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其他] 沒有設置臨告示牌,警察可以臨檢嗎?

看板PttLifeLaw作者 (嘴砲王子)時間14年前 (2009/12/13 22:28),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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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erran0461 (過年就這樣過了~~B)》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我下班的時候都差不多晚上十點多,就在一個十字路口的地方,是警察固定會 : 臨檢的一個點,專門在抓機車騎士的紅燈左轉 : 問題: : 我在其他地方看到警察臨檢的時候都會設置路障及告示牌的 : 像這個點就完全沒有,而且晚上又暗,一般紅燈左轉的騎士都會被那黑暗中突然 : 切出來的警察給嚇了一跳~~ : 紅燈左轉是違規在先沒錯啦,只是警察如此的隱蔽自已算是合理的程序嗎??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讓小弟來試試看 首先 你應該不能確定那警察是不是在 "臨檢" 依照你的敘述 這種只攔違規的應該不是臨檢 路上臨檢應該是行經這路段的人(交通工具)都要減速接受檢查 EX: 接獲通報攔捕嫌犯 或 針對酒駕臨檢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6款 行經指定公共場所 路段及管制站 再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 查證身分 所以 我認為那警察應該只是在 巡邏中守望 是所謂的巡守合一 1. 巡邏 守望 ( 警察勤務條例第11條 ) 是屬警察勤務 裡面並沒規定警察不得隱蔽值勤 2.發現違"規" 發動 "攔停" ( 非書面之行政處分 - 行政程序法第95條 ) 攔停處分之依據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 - 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 法條中說明 警察可攔停 查証身分 等等… 基本上 交通違規行為本來就易生危害 所以攔停合法 3.查証身分 (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 攔停後可為之措施 ) 拒絕調查-->社會秩序維護法67條 33日以下拘留或12000萬以下罰鍰 4.告發違規 (書面之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之依據 – 道交條例 EX.如果在查證身分時 發現有違"法"情事 那就適用刑事訴訟法之 搜索 逮補 扣押 為司法處分 巡邏 守望 臨檢 ㄧ般人的確很難分 小弟寫的比較簡短 偏向大綱 沒有引述完整法條內容 請見諒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4.23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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