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政策] 醫療行為應該去民刑事化
※ 引述《CrazyMarc (What The Fuck <WTF>)》之銘言:
: ※ 引述《hahawow (哇哈哈)》之銘言:
: : 從醫療糾紛談醫療責任保險
: : http://www.drkao.com/3rd_site/3_2/0092.htm
: : 高添富醫師網站的文章,大家可以參考一下
: : 其中有幾點值得注意
: : 1."醫療糾紛未去刑化,強制調解或責任保險理賠都不能馬上發揮效果"
: : 特別是業務過失致死為公訴罪,一旦告發檢察官就得查到底
: 事關人命,不查嗎?
: 醫生喝得醉醺醺開刀也沒刑事責任?
這個叫增加風險的行為,
酒駕致死就算不當殺人也是重大過失吧
: 收藥廠回扣開劣質藥物搞死人也沒刑事責任?
如果是未經衛生署核准的目前叫作偽藥,有藥事相關法律相繩
如果領有許可證的合法藥物,醫師並無能力去鑑定是否劣質吧
: (以上都是過失,沒致人於死的「欲」)
: : 另外如果索賠金額大,被導向刑事,對保險公司不一定不利
: : (被保險人坐牢不在保險公司賠付範圍)
: 小問題而已
: 故意和重大過失保險公司一定免責
: 抽象輕過失可以立法例外賠償
現實就是很多刑事起訴最後經法院判決無罪,但過程中卻可能獅子大開口
: : 2."保險金額不足以賠償: 保險金額最高200萬保費已近10萬,
: : 面對目前醫療糾紛動輒求償一千萬以上的鉅額賠償,根本無濟於事。"
: 保險金額是「人定的」
: 可以立醫事責任保險法直接拉高下限
: 不用理他的打稻草人
拉高下限保費當然會上漲
: : 3."保費所依醫師分類未顧及業務內容(同一專科如有否手術接生,風險迴異),
: : 執業人次(門診或手術人數)或執業地點不同(如麻醉師在大醫院執業和晚上
: : 合法兼差到診所麻醉),所冒風險差距亦甚大,也因而無法防止逆選擇。"
: : 目前這種以人頭計費方式對於不想過勞工作甚至不想全職的醫師來說特別不公平,
: : 也對剛入主治醫師職場的人不公平,因為業務量相對的少非常多
: 費率部分大可用立法直接處理
: 以整個醫療產業為統計
: 不分科(賺爽的醫美要跟大醫院外科同樣費率以分擔風險)
: 簡單說,就跟健保費不依風險計算保費一樣
醫美賺得多當然付的起,醫美的糾紛其實更多,
只是自費可以轉嫁風險給消費者,
把醫美納進來搞不好反而造成磁吸效果
健保不依風險計費至少要做到量能計費,
有些科別生活品質好風險低但健保給付相對也少賺的錢不多,像是家醫科
賺的錢可能不足以支應分攤他科的成本,
不分科的結果可能會讓這些科也必須退出市場
這種作法使的從業人員只有兩種選擇,要嘛當血汗醫奴,要嘛就得完全退出
因為人家量作的多風險大收入多,
你量做得少風險低收入也少,卻得出一樣的錢
: 受雇醫師還可立法部分保費由院方分擔
這部分贊成
: 不是病患死就是有過失,怕什麼?
: 法官是外行,but法官難道是自己在判斷過失有無?都委託鑑定去了
: 再說了,也是有判決用「容許風險」來認定醫師無過失
經過檢察官偵訊,法院開庭到最後即使無罪,浪費多少司法成本,包括涉訟醫師
: 要用醫療行為一定有風險來說嘴
: 是無視刑法構成要件的過失認定裡,早就有在採容許風險這東西
: 簡單說,又是打稻草人
: 就算要改革司法審判,也不是免刑事責任
: 而是合議庭中要有一位醫生(與被告同科別醫生抽籤遴選)
: 讓這位陪席法官有否決權
: 這樣已足夠避免外行法官誤判「能注意」的標準
這個如果做的到當然很好,不過這種法律你覺得有通過的可能?
: 現在個別醫生責任太重可以理解
: 但是解決方法絕對不是「免責」或者國家承受
: 要國家承受也不是不可以
: 醫療人員所得稅麻煩20%起跳
: 此部分財政收入固定比例撥充國賠基金
如果國家或社會不願承擔風險,
從事其他低風險醫療行為的醫事人員,
又為何被要求連坐去承擔其他高風險醫療行為的法律風險?
不具契約或義務關係的不同個體,竟然被要求連帶責任.....
當社會願意支付的價格(健保給付)低於產品的成本(含法律風險)時就該下架,
而不是叫其他的個體去幫忙支付成本來維持產品在架上
※ 編輯: hahawow 來自: 123.192.156.57 (05/14 22:55)
→
05/14 23:44, , 1F
05/14 23:44, 1F
→
05/14 23:44, , 2F
05/14 23:44, 2F
→
05/15 07:30, , 3F
05/15 07:30, 3F
→
05/15 07:31, , 4F
05/15 07:31, 4F
→
05/15 07:32, , 5F
05/15 07:32, 5F
→
05/15 07:33, , 6F
05/15 07:33, 6F
→
05/15 07:35, , 7F
05/15 07:35, 7F
→
05/15 07:38, , 8F
05/15 07:38, 8F
→
05/15 07:40, , 9F
05/15 07:40, 9F
→
05/15 09:59, , 10F
05/15 09:59, 10F
→
05/15 10:00, , 11F
05/15 10:00, 11F
→
05/15 10:01, , 12F
05/15 10:01, 12F
→
05/15 10:03, , 13F
05/15 10:03, 13F
推
05/15 10:59, , 14F
05/15 10:59, 14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