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問關於律師的車馬費問題???

看板PttLifeLaw作者 (一起修練魔「法」吧!)時間15年前 (2008/08/22 23:36), 編輯推噓13(13019)
留言32則, 5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4/4 (看更多)
針對q大的意見,我再簡單補充幾點: ※ 引述《qqq101 (天知道)》之銘言: : 我不太認同這樣的說法, : 既然原PO已經提到本來是五萬提高到六萬就是為了車馬費, : 中南部的價格五萬的也很多, : 既然回答問題應該先假設原PO講的是對的, : 況且台中到嘉義說出到七八次就要加收錢。 : 除非一開始契約就有或是跟當事人提過車馬費另計, 所謂的「車馬費」(或交通費),在理解上不是單從「交通費用」 的成本去看,還要把「交通時間」的成本(而且是來回的時間)考 慮進去。我相信台中-嘉義「出庭一趟來回」的結果,至少「半天 以上」的時間就沒了。 這增加的一萬元,對於支付「台中-嘉義」七、八次出庭的「交通 工具費用」來說也許足夠,但加上「時間的額外耗損」(額外是指 ,若事務所設在台中,和在台中法院出庭來比較而言),很明顯就 不敷成本。 : 而且呀.... : 律師通常都是看過案件才會選擇接或不接, : 評估過後自己算一算還因為多開幾次庭要多收, : 那不是表示這個律師一開始對案件是不是就不認真或是評估有誤? 原則上,委任契約應該是:明確約定開庭、到院閱卷的次數,交通費 是否實報實銷或內含。但即使約定好次數,或「交通、車馬費」的額度 上限。以上的說法可能沒有注意到一個很重要的事實: 訴訟過程中有很多「律師本身」無法控制的變數,這些都是在「和你簽 約時」無法「精準預估」的,例如: 「對造律師」或「當事人」可能對程序進行的拖延,包括訴訟功防往來 對訴訟進度的"自然"影響,或"刻意"拖延、延滯訴訟進行的情況。只要 對方多提一份書狀、開庭前才提出書狀、多聲請調查某項證據,甚至無 緣無故不到庭,都可能讓你的律師得多跑一趟法院。尤其,當庭才出書 狀,經常讓該次開庭無法進行"實質"審理。雖然民訴法裡有「一造辯論 判決的規定」,但實際上法官還是可能因案情不明、判決書寫不出來, 而無法宣示一造辯論。 「法官」對訴訟程序的「掌控度」也會影響程序進行,包括來自「法官 對案情本身的掌握度」、「法官對訴訟中每一階段工作的時間控管」、 「法官職務的調動」等層面的原因,也可能使案件的開庭次數增加。當 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如果法官在寫判決書過程中又發現問題,或是判 決書寫不出來的情況,可能就會「再開辯論」,律師也就必須多開庭。 民訴法近年修法後的程序失權規定,實務上也鮮少適用,仍然偏重追求 實體真實的思維,也會降低「促進訴訟」的目標,導致庭期增加。 當案件涉及到「必須透過法院調查證據」時(幾乎絕大多數的案件都需 法院調查證據),證人是否按時出庭、鑑定或函查意見是否"一次到位" (鑑定或函查回覆意見,沒有一次把提問都釐清,或尚有須再追問釐清 的衍生問題),也可能會增加開庭次數。在刑事案件裡,如果「關鍵證 人」沒出庭,「審判(審理)程序」可能就必須再開一次。 甚至,「當事人自己」本身,也會延滯訴訟進行,增加開庭次數。例如, 開一次拿給律師的資料分次拿,法院希望律師告知當事人補提的資料沒 適時整理給律師,當事人在案情上沒充分告知律師,或當事人希望律師 追加提出「自己主觀上希望但實際上可能根本沒必要」的訴訟資料或證 據資料,甚至當事人主動要求律師協助拖延等等情況。 以上來自各「訴訟關係人」的變數,都會讓開庭幾次的評估,本質上 (先天上)無法預測。因此可以說,和律師簽約時的「開庭次數評估」, 只是一個律師經驗上的「粗略評估」,無法因為後來增加開庭次數就認 為是律師估計錯誤上有疏忽,也無法否定律師追加費用的合理性。 另外,即使不開庭,「法院通知律師專程到院閱卷並表示意見」的情況, 或「律師為了對證人證詞或函查資料表示意見而必須另外閱卷」的情況, 也都可能增加交通時間成本。 到底在一個案子裡「追加請款」合不合理,其實也要看個案情況而定, 當事人有疑慮,可以向律師詢問「增加開庭次數」的原因,律師也應該 明確向當事人說明、解釋。 : 當然當事人去爭執可能造成律師不爽亂打, : 可是如果遇到一個自己評估都錯誤, : 或是連一開始都沒預想到先跟當事人提過要另收車馬費的律師, : 說他多會想多厲害,連這點都想不到,那抗辯不是等於被對方耍著玩? : 不可否認律師很多時候多跑或認真跑幾趟要體諒, : 可是難道不能先評估大概幾庭, : 以及一開始就跟當事人先講說出庭超過幾次要加收等等的狀況預先講嗎, : 順便也把自己怎樣打官司跟出庭的情況跟當事人交代一下嗎, 比較好的作法應該是:如果當事人本身無法陪同出庭,那麼可以要求律師 在每次開庭後提供一份「開庭摘要」,紀錄每次開庭的時間、開庭對造和 法官提出的意見。尤其,筆錄上不會記到的資料,更應該註記在開庭摘要 裡。這有助於當事人對律師認真程度的判斷、當事人對案件進行的掌握, 以及當事人和律師間的溝通。 : 原PO你自己先看看這個律師認不認真吧, : 要不要多付看你自己嚕。 : 如果律師沒有提早先預想到這種狀況, : 契約也沒說車馬費另付, : 甚是已經說好一萬又要再加,這種律師...... : 我保證一定是我們公司拒絕往來戶。 我相信,會任意加價的律師其實並不多,尤其在台灣競爭的市場環境裡。 多數的情況應該是確實已經額外增加成本,且律師認為無法再全盤吸收 的情況。 好的律師,也必須要遇到好的客戶、好的法官,一起惺惺相惜,才可能 真正讓訴訟制度為當事人、社會帶來的良善機能,發揮到最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4.195.217

