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刑事] 分手糾紛 拉扯致對方受傷...我好害怕
回得有點太快了,最後那段應該是我自己可能的作法,
太激進了,不適合原PO,抱歉。 XD
以原PO來說,比較適合的是以下方式:
一、通知家長
二、去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因為會涉及刑事案件,私下和解說放棄刑事告訴權沒有
效,所以必須去調解委員會做成調解,當然有告訴權的
人都得拉進來做成調解才行。
跟人家談判,當然得有籌碼,我前篇所謂刑法306條
第二項是原PO的籌碼,要善加利用。F大似乎有點誤
會該條意思,即使是我請你進屋,但我要求你離去時,
你即須離開,否則即有構成306條第二項之虞,這點
你可以從該條保護法益為何去想。
在調解委員會,要作成雙方都不得再提刑事告訴跟民事
訴訟的調解結果,這再拿給法院認可之後,一切就可以
圓滿落幕,這是最好的結果。
三、不慎進入訴訟
當然愈到很XX的人時,調解委員會可能會無用,這時
候乾脆去檢察官、法官前面再說。看情形對方應該會告
傷害罪,這時候就不要急著主張正當防衛了,先從程序
部分著手,之後再從實體上主張正當防衛(這部份何時
主張為宜,有其技巧性,真得被告就去請個律師吧)。
首先要從對方證據面不足去主張,對方得先有證據證明
原po對她有傷害行為造成她的傷害結果。這部份就算對
方有驗傷證明其受有傷害結果,也得證明其傷害結果是
原PO所造成才能成罪,如原po否認對其有傷害行為,不
能僅憑被害人一己之陳述,即定原po之罪,此部分有判
例可參考:
61 年 台上 字第 3099 號
被害人之陳述如無瑕疵,且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
符,固足採為科刑之基礎,倘其陳述尚有瑕疵,而在未
究明前,遽採為論罪科刑之根據,即難認為適法。
試著先主張對方之陳述有瑕疵,盡量在程序上讓案件終
結掉比較好。如果沒辦法,再對對方提出侵入住居罪之
告訴,再主張自己是正當防衛。當然主張的時機何時為
宜,很難一蓋而論,要視實際訴訟狀況而定,有需要的
話去請個律師比較好,沒錢可以找法律扶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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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說真得,我覺得這種小事雙方談好,調解就解決掉吧,
不要去浪費司法資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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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229.29.52
※ 編輯: Rechtmann 來自: 220.229.29.52 (11/26 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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