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刑事] 分手糾紛 拉扯致對方受傷...我好害怕

看板PttLifeLaw作者 (發懶客)時間16年前 (2007/11/26 03:21), 編輯推噓5(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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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echtmann (黑騎士)》之銘言: : ※ 引述《Ttoto (ttoto)》之銘言: : : 我跟前女友七月時第一次提分手 : : 她不願意 然後一直斷斷續續藕斷絲連 : : 直到前天晚上我決定再一次鄭重地跟她說 : : 她不肯於是他來我租的地方 : : 進我家要三把鑰匙她有其二 : : 本來我不願意讓她進來 可是她苦苦哀求說見一面就好 我心軟了讓她進來 刑法第306條 (侵入住居罪)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按照這句話好像不太有無故的傾向 : : 來了之後他就不走 : : 當然在這之中就開始爭吵 : : 過程中為了搶回我的鑰匙(他然她不肯)結果就發生了拉扯 : : 雙方有跌倒然後加上房間小 大概有撞到牆壁 : : 後來她開始大叫 打人喔 殺人喔...在這過程當中又是一陣拉扯 : : 她離開三十分鐘後 我跟他還有兩個學弟妹有在宿舍旁顛的涼亭裡談 : : 因為他知道我最近要apply 她有提到說要去驗傷也許會影響我以後等等 : : 反正他後來跟她爸說 : : 她爸是那種有點恐怖的人 : : 以前前女友曾經參加出隊社團活動期間因為某些小事 : : 她爸曾打電話把社團學姊罵到哭 : : 她爸叫他去驗傷 : : 大概是牙齦,鼻子,鼻樑有腫或外傷 脖子大概也有一點外傷 : : 總而言之 : : 她爸打給教官打給學校 現在打算請律師對我提書傷害的告訴 : : 教官打給我希望能親自打電話去道歉 : : 於是我做了 她爸很憤怒 在電話中講話有點那個... : : 說你好大的膽子阿...我會讓你一輩子後悔等等 : : 我絕對沒有惡意打人 也沒有什麼暴力傾向 : : 我這被子從未接觸過類似的法律事 我現在很害怕 : : 想請教大家我該怎麼辦呢?拜託大家救我一下了 我還只是個單純的學生 :   你可以提出刑法306條無故侵入住居罪告訴,這部份是你的籌碼, : 另外你如果有受傷也可以先去驗傷。當天是否有證人在場,可以證明該女 : 進入你的租屋處,經你要求離去仍不離開? 無故侵入的部分如上所敘,似乎有點牽強。所以如果這是在訴訟上所要主張的籌碼, 恐怕還是會有點不利。 反倒是就其女方的父親電話所講的內容倒是可以視情況(實際內容本人並不知) 主張對方有恐嚇的行為,這點倒是比較適當。 :   如果有的話,你可以主張對她的傷害是因為要請她離開你的住居所的 : 正當防衛行為所造成,可以阻卻違法,並不成立犯罪。參考下述法條: : 刑法第23條 (正當防衛) :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 : 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並非不成立犯罪,而是那個犯罪行為不處罰,或者防衛行為過當減輕或免刑, 並不是真的不成立犯罪,這點有需要注意!! :   你先跟家人聯絡一下,討論一下如何處理,畢竟你這邊也有一定籌碼 : 可以跟對方談,不會被吃死死的,對方家長如果硬要提告,你也告訴他: : 會對令千金提出無故侵入住居罪的告訴,一樣有前科,也是可以讓他一輩 : 子後悔;至於你的傷害行為是因為正當防衛造成的,所以並不違法。兩相 : 比較之下,你的贏面比較大。 確實發生這樣的情形是該跟家人討論,畢竟家人是最親近的,跟他們討論一下, 也比較能讓家人了解一下目前的狀況,也能夠讓家人對於未來可能發生的情形, 作一個初步的規劃及心理準備,至於是否贏面較大,很難說。 :   這部份你也可以跟學校教官講,請他代為協調。跟家人討論一下後續 : 怎麼處理吧,大人比較有社會經驗,不然你可能會被對方吃得死死的,談 : 判很多地方不是一般沒出社會的學生可以處理的。 除了可以跟教官做詢問的動作外,像是此類的法律問題, 也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等相關單位做諮詢。 :   如果是我的話,我會直接去提出刑事的無故侵入住居罪告訴,之後達 : 成和解再一起撤回告訴就好。注意要一起撤回告訴,不要你自己撤回,對 : 方卻沒轍回。另外時效要注意一下,有些人會故意等到滿六個月前一天去 : 提出告訴,等你收到傳票時,你的告訴權時效已經過了,就只能啞巴吃黃 : 蓮,這也是我會選擇先提出告訴的原因之一。 至於這種類似以刑法逼迫和解的方式,比較不合適, 因為很難說對方也會有和解的意思,萬一對方發狠,兩邊都吃虧, 這樣的情形很難說。 所以能的話,就像上敘的人士或單位做詢問, 畢竟在這裡並不能完全的清楚你的事實過程,所以很難給你確定的解決之道 不過可以確定的是,你現在可以處裡這件事的方向是確定的。 而遇到法律的事情難免會慌張,切記冷靜別太衝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3.212.197

11/26 03:25, , 1F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11/26 03:25, 1F

11/26 03:25, , 2F
人家都叫你走還不走就該當此罪了 ...
11/26 03:25, 2F

11/26 03:26, , 3F
不知道這樣理解是否正確?
11/26 03:26, 3F

11/26 03:26, , 4F
正當防衛通說和實務都是不成立犯罪
11/26 03:26, 4F

11/26 03:44, , 5F
確實按形訴§301來看是不成立,但就當事人情況
11/26 03:44, 5F

11/26 03:45, , 6F
是因雙方爭執而致傷害,所以適用與否,仍有疑義
11/26 03:45, 6F

11/26 11:40, , 7F
構成要件該當、違法性、有責性,欠缺其一,皆不成立犯罪
11/26 11:40, 7F

11/26 11:41, , 8F
犯罪是不法且有責的行為,欠缺違法性者連不法都不成立。
11/26 11:41, 8F

11/26 13:57, , 9F
盡量在調解時解決掉最好啦,談判當然要先有籌碼啦,不然
11/26 13:57, 9F

11/26 13:58, , 10F
只能一味求對方原諒只會被坑。我忘記講一點,要去調解委
11/26 13:58, 10F

11/26 13:59, , 11F
員會申請調解。 :P
11/26 13:59, 11F
文章代碼(AID): #17ISiw_v (PttLife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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