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RE: [請益] 外籍看護使用不當而違反就業服務法之補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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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foone (請問甚麼)時間18年前 (2006/05/07 01:02),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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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是:. 一、勞工局是以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為處罰依據,而非「辦理轉換」,所以,. 你有無轉換跟處罰並無關連,重點在你外公去世後,你母親繼續「聘僱」. 二、所以爭執的重點在於,你母親是否有「聘僱行為」,勞工局以你母親供食宿. 為對價關係,認定僱傭而處罰,若提出訴願應以此為救濟理由。. 三、應先訴

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foone (請問甚麼)時間18年前 (2006/05/08 04:12),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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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被看護人死亡,就應該去辦理轉換雇主或工作的程序. 此時因許可尚未廢止,你母親的「聘僱」行為尚非違法. (但指派許可以外的工作也是違法). 但接到勞工局之廢止令後,許可已失效,即不能有聘僱行為. 若你母親繼續有聘僱行為,自然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的規定. 這也是為何以3月10日到3月21日之
(還有210個字)

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stingwu (阿標)時間18年前 (2006/05/08 14:36),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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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述《foone (請問甚麼)》之銘言. 非常感謝您的精闢解說,使我獲益良多,雖然知道了機會不大,我還是會幫我媽媽. 繼續申訴的。. 小弟冒昧再請教幾個問題. 1. 廢止令上確實有寫明收到即許可失效,但說明條文陳述兩星期內辦理轉出,雖說是. 兩個不同義務,但兩個義務間是否有其矛盾之處,因為既然已
(還有313個字)

推噓4(4推 0噓 0→)留言4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foone (請問甚麼)時間18年前 (2006/05/08 14:50),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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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辦理轉換,是行政法賦予的作為義務,跟私法上的僱傭無關啊?. 按照規定,看護工轉換手續係由原雇主提出,並非由勞委會或勞工局主動辦理. 至於外籍看護有沒有住在工作場所,似乎可由雇主決定. 當然你抗辯的理由,可在「基於人情,提供免費住宿」. 而外傭基於感情,「免費照顧親人」,而強調無對價關係. 如舉出「
(還有136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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