08/22 23:40, , 1F
當然。但就是那個字的契約,搞到最後有爭議不是很囉唆???
08/22 23:40, 1F

08/22 23:40, , 2F
台中嘉義一趟光鐵路兩站就一個小時 還不算市區交通
08/22 23:40, 2F

08/22 23:41, , 3F
不是時間問題 是保障雙方權益...
08/22 23:41, 3F

08/22 23:41, , 4F
R大 兩篇文我都要借轉到我的私人資料 可以嗎?
08/22 23:41, 4F

08/22 23:42, , 5F
假設你是當事人 你打個官司本來說六萬 弄到9 10萬 你付嗎?
08/22 23:42, 5F

08/22 23:44, , 6F
q大和大家的意見都沒錯,這是必須個案判斷合理性的!
08/22 23:44, 6F

08/22 23:44, , 7F
那不如趁此機會和律師談談 否則官司都還沒打完耶 ...
08/22 23:44, 7F

08/22 23:45, , 8F
R大有法研吧 從你說這句話我判斷出你的實力堅強
08/22 23:45, 8F

08/22 23:46, , 9F
又懂人情世故 這樣子的法律人很強喔
08/22 23:46, 9F

08/22 23:47, , 10F
懷疑原波父親對官司進度是否不甚了解 這樣不是很好 ...
08/22 23:47, 10F

08/22 23:48, , 11F
如有誤會 尚請原波包涵
08/22 23:48, 11F

08/22 23:48, , 12F
相較於「按小時收費」的大型事務所,追加車馬費只是
08/22 23:48, 12F

08/22 23:49, , 13F
稍微補貼一下成本開銷。如果訴訟案照小時收費....
08/22 23:49, 13F

08/22 23:50, , 14F
我只是分享我以前待的事務所經驗 那個不大 律師是法官退下
08/22 23:50, 14F

08/22 23:51, , 15F
--他們真的不是在說原PO 也沒吵架 真的只是討論而已--
08/22 23:51, 15F

08/22 23:51, , 16F
小弟大概已經被R大吸乾了 XD
08/22 23:51, 16F

08/22 23:51, , 17F
下來的 對很多地方都很細心 接案件也是都先跟當事人討論過
08/22 23:51, 17F

08/22 23:52, , 18F
--明天要考試的先去睡覺啦 考完再討論--噢..討厭16秒
08/22 23:52, 18F

08/22 23:53, , 19F
也許他法官幹了二十多年 經驗比較多 還會跟我們討論在報價
08/22 23:53, 19F

08/22 23:54, , 20F
不可能說開庭次數命中 可是可能很複雜的都會先跟當事人提過
08/22 23:54, 20F

08/22 23:55, , 21F
打輸了 當事人還會來說謝謝律師 進度他也都請我們記錄適時
08/22 23:55, 21F

08/22 23:56, , 22F
跟當事人報告 免得當事人擔心 分享一下經驗而已嚕.念書 衝
08/22 23:56, 22F

08/22 23:57, , 23F
那q大所說的律師認真細心 可能也很清楚法院訴訟內部流程
08/22 23:57, 23F

08/22 23:58, , 24F
是否每位律師都能掌握到這樣 這可能見人見智了
08/22 23:58, 24F

08/23 00:00, , 25F
所以才說我分享一下經驗呀 我還沒上律師 小肉腳啦.明天考
08/23 00:00, 25F

08/23 00:00, , 26F
先去加油嚕
08/23 00:00, 26F

08/23 00:08, , 27F
訴訟的本質是博奕,法官肩負管理全局的責任,律師、
08/23 00:08, 27F

08/23 00:10, , 28F
當事人則有促進程序的協力義務。
08/23 00:10, 28F

08/23 00:11, , 29F
博奕? 那會賭輸囉 Q___Q ...
08/23 00:11, 29F

08/23 00:12, , 30F
好有哲理的話 果然是執業律師
08/23 00:12, 30F

08/23 00:12, , 31F
有空再來寫寫認為是博奕的理由。:P
08/23 00:12, 31F

08/23 00:15, , 32F
這樣就兩篇咧~ XD
08/23 00:15, 32F
文章代碼(AID): #18hjpnWM (PttLifeLaw)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8hjpnWM (PttLife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