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刑事] 檢座309、311傻傻分不清楚要怎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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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3(3推 0噓 13→)留言16則,0人參與, 7年前最新作者beyondthee (inside)時間14年前 (2011/10/07 08:39),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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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個話. 如果從大法官解釋509意旨來看的話. 被告陳述"哈哈 你真的是強迫症哩". 如果只有這樣一句話. 客觀上難認其有真正侮辱或誹謗他人之惡意. 可能只是單純的意見表達. 但如果觀察前後脈絡. 他有先為挑釁而且針對式的人身攻擊. 並且搭配當時環境狀況. 綜合一切判斷. 才能可有妨害名譽的問題.
(還有153個字)

推噓10(10推 0噓 18→)留言28則,0人參與, 7年前最新作者trausing (trausing)時間14年前 (2011/10/06 14:31),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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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針對特定人。. 司法院三十年院字第二一七九號解釋認為「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祗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參照院字第二○三三號解釋),不以侮辱時被害人在場聞見為要件,又某甲對多數人罵乙女為娼,如係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其為娼之具體事實,自應成立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之誹謗罪
(還有412個字)

推噓5(5推 0噓 14→)留言19則,0人參與, 7年前最新作者phantomli (在樓上)時間14年前 (2011/10/06 13:35),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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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於同一犯罪事實,決定起訴法條的是檢察官(他才是原告,告訴人不是),. 同樣情形,最後決定判決適用法條的是法官(他才是老大,告訴人不是)。. 告訴人只是可憐的被害人,請求國家司法機器替他討回公道,. 但是否構成犯罪,達到起訴、判決的門檻,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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