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轉錄][判決] rayray12 v. iamaidiot (갠…

看板PublicAffair作者 (剖破藩籬即大家,自勉之)時間18年前 (2006/02/13 15:50),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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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同I組長的群組規劃理念,但我無法同意組長對於泛藍板連署處置之說明。 規劃理念並不足以作為限制版友權利之依據,除非規劃理念經版友認可同意或法規化。 泛藍板連署程序如有問題,應作為I組長首次駁回連署之公告理由, 但是組長當初公告理由完全是針對發起連署者個人,並未提及程序問題, 事後我建請組長根據群組規定另為"合法"之判決公告,但全無組長回應, 如今為何又提程序問題? 如為程序問題,是否先請組長撤銷原駁回理由? 再者,縱使PTTlaw的判決與組長的見解不同,組長應選擇遵守或上訴,絕非拒不執行, 如組長可憑個人意志反抗上級法院之判決,那要PTTlaw何用? 設申訴程序何用? 現有程序縱不完美,但至少是為多數人所接受之合法性來源, 若欲建立版友對組長管理之信賴,組長本身即應依法行事,捐棄個人主觀成見; 如組長真欲落實終結人物及政黨討論之理念,亦應在未來透過修改組規實現, 而非憑個人主觀推翻一個既定的判決事實。 最後,再次懇請組長根據組規「依法行政」,如認泛藍板連署程序有瑕疵, 組長可撤銷原駁回理由,另外公開說明泛藍板連署違反規定之處, 並依組規給予合法之判決、公告,相信這樣比較能讓連署版友服氣。 最後補充的是,泛藍板既然在政治群組提出申請就該在政治群組開版或駁回, 沒有說在政治群組連署通過卻被弄到其他群組開版的荒謬的作法, 要弄到其他群組,也該先問問當初連署版友是否同意這種安排, 否則不過又是行政干預司法的惡劣範例罷了~ -- 克己功夫未肯加,吝驕封閉縮如蝸, 試於中夜深自省,剖破藩籬即大家。 自 勉 之 (MSN:asteroth921@hotmail.com) 真相http://www.wretch.cc/blog/asteroth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58.158.142 ※ 編輯: asteroth 來自: 210.58.158.142 (02/13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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