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外籍看護使用不當而違反就業服務法之補救

看板PttLifeLaw作者 (請問甚麼)時間18年前 (2006/05/07 01:02),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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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tingwu (阿標)》之銘言: : 約兩年前,母親為外公申請外籍看護工,核准後,此看護工在外公外婆家 : 負責照護兩老人家,但一年半前,外公去世,母親想留此看護工繼續照護外婆,也 : 告知仲介辦理相關手續,但不知怎麼,仲介沒辦理相關手續,使得母親收到在去年 : 三月十日收到申請外傭資格廢止令,要母親將此看護工在兩星期內辦理轉出手續, : 母親也通知仲介辦理了。 : 兩星期內辦理相關手續,逾期會以就業服務法論處但勞工局卻以前十天(未滿兩星期) : 之行為作為處罰依據,明顯有其不合理之處' 不知是否可行? : 想請各位法律先進對此案提出建言,小弟不勝感激 我認為是: 一、勞工局是以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為處罰依據,而非「辦理轉換」,所以, 你有無轉換跟處罰並無關連,重點在你外公去世後,你母親繼續「聘僱」 二、所以爭執的重點在於,你母親是否有「聘僱行為」,勞工局以你母親供食宿 為對價關係,認定僱傭而處罰,若提出訴願應以此為救濟理由。 三、應先訴願,再提行政訴訟,但不妨礙罰鍰之執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20.25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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