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財產來源不明的法案
※ 引述《wtj1003 (Emperor)》之銘言:
: 關於某甲的狀況, 對外人而言.
: 只能發現他突然多了 2000 萬, 而且是某甲無法用正常收入可以解釋的
: 當然某甲可以請親人見證這些錢是從遺物中找到的,
: 但是外人有理由懷疑這是串證
很簡單,因為某甲也可以選擇"不要".
理由也很剛好一樣,某甲本人也有理由去懷疑,
"這份東西不見得是先人留下來的"
就好像你在房間地上撿到一張鈔票,
你有什麼理由相信
"這張鈔票是從你口袋掉出來的,而不是昨天客人掉的"?
同理,當你要宣稱擁有一份禮物"不是從天上掉下來的",
很自然這不就代表你相信這份禮物的清白禁得起檢驗與法官的心證嗎?
: 其次, "賭錢是可以請賭場開單據證明的耶" 這就是賄絡最好的掩護
: 我想賄絡某乙, 就故意藉由對賭輸錢給他, 他不但可以正大光明的拿
: 還不能告他貪污.
: 或是說公務員禁止賭博呢? 那公務員可不可以兼差?
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 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
: 可以的話, 我請某乙兼差幫我個忙, 付點酬勞是應該的.
: 當然這酬勞就是前金後謝
: 如果, 公務員不能兼差, 那能不能演講?? 演講可以有酬勞
: 當然這酬勞就是前金後謝
這種事並不是"財產來源不明罪"處理的範圍.
因為不論任何形式的交易或酬謝,只要有據可查,就可以比對行情價.
對照市價其差額有明顯落差的部份,就可以視其為相當於餽贈.
(請Google 賄賂 優惠交易 折扣 )
就算不以金錢的得利當餽贈處理,在貪污與賄賂這條目裡,
早就開了一條超大的"不正利益"的後門.
(直接Google 不正利益,或者加上法務部法律常識宣導短篇有個例子)
但仍然一言以蔽之,
這種有據可查的東西跟財產"來源不明"罪拉不著關係,請不要把它扯進來:)
: ...
: 若是, 公務員除了領公家薪水, 就不能有其他收入, 但是他老婆不是.
: 他很多親戚不是
這個可以參考香港的規定,這種事香港人考慮過了.
在因第(1)(b)款所訂罪行而進行的法律程序中,法庭經顧及任何
人與被控人關係的密切程度及其他情況後,如信納有理由相信該
人為被控人以信託形式持有或以其他方式代被控人持有金錢資源
或財產,或因被控人的饋贈而獲取該等金錢資源或財產,則在沒
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該等金錢資源或財產須推定為由被控人控制。
: 只要有法條, 就可以鑽漏洞.
同樣的,政府要徵稅,就會有人想逃稅:)
漏洞總是存在,差別只是洞大洞小,填洞的代價多寡.
: 所以我還是覺得, 立這法要謹慎.
: 更該謹慎的是, 規範好執法單位. 讓這單位能好好執法.
沒有什麼立法是不該謹慎的,
也沒有什麼政府機關是不該恪守其職份的.
所以我不是很瞭解這幾句話的用意何在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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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我覺得你提的例子有些超越財產來源不明的範圍,
根本是傳統貪污賄賂在處理的問題了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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