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外籍看護使用不當而違反就業服務法之補救

看板PttLifeLaw作者 (阿標)時間18年前 (2006/05/08 14:36),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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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oone (請問甚麼)》之銘言 : 其實被看護人死亡,就應該去辦理轉換雇主或工作的程序 : 此時因許可尚未廢止,你母親的「聘僱」行為尚非違法 : (但指派許可以外的工作也是違法) : 但接到勞工局之廢止令後,許可已失效,即不能有聘僱行為 : 若你母親繼續有聘僱行為,自然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的規定 : 這也是為何以3月10日到3月21日之間作為處罰依據 : 至於轉換其實是另一個義務,跟不得聘僱非經許可之外國人義務不同 : 所以你母親不僅不能繼續聘僱,還必須去申請轉換 : 前一個公文是因為不知你母親有聘僱行為,僅要求轉換 : 後一個處罰則針對聘僱行為而言 : 所以一個是要求作為義務,另一個是不作為義務的處罰 : 關於你的例子,我認為救濟成功的希望不大 非常感謝您的精闢解說,使我獲益良多,雖然知道了機會不大,我還是會幫我媽媽 繼續申訴的。 小弟冒昧再請教幾個問題 1. 廢止令上確實有寫明收到即許可失效,但說明條文陳述兩星期內辦理轉出,雖說是 兩個不同義務,但兩個義務間是否有其矛盾之處,因為既然已廢止其雇主身分,為何 原雇主需要盡雇主義務幫外籍看護辦理轉換手續(是否代表此兩星期內兩者仍存在 雇傭關係) 2.在收到廢止令時,其雇主身分許可失效,勞委會為何不再同時間帶離外籍看護工並 為她辦理轉換手續,而讓原雇主辦理?因為讓原雇主辦理轉換手續時,此外籍看護還是 住在其工作場所,不免有瓜田李下之嫌。基於這原因,小弟認為勞委會也有責任。 3.在警方為母親製作筆錄內容中,皆以外公去世日起至警察查獲日(3/21),並沒有詳細 切割廢止令前後之行為差異,也因此母親與外勞看護皆回覆在我外公家照顧外婆,這是 對我母親不利的地方,然是否可依警方問題問法不當,而補充說明3/10~3/21日的行為 並非雇傭關係。 4.筆錄中另外一個不利之處,是警方致母親家拜訪時(3/21),問外籍看護人在何處, 母親回應在外公家照顧外婆,但母親真的在(3/10~3/21)期間並沒有給她薪水,因此 這句話可否解釋成自願行為,而非聘僱關係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31.1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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