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關於政治群組的執法標準

看板PublicAffair作者 (農曆過年要克制大餐)時間18年前 (2006/03/30 10:20),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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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aligent (我要吃澎湖海鮮)》之銘言: : ※ 引述《mdm (37.5度的愛情)》之銘言: : : 請問小組長 : : 各版版主在執行版規時,是不是應"主動"以相同的標準來對待每位違反版規的網友? : : 如果各版版主都可以在執法時,選擇性的做出不同的處分 : : 那如何"公正"的維持一個版的發言秩序? : 即使在同一個板,不同個案的情況也未必完全相同。 : 當兩方在推文中你來我往,互相用挑釁用詞攻擊,有一方提出 : 檢舉時,您認為板主是應該兩邊一視同仁,全部都依照板規去 : 嚴格處理,還是認定雙方在吵架,不處理情緒用詞,而只處理 : 過度的人身攻擊用詞? : 扁板對已經進入吵架模式的推文,雙方都對人不對事的情況, : 只給警告不浸水桶已有多個判例,在推文中單方面對人不對事 : 的推文先給予警告提醒也有多個判例(用警告當關鍵字在扁板 : 搜尋標題即可),這不是您以為的選擇性執法,而是我們發言 : 時難免會出現情緒用詞,無法永遠符合對事不對人準則,這種 : 情形如果一律浸水桶,未必能維持看板秩序。 所以你認為進入吵架模式,讓版很亂的情形下,即使對人不對事也沒關係? 但是,只是酸個一句話就閃人的對人不對事就有很大的關係? 一樣是對人不對事,二樣的標準,對於傷害看板秩序的對罵不處理, 只挑泛藍支持者的酸文處理,你的公平公理在哪? 你用來罰人的"對人不對事", 從來就沒有預先設立條件,從判例上看僅僅對人不對事就是水桶3天,你要否認嗎? 你的說法漏洞一堆,你的判例根本打了你很大的巴掌,自圓其說一下可以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243.1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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