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政策] 同志平權

看板Policy作者 ( 海綿寶寶)時間16年前 (2008/03/09 17:12), 編輯推噓21(2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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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認為 要一下子跳到同志婚姻的立法 實在有點過於衝擊社會觀感 但就社會接受度而言 現在的情形 若真的立法 有膽能去登記的也是少數 因為多數的同志還是生活在飽受歧視的環境 恐同的異性戀真的很多 應該一步步 讓同志能在社會立足 被接受 才是重點 教育是一種方法 但似乎成效不大... (課本不知道寫了多少次的大道理 真正有去實行的人少之又少 再加上台灣真正感受"學習" 主動"學習"的人還是算少 升學主義讓許多人麻木) 直接立法 立什麼法? 《反歧視法》 其實我們憲法明文就規定不應歧視 但現在許多人 許多政客 以種族 以性別 以性取向 以省籍 等等歧視的言論實在太多 這樣的社會風氣大家明知道是不對的 但卻沒有法律加以制止 現在相關的法律有..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項:『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 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七項:『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 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八項:『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 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 』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五條:『雇主對勞工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之待遇。工作相同、效率相同 者,給付同等之工資。』 最主要的立法法源在中華民國憲法第二章人民的義務與權利都有簡單的陳述人民被國家所 保障的權利!! ####################################### NCC制訂的「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增加了廣播電視「不得煽動族群仇恨或性別岐視」 ,違者將處以三萬到一百萬元罰鍰的條文。 不知道這項條文己經成立了沒有? 但我不是法律的專業 我是覺得 雖然有上述的相關法律支持 但卻沒有明確定義 何為「歧視」? 如何舉證 告發? 應該要像美國一樣 當你口出惡言 那怕只是開玩笑 有歧視黑人的時候 就應該重罰 在台灣 不要再讓政客歧視別人的種族省籍性別 也別讓社會歧視女性呀同志等等 這個方法應該是現階段最可行的 先行法案之一! 當同志也能藉由此法告發歧視他們的老闆同事時 社會也就強迫被動學習 「呀,其實歧視他們本來就不對呀,他們只是性取向不一樣而己。」 到了有這樣風氣的支持 也有許多同志伴侶努力自己的婚姻也能融入異性戀生活圈時 立法就成了擋不住的潮流 該做的事 ※ 引述《manphage (阿劫)》之銘言: : 其實這個問題在 gay 板常常討論 有興趣的板友也可以去晃一晃 : 我在 #17NHjCQ8 (gay) [ptt.cc] Re: [請益] 有關同志婚姻合法化 : 簡單地題過,一個人可以從「婚姻關係」得到什麼? : 1) 獨佔的性交權 : 2) 繼承 保險受益 : 3) 共同處置財產 : 4) 決定對方的生死(手術同意 不急救同意 病房探視) : 等等 : 那時候沒想過的還有 : 5) 國宅配給 : 6) 稅捐優惠 : 這些 : 當然還有比較有爭議的 : 7) 共同扶養小孩 : 目前可以達到上面需求的就只有婚姻 : 而同性目前不能結婚 : 一對異性戀伴侶有上述需求的時候,只要去結個婚就可以了 : 當一對同性戀伴侶有同樣需求的時候,該要如何呢? : 我個人是傾向伴侶制度的立法 : 第一個是我覺得婚姻這種"天長地久"的關係基本上太過夢幻 : 我也不想追求,不過以上權利我還是想要有(獨佔的性交權除外) : 而這種伴侶制度不單嘉惠同志,實際上可以照顧所有 : "有上述需求但不想/能結婚的人" : 比如說 : a) 同志伴侶 : b) 相依為命的老人 : c) 不想結婚的異性戀伴侶 : d) 三等親內同居 : 甚至 : e) 想組三人/多人家庭的人 : 而這些權利,對於順利結婚的人,就像空氣一樣感覺不到 : 但社會上還是有無法結婚的人享受不了 而甚至攸關生死 : 這要靠立法 : 不論是立同志伴侶或修改民法 : 而從同志參政慢慢來似乎太牛步了些 : 需要各界的幫忙 : 說實在 同志並不是一個團體 : 否則以估計 10% 的人口 (230萬!) : 在立法院應該可以小有勢力 : 就算保守再保守估個 3% 那也跟台聯新黨目前差不多強了 : 體制上還有一個點可以衝撞 : 就是釋憲 : 民法似乎沒有規定結婚要一男一女 : 就算有暗示 或許跟憲法的平等概念有衝突 : 那就可以層層官司至釋憲 : 但目前應該還沒有人進行 : 至於板大提的較具爭議的部份我覺得可以暫且擱下 : 但是可以想想 目前法律並不禁單身認養 : 那同志伴侶認養又比單身認養多了些什麼考量呢 : 關於該不該單一伴侶方面 : 我個人是認為應該推廣安全性行為 : 至於單一不單一,那應該還給個人選擇 : 性是這麼美好的事,加以一堆道德甚至法律限制不是很殺風景嗎? : 後面的戀獸/物的部份我的腦袋還想不出來 : 也暫時擱著了:P : 以上個人淺見 -- ○落雲亭 http://blog.sina.com.tw/jarstin/index.php?pbgid=759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25.118.132

