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從三聚氰胺濃度開始談起

看板Policy作者 (好好加油)時間17年前 (2008/10/03 02:05), 編輯推噓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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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衛生署處理三聚氰胺事件,感觸很多。 因為念研究所時,曾經參與過勞委會勞安所底下的一個計畫, 這個計畫是針對勞工作業環境下,空氣有害物容許濃度標準值進行重新評估, 因此跟這次衛生署建立三聚氰胺濃度上限的情形很像, 都是有各方角力(勞方、資方),同時也要考慮國際相關標準, 以及人體危害程度評估的複雜評估技術。 因此,我想分享一下這種設定濃度上限的流程和背後邏輯, 也許會讓大家有更深的思考。 首先,勞工作業環境(工地、工廠等)的空氣有害物成千上萬種, 有些有害物以前不可能在職場上出現,現在卻可能。 比方說半導體產業的作業環境中, 就會出現很多過去沒有出現過有害物在職場中。 反過來說,像電路印刷廠這幾年幾乎都跑到對岸去, 因此在電路印刷業特有的空氣有害物就會很少有機會被測到。 為了保護勞工,政府會制定某些空氣有害物的職場容許濃度上限。 通常各國政府在初制定標準時,根本沒有足夠人才進行相關研究, 多半都是先依據先進國家的相關標準,照抄變成自己的標準。 因此如果去各國的容許濃度建議值(REL)資料庫, 就會發現很多國家的REL資料庫跟某些大國幾乎一模一樣。 通常被參考的對象是美國,如果是大英國協的成員國, 則會比較去參照英國的標準。 但是人類的公衛知識畢竟是與時俱進的, 二十年前我們可能會認為某些有機物對人體無傷大雅, 但隨著病例的新增或更多的動物實驗, 我們會發現過去的標準已經被證明不足以保護勞工, 因此就必須重新審查REL資料庫。 由於有害物成千上百種, 因此每年勞委會會挑出目前比較有急迫的有害物種, 成立審查委員會,評估該物質的REL是否合理。 委員會的成員為產官學的公衛專家或學者, 他們根據被挑出的物種,遴選對該物種比較專精的專家負責撰寫REL評估報告。 那麼報告要寫啥呢? 大體上分成以下幾個部分: 1.物種的物理化學性質:基本物質敘述。 2.主要應用範圍:該物種在工業上如何被應用。 3.毒理學: A.急慢毒性:各接觸方式(食用、吸入、皮膚)下之器官毒性 B.致癌性:各接觸方式(食用、吸入、皮膚)下之致癌性 C.生育毒性及發育毒性:指對孕婦、嬰幼兒的毒害 D.基因毒性:物種是否導致基因突變 E.代謝研究:物種在人體內的代謝情形 4.人類流行病學研究:過去全球病例分析。 5.現有採樣分析法:介紹檢測該物種的採樣分析法有哪些, 以及各國目前主要使用哪一種檢測法。 6.各國現行REL標準。 7.建議REL值:分成REL和STEL(短時間暴露容許濃度)。 8.參考文獻。 其中毒理學多半是動物實驗結果, 因為很多時候這世界根本沒有多少該物種的病例, 而我們也不可能為研究物種的毒性,做人體實驗。 當然,負責撰寫的專家幾乎不可能在一年間完成毒理學研究, 真要做下去實際做完整的研究,錢也要夠多才行, 所以這份報告主要是文獻的REVIEW和整合而已。 寫完報告之後,就會由審查委員會進行報告審查, 專家和委員會必須就報告內容討論, 最重要的就是討論專家提出的建議值是否合理。 在經過審查委員會通過後,報告才送進勞委會, 由勞委會決定是否依照審查委員會建議,調整該物種的REL值。 這時大概已近年底,於是勞委會在根據外界建議, 選出數個物種,作為明年的REL審查物種。 寫這些東西,主要是想讓網友理解, 有害物濃度上限值的制定,其實有一套完整的流程, 必須要先根據人體、動物的研究,以及參考各國的標準後, 然後才討論要怎麼調整本國標準, 這絕對不是三兩天就寫的完的事。 反過來,就我自己的感覺,三聚氰胺事件中, 衛生署決策上的最大問題並不是在緊急時刻中訂出2.5PPM的標準, 而是一開始要進行三聚氰胺檢驗時,就沒有統一檢測流程。 因為時間緊迫,社會不允許衛生署找學者花太長的時間完成評估報告, 因此針對緊急情況設定暫行檢測標準是有必要的。 但是檢測法卻是很快就可以確認的, 因為檢測法或儀器大概就是那幾種,而高階機器到底有幾台非常好查, 因為賣高階儀器的廠商就是那幾家, 打電話問儀器廠商,表明自己身分, 很快就能統計台灣有幾個實驗室有用這儀器, 能夠作為衛生署在做大規模檢測時的檢測能量。 而三聚氰胺在不同檢驗法下的下限也是可以很快被確認的, 因此衛生署可以早在事情最初,就確認接下來檢測方法要怎麼被統一, 但衛生署失之大意(其實我很想說,最初72小時根本就是在恍神), 最後事情大條了,署長又沒有魄力乾脆都使用LC MS/MS (葉金川昨天證明一件事:真的不是非仰賴HPLC不可), 然後就出事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04.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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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說明 不過現在好像連儀器都有得吵了...搞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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