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被脅迫之下簽署自願離職單
原文恕刪~
我也是該單位的一員…
補充一下脈絡~
每個職位都有不同的工作職責
原PO的職責就是:
根據轉介單,聯絡個案,就後收案,
收完案後,再寫摘要報告結案。
跟醫院交涉以及生產轉介單,不是他的職責。
每個人都要求「業績目標」是八個個案~
好啊,收案對我們來說不是問題…
雖然要出差家訪跑來跑去,
但時間分配的好,我一天還能收三個呢。
一週就達到目標了~真是個輕鬆的工作啊!
但事實上是這麼簡單嗎?
一份轉介單就是轉介一個個案,他不是轉介十個或一百個個案!
我們這組有四個訪員,依「規定」應該生產三十二個個案…
但這個月只有轉來二十六張轉介單,你叫我們去那邊生剩下的六個人啊?
而且該研究的目標族群跟研究過程較麻煩~
加上目標個案的症狀較嚴重,以及父母大多年邁~
被案家拒絕的機率並不小…
就成功率而言,我們這個月成功了二十二家(超過八成多)
加上我們組員都會「主動」去跟醫院,也向上提出過一些建議與方法,
但是上面就繼續擺著…能說都是我們的錯,沒有做事或不主動嗎?
達不到「規定的業績」,其實是資源分配的問題:
我們這組這四個月收到的轉介單量~
還不如督導自己帶的那組的50%呢…(約104:440)
但最後我們生產的「單組總業績」卻差沒有多少…
我們再再提出了問題,但沒有人聽進去~~
不想解決問題,後果與責任卻要我們承擔,這並不公平。
說這麼多~反正現在勞資雙方已經沒有緩和的餘地了~
而若真的覺得原po不適任,
就依勞基法第一一條來資遣他啊~
未達「業績」、玩fb及msn,還沒有到可以懲戒解雇的地步
別嚇別人說若你不自願離職,就要寫不適任單讓你以後混不下去…
省錢不該是省在這裡吧~orz
最後,
提到勞基法第十二條內的: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我想其實督導更是違反勞動契約呢~
契約上白字黑字的薪資都能不完全給付還理直氣壯了呢(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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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194.49.68
為了河蟹皇城內的祥和之氣,做出點修改!謝謝aliceeeeee提醒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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