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壹週刊】美71追稅砍向馬英九 台灣總統要向美國納稅
自2008年6月17日起放棄美國國籍或綠卡者,
應依據實際天數測試計算是否應被視為美國稅務居民。
若當年度入境美國超過三十天,
且在當年度往前推算之三年內入境美國之加權平均天數為一百八十三天或以上者,
將符合實際天數測試而被視為美國稅務居民。
加權平均天數的計算方法為當年度實際入境美國天數,
及三分之一前一年度入境美國天數,
與六分之一之再前一年度入境美國天數之加總。
以2011年為例,若某甲自2009年至2011年每年入境美國天數為一百二十六天,
則計算方法為將2011年的一百二十六天,與2010年的四十二天
(一百二十六天的三分之一),
及2009年的二十一天(一百二十六天的六分之一)加總,
由於總和之一百八十九天大於一百八十三天,
因此某甲2011年在實際天數測試下將被視為美國稅務居民。
怕你看不到我在回應一下我的疑問
依造稅務居民的天數計算
如果綠卡已經行政終止
他又沒入境美國是要繳什麼稅??
這樣唯一的理由只有雙重國籍了?
http://www.hi-on.org.tw/bulletins.jsp?b_ID=76349
※ 引述《blacktight (喵喵)》之銘言:
: IRS回覆書面上提及判定綠卡失效的三原則是:
: 1.你以書面形式向美國移民局宣告自願放棄;
: 2.美國移民局行政終止你的移民狀態(綠卡);
: 3.美國聯邦法院司法終止你的移民狀態(綠卡)。
: http://blog.udn.com/impishb/1600793
: 移民法101(a)(20) 條,綠卡這種身份必須連續,一經改變就消滅。馬英九持用「非移民
: 」簽證入境美國的瞬間,他的身份就變成了「非移民」,他原有的綠卡身份也隨即消滅。
: 移民法101(a)(20)條的定義,綠卡身份是代表一種「移民」,與「非移民」是完全互斥的
: 。一個人不能同時擁有「移民」與「非移民」兩種身份。美國移民法101(27)條明文定義
: 什麼叫「移民」與「非移民」:
: “The term 'immigrant' means every alien except an alien who is within one of
: the following classes of nonimmigrant aliens…”
: (翻譯:「移民,指的是所有的外國人,除非他屬於下列的『非移民』:…」)
: 「除非」(except)兩字,就是指「非A即B」。在移民法上,一個外國人,他如果不是移
: 民,就是非移民,中間沒有模糊的空間。持用「非移民」簽證入境美國,當然就是以「非
: 移民」身份入境美國。綠卡持有人所擁有的「移民」身份就改變了。
: 移民身分一旦改變,就符合IRS所說三原則的第二項,移民局行政終止綠卡資格。
: 那綠卡資格跟要不要繳稅有什麼關係?
: http://www.pwc.tw/zh/challenges/fatca/fatca-004.jhtml
: 資誠說放棄美國公民或綠卡並非美國納稅義務之終點
: 意思是,就算已失去綠卡,也可能還是要繳肥咖條款的稅
: 與他有沒有綠卡、綠卡有沒有效、有沒有終止都沒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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