02/2014 16:13:48 杜紫軍指出,就算是經濟部主管的行業埋設管線,也必須經過高雄市政府的同意,因此相 關資訊都在地方政府手上。如果高雄市政府要公佈,經濟部絕對配合。 ※ 編輯: moocow2013 (111.251.93.4), 08/02/2014 16:15:06

08/02 16:22, , 20F
#1Jt1w-D3 (Gossiping) 你是要腿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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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2 16:22, , 21F
真的是魯小小
08/02 16:22, 21F

08/02 17:46, , 22F
怎麼突然這麼認真發文?原PO你也被氣到了嗎?
08/02 17:46, 22F

08/02 17:52, , 23F
其實我覺得Moo大講得滿中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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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2 17:52, , 24F
不要打烏賊戰。高雄市政府是負責發挖路證,就跟其他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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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2 17:53, , 25F
地方政府一樣,都只負責發挖路證,自己衍伸成高雄市政府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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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2 17:53, , 26F
知道,這會不會太扯?!
08/02 17:53, 26F

08/02 18:02, , 27F
這種程度叫做認真文 呵欠 來點會的好嗎
08/02 18:02, 27F

08/02 20:13, , 28F
你不會以為「高雄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是行政命令吧?
08/02 20:13, 28F
條例是法律的一種 所以不用再立法了 因為地方政府有權責掌握管線 若還需要加強資訊連結的緊密度 在現行法律的範圍內用行政命令即可 處理問題要實際 而不要永遠在文字當中打轉 給你的建議 ※ 編輯: moocow2013 (111.251.119.75), 08/02/2014 22:30:21

08/03 08:24, , 29F
又在跳針 講八百年了 大家在說的是這個條例之前的管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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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3 08:25, , 30F
你是要瞎扯 跳針到哪個時候.......
08/03 08:25, 30F

08/03 09:55, , 31F
這篇充滿自我腦補,誰都不知道經濟部有多少資料吧。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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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3 09:55, , 32F
在那裡腦補人家沒有,是不是太早了。工程界的人都還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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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3 09:55, , 33F
出來說話。,之中不知道還有多少黑歷史。積極一點,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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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3 09:55, , 34F
麼都還沒做 什麼都不知道之前 先不要唱衰,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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