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美應免費提供武器給台灣李敖協同女兒李ꐠ…
看了一下之前討論串,似乎都圍繞著這個英文該怎麼解釋,但我認為這好像不是重點
,這麼說不是意味著前面的說法都是無意義的,而是就算如某某版友所言定義該如是何,
但現實上來說,最終的解釋權不是在老美身上嗎 ?
只要他們說一句這個定義就該是「...」,還能怎樣呢 ? 不能怎樣的。
況且,實在難以相信美國法院會做出對他們自己國家如此不利的解釋及判決,光想在
程序面搞不好大作手腳來不受理,更不用說在眾多詞義解釋可能中挑一個對己最有利的。
就算判決對台灣有利的,還能強迫小布希送來嗎 ?
並且,前面有人也提過,了不起修法嘛。
所以,我對這件事的「結果」是消極的態度。
但,我覺得這並不是李敖的終極目的吧,我認為李敖不可能不知道這些的,他知道
但是還是要做,個人猜想是,凸顯美國其並沒有某些人想得那麼好之類的,以及為台灣
發聲。
這樣我覺得才抓住背後的意義。
題外話:舉某某例子來論證前提是,這兩個具體個案是相似的才有比較基礎,然而
什麼是相似的就可大做文章,也可以從這裡看出基本態度。
反對(或贊成)一個說法,就可以舉個極度擴張或限縮的例子說這兩個相同
(或不同),很容易做這種概念操弄的,絕對不是什麼「本來」就是或不是的。
要能精確的舉出與原個案非常類似的例子(至少重要部分要相同),而又能一針見血
不同時發生原來爭議的而用來作為立論依據的實在太難了。
未經說理而說這跟那一樣,「往往」都是在偷渡自己的想法,逃避說理分析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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