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勞資] 離職要賠一個月薪資?
※ 引述《relevart (joseph)》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在醫院的加護病房擔任護理工作,因為工作需要必須參加為期半年的訓練
: 但上課前要簽約:
: "須在醫院工作兩年,提前離職須賠償訓練費用與一個月薪資"
可能要請您先思考下,
1.您所謂的護理工作是表示您是護士或護理師資格嗎?
聘書上,您任用資格是上述兩類資格人員嗎?
2.您是公立還是私立醫療單位?
3.如果是公立,是否本身有經過公衛護士等考試合格屬於公務人員範疇?
假設,您是私立,或者公立的約聘雇(非公務員資格),
那應該屬於勞基法適用對象.
: 問題:
: 1. 契約書並沒有一式兩份,僅一份簽完由院方保留,有法律效用嗎?
契約書未規定要一式幾份,所以一式一份仍有其效力.
: 2. 訓練費用願意賠,但賠償一個月薪資有無法律依據?
依據契約書內容規定,
當初你簽屬了表示您同意這書面的內容,除和法規命令牴觸者外,均屬有效.
: 3. "一個月的薪資"未說明是底薪還是含加給,不知如何計算?
要看你的薪資結構,一般都是用全薪處理,
反面解釋,不應包含加給或其他津貼,那您勞保那些保障甘願用底薪處理?
: 4. 賠償金院方可以直接由薪水扣嗎?
不行,
但是人家可能會改請您當日到會計單位領薪...
: 5. 如需賠償,賠償後可以要求院方開立收據並寫明原由嗎?
發票要看貴單位本身性質,
但收據可以要求提看看,
或者您可以直接挑明講要該單位開立「收取/支付證明」文件給您.
備註:雖然勞基法適用範圍不斷擴張中,但這和勞保是兩回事.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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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3.61.145
推
06/27 15:54,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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