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關於政治群組的執法標準
※ 引述《taligent (我要吃澎湖海鮮)》之銘言:
: ※ 引述《mdm (37.5度的愛情)》之銘言:
: : 請問小組長
: : 各版版主在執行版規時,是不是應"主動"以相同的標準來對待每位違反版規的網友?
: : 如果各版版主都可以在執法時,選擇性的做出不同的處分
: : 那如何"公正"的維持一個版的發言秩序?
: 即使在同一個板,不同個案的情況也未必完全相同。
: 當兩方在推文中你來我往,互相用挑釁用詞攻擊,有一方提出
: 檢舉時,您認為板主是應該兩邊一視同仁,全部都依照板規去
: 嚴格處理,還是認定雙方在吵架,不處理情緒用詞,而只處理
: 過度的人身攻擊用詞?
: 扁板對已經進入吵架模式的推文,雙方都對人不對事的情況,
: 只給警告不浸水桶已有多個判例,在推文中單方面對人不對事
: 的推文先給予警告提醒也有多個判例(用警告當關鍵字在扁板
: 搜尋標題即可),這不是您以為的選擇性執法,而是我們發言
: 時難免會出現情緒用詞,無法永遠符合對事不對人準則,這種
: 情形如果一律浸水桶,未必能維持看板秩序。
所以你認為進入吵架模式,讓版很亂的情形下,即使對人不對事也沒關係?
但是,只是酸個一句話就閃人的對人不對事就有很大的關係?
一樣是對人不對事,二樣的標準,對於傷害看板秩序的對罵不處理,
只挑泛藍支持者的酸文處理,你的公平公理在哪?
你用來罰人的"對人不對事",
從來就沒有預先設立條件,從判例上看僅僅對人不對事就是水桶3天,你要否認嗎?
你的說法漏洞一堆,你的判例根本打了你很大的巴掌,自圓其說一下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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