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刑事] 分手糾紛 拉扯致對方受傷...我好害怕

看板PttLifeLaw作者 (黑騎士)時間16年前 (2007/11/26 13:53),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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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得有點太快了,最後那段應該是我自己可能的作法, 太激進了,不適合原PO,抱歉。 XD   以原PO來說,比較適合的是以下方式: 一、通知家長 二、去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因為會涉及刑事案件,私下和解說放棄刑事告訴權沒有   效,所以必須去調解委員會做成調解,當然有告訴權的   人都得拉進來做成調解才行。   跟人家談判,當然得有籌碼,我前篇所謂刑法306條   第二項是原PO的籌碼,要善加利用。F大似乎有點誤   會該條意思,即使是我請你進屋,但我要求你離去時,   你即須離開,否則即有構成306條第二項之虞,這點   你可以從該條保護法益為何去想。   在調解委員會,要作成雙方都不得再提刑事告訴跟民事   訴訟的調解結果,這再拿給法院認可之後,一切就可以   圓滿落幕,這是最好的結果。 三、不慎進入訴訟   當然愈到很XX的人時,調解委員會可能會無用,這時   候乾脆去檢察官、法官前面再說。看情形對方應該會告   傷害罪,這時候就不要急著主張正當防衛了,先從程序   部分著手,之後再從實體上主張正當防衛(這部份何時   主張為宜,有其技巧性,真得被告就去請個律師吧)。   首先要從對方證據面不足去主張,對方得先有證據證明   原po對她有傷害行為造成她的傷害結果。這部份就算對   方有驗傷證明其受有傷害結果,也得證明其傷害結果是   原PO所造成才能成罪,如原po否認對其有傷害行為,不 能僅憑被害人一己之陳述,即定原po之罪,此部分有判   例可參考:   61 年 台上 字第 3099 號   被害人之陳述如無瑕疵,且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   符,固足採為科刑之基礎,倘其陳述尚有瑕疵,而在未   究明前,遽採為論罪科刑之根據,即難認為適法。      試著先主張對方之陳述有瑕疵,盡量在程序上讓案件終   結掉比較好。如果沒辦法,再對對方提出侵入住居罪之   告訴,再主張自己是正當防衛。當然主張的時機何時為   宜,很難一蓋而論,要視實際訴訟狀況而定,有需要的   話去請個律師比較好,沒錢可以找法律扶助基金會。 -- 不過說真得,我覺得這種小事雙方談好,調解就解決掉吧, 不要去浪費司法資源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229.29.52 ※ 編輯: Rechtmann 來自: 220.229.29.52 (11/26 13:56)
文章代碼(AID): #17Ibzsoq (PttLife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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