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財產來源不明的法案

看板Policy作者 (Emperor)時間16年前 (2008/08/17 02:20), 編輯推噓3(3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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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omogenie (genie)》之銘言: : 剛看完 施明德 的訪問, : 最近台灣發生了 阿扁 的醜聞, : 施明德很感慨地談到 紅衫軍 當初提出的構想法案, : 『財產來源不明法案』 : 聽起來這個概念,像是 英治時期 香港的廉政公署, : 廉政公署 可以根據 公職人員 的工作所得 和 現有財產 比例做判斷, : 如果比例過於懸殊,便要求 政治人物 必須提出合理的說明。 : 這個橋段,曾經在港片 五億探長雷洛傳 中出現過, : 記得雷洛的對手,因為無法合理地交代財產來源, : 便被懷疑是貪污。 : 類似這樣的法案概念, : 或許還可以構想地再細緻一些, : 但是,如施所說,當紅衫軍的熱潮一退,藍綠都刻意地忽視這個提法。 : 我不知道,我可以做一些什麼, : 但是如果, : 藉由連署、發聲 是可以引起一些共鳴的, : 那我覺得台灣的確 需要類似的法案,來監督 政治人物, : 不知道有沒有可能, : 大家串連起來, : 表達一種聲音給我們的民代、國會... 其實這種接近 "絕招" 的法案是很容易被執行單位濫用的 假設我們通過了一個這樣的法案, 並交由獨立單位去執行 那這個獨立執行單位的頭頭, 恐怕是人見人怕的腳色. 光是先辦誰, 辦大的還是小的, 什麼時候辦?? 都是根本擺不平的事情 請注意, 香港當時能成功, 首先他當時是道地的被殖民地 其次是, 首批骨幹人員全是非香港人. 最後他是獨立單位, 直屬不是由香港選出來的 "港督" 那我們現階段呢? 這個獨立單位就算是直屬總統, 無論這單位找誰喝咖啡 被找的一定都會說 xxx也不乾淨, 為何先找我?? 實務執行起來已經有網友說過可能有污陷的問題 ( 此外, 我的印象是公務員花出去的錢明顯比正規收入高的話 會被廉政公署請去喝咖啡, 談談天, 說說話 ) 除了污陷問題, 再來就是尊重的問題, 憑什麼當公務員就要被懷疑? 必須自證清白 最後是能不能解決貪污的問題? 現在可以有政治獻金, 所以民代是可以收錢的 而很多問題的源頭, 就現階段而言, 都是出自民代. 那這類的法案與執行單位能幫上什麼忙呢?? 若是民代願意守法, 那可以執行政治獻金的法令 若是民代不守法, 那民代躲在政治獻金之後, 也不再會有 "不當收入" 了 因為都是來自 "政治獻金" 說個相關的題外話, 大家都知道誰是鎮瀾宮的頭頭. 那個地區為何會選他出來擔任立委?? 在地人不清楚他是 "什麼樣" 的人嗎?? 那為何選他出來呢?? 那選其他人就會更好嗎? 有政黨提出好的候選人嗎? 選民該如何評斷這個 "好" 字呢?? 這類的問題不解決, 我想光有『財產來源不明法案』也是無用 若是這類問題能解決, 我想也不用動用『財產來源不明法案』 一點淺見 -- 歷史總是這樣 又翻過了一頁 遺憾的是 當代的人沒有誰能看清楚它 是因為有太多的愛恨情仇 後來的人也沒辦法從歷史學到什麼 是因為不能超越自己的情慾糾葛 於是 一頁 兩頁 ... 滿滿一本 同樣的錯 不斷發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9.36.70

08/17 14:17, , 1F
同意此篇,權力一旦遭濫用的結局是相當恐怖的,寧可審慎點
08/17 14:17, 1F

08/17 14:18, , 2F
也不要一頭熱的"協商"出無可收拾的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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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7 19:34, , 3F
我同意你的看法。 在現實的情況上,看來這個法案,很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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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地施行。 或許,配套治標的配套措施,只能構思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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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7 19:37, , 5F
完善的政治獻金法案,如mayasoo大大所說的選舉經費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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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7 19:38, , 6F
法案。至於,治本的方式,恐怕是人文教育的普遍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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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7 22:51, , 7F
ICAC只有調查權,審檢控都不在ICAC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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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7 22:52, , 8F
自證清白的問題,就像某些行業的無過失舉證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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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7 22:52, , 9F
收賄這種東西,手腳不乾淨的人才會留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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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7 22:53, , 10F
當所有的證據只剩下鉅額的,來源不明的財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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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7 22:53, , 11F
傳統的罪行幾乎無法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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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7 22:53, , 12F
就像買票一樣,抓不到對價收受的關鍵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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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7 22:58, , 13F
而事實上一般人也很難有"來歷不明"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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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7 22:59, , 14F
而如果是污陷,自己的帳戶裡跑出一大筆鉅款還沒意識到自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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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7 23:00, , 15F
就套用前陣子的名言,"要嘛是笨蛋,要嘛是壞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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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7 23:03, , 16F
這種條例只是用來處理"應該定罪而未能定罪"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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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7 23:04, , 17F
至於像是xxx為何不先辦?(two wrongs can't make a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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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7 23:05, , 18F
執行單位濫權(不具檢控審判權利,受立法與其它單位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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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7 23:05, , 19F
污陷(自清,其實以往送賄招術也不少,晚上包著錢丟進家的)
08/17 23:05, 19F

08/17 23:06, , 20F
(甚至也不署名,也沒有標記,反正當事人知道是哪個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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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7 23:07, , 21F
(或白天/前幾日才有奇妙的風聲耳語被傳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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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7 23:08, , 22F
配套有到位的話,都不是這個條例需要太過考慮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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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7 23:09, , 23F
惟一需要考慮的問題是我們認不認定擁有"天上掉下來的金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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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7 23:10, , 24F
對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士,可以作為定罪的關鍵理由.
08/17 23:10, 24F

08/17 23:11, , 25F
或者反過來思考,有什麼合法的情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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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7 23:12, , 26F
我們會擁有額外一大筆鉅款,而其來源是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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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7 23:13, , 27F
這邊稍微把誣陷的情況排除,限定為"本人確信其為明確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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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7 23:14, , 28F
供其運用的財富"
08/17 23:14, 2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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