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其他] 沒有設置臨告示牌,警察可以臨檢嗎?
※ 引述《terran0461 (過年就這樣過了~~B)》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我下班的時候都差不多晚上十點多,就在一個十字路口的地方,是警察固定會
: 臨檢的一個點,專門在抓機車騎士的紅燈左轉
: 問題:
: 我在其他地方看到警察臨檢的時候都會設置路障及告示牌的
: 像這個點就完全沒有,而且晚上又暗,一般紅燈左轉的騎士都會被那黑暗中突然
: 切出來的警察給嚇了一跳~~
: 紅燈左轉是違規在先沒錯啦,只是警察如此的隱蔽自已算是合理的程序嗎??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讓小弟來試試看
首先 你應該不能確定那警察是不是在 "臨檢"
依照你的敘述 這種只攔違規的應該不是臨檢
路上臨檢應該是行經這路段的人(交通工具)都要減速接受檢查
EX: 接獲通報攔捕嫌犯
或 針對酒駕臨檢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6款 行經指定公共場所 路段及管制站
再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 查證身分
所以
我認為那警察應該只是在 巡邏中守望 是所謂的巡守合一
1. 巡邏 守望 ( 警察勤務條例第11條 )
是屬警察勤務 裡面並沒規定警察不得隱蔽值勤
2.發現違"規" 發動 "攔停" ( 非書面之行政處分 - 行政程序法第95條 )
攔停處分之依據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 - 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
法條中說明 警察可攔停 查証身分 等等…
基本上 交通違規行為本來就易生危害 所以攔停合法
3.查証身分 (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 攔停後可為之措施 )
拒絕調查-->社會秩序維護法67條 33日以下拘留或12000萬以下罰鍰
4.告發違規 (書面之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之依據 – 道交條例
EX.如果在查證身分時 發現有違"法"情事
那就適用刑事訴訟法之 搜索 逮補 扣押 為司法處分
巡邏 守望 臨檢 ㄧ般人的確很難分
小弟寫的比較簡短 偏向大綱
沒有引述完整法條內容 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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