03/09 17:12, , 1F
第一次發文... 不好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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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9 17:22, , 2F
正確。
03/09 17:22, 2F

03/09 17:25, , 3F
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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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9 17:32, , 4F
所以說 為什麼會談到婚姻權的原因就是 -- 國內目前在職場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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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對同志「積極歧視」的情況不多;台灣社會看待權力和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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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9 17:33, , 6F
不像外國社會一樣 在外國 講黃色笑話可以視為騷擾 台灣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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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9 17:33, , 7F
這就導致了「法不可能定得細,但 法律如果只定概念 不但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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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9 17:34, , 8F
人不會認真看待 甚至連法官都不會作嚴厲的判決」 -- 白話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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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9 17:35, , 9F
職場、生活上的平權 原則上已經爭取到了;剩下的部份是爭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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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9 17:36, , 10F
不到的,才會想再進一步爭取合法結婚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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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9 17:37, , 11F
倒不是說 同志一再要求權益 而是職場生活上的平權 除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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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9 17:37, , 12F
其他太難從法律爭取;我記得四年前有美國有一個黑人控告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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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9 17:38, , 13F
浦歧視,最後告贏 判賠n千萬美金的懲罰性賠償 台灣就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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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9 17:39, , 14F
一樣定出這條法律 在維護權益上的實際效力差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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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9 18:08, , 15F
制定反歧視法要很小心 否則很容易成為管制言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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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9 18:10, , 16F
歧視言論是否受言論自由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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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人不慎用詞問候他人母親 是否應受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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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消除岐視的保障還是有必要的,比如說德國在女性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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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時,規定顧主不可以問對方近幾年是有否有懷孕的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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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問了,應徵者也可以說謊這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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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9 19:27, , 21F
我在網路實在查不到明確"消極歧視"或"積極歧視"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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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9 19:28, , 22F
oodh 不知道可不可以解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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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9 19:28, , 23F
我找了歧視的定義 貼在下面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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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9 20:24, , 24F
感謝你的資料 我是自己找詞用而已 積極行為上的歧視 也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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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9 20:25, , 25F
欺悔、厭惡 像斷背山裡被人打死的同志那樣 消極行為的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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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9 20:26, , 26F
是一種成見 或漠視平權、反抗平權 比如說 管理學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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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天花板」一詞 形容女人和非白人 永遠爬不到經營高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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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9 20:28, , 28F
或著 有些男性 就是因為看到女人和他一同在辦公室平起平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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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9 20:28, , 29F
就會故意和隔壁說黃色笑話 讓女同事聽了不舒服 如果她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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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9 20:29, , 30F
就藉此要證明「女人還是不能幹大事」 這就是我指的消極行為
03/09 20:29, 30F

03/09 20:30, , 31F
的歧視 -- 他不是厭惡 也可能不會說不行 但就是有歧視心態
03/09 20:30, 31F

03/09 21:23, , 32F
嗯 大約瞭解了 謝啦~
03/09 21:23, 3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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