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壹週刊】美71追稅砍向馬英九 台灣總統要向美國納稅
IRS回覆書面上提及判定綠卡失效的三原則是:
1.你以書面形式向美國移民局宣告自願放棄;
2.美國移民局行政終止你的移民狀態(綠卡);
3.美國聯邦法院司法終止你的移民狀態(綠卡)。
http://blog.udn.com/impishb/1600793
移民法101(a)(20) 條,綠卡這種身份必須連續,一經改變就消滅。馬英九持用「非移民
」簽證入境美國的瞬間,他的身份就變成了「非移民」,他原有的綠卡身份也隨即消滅。
移民法101(a)(20)條的定義,綠卡身份是代表一種「移民」,與「非移民」是完全互斥的
。一個人不能同時擁有「移民」與「非移民」兩種身份。美國移民法101(27)條明文定義
什麼叫「移民」與「非移民」:
“The term 'immigrant' means every alien except an alien who is within one of
the following classes of nonimmigrant aliens…”
(翻譯:「移民,指的是所有的外國人,除非他屬於下列的『非移民』:…」)
「除非」(except)兩字,就是指「非A即B」。在移民法上,一個外國人,他如果不是移
民,就是非移民,中間沒有模糊的空間。持用「非移民」簽證入境美國,當然就是以「非
移民」身份入境美國。綠卡持有人所擁有的「移民」身份就改變了。
移民身分一旦改變,就符合IRS所說三原則的第二項,移民局行政終止綠卡資格。
那綠卡資格跟要不要繳稅有什麼關係?
http://www.pwc.tw/zh/challenges/fatca/fatca-004.jhtml
資誠說放棄美國公民或綠卡並非美國納稅義務之終點
意思是,就算已失去綠卡,也可能還是要繳肥咖條款的稅
與他有沒有綠卡、綠卡有沒有效、有沒有終止都沒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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