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老闆未經學生同意帶助理來聽咪聽

看板PhD作者 (超想睡...)時間12年前 (2013/04/01 15:40), 編輯推噓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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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恕刪~~ 我是在原PO發文時,第一時間就推文問他領域與支領薪水 問題的版友,小弟認為在不同領域的風格差異會差很大。 (本人是EE/CS在我的領域這樣的行為是很正常的,但是否 是合理合法? 請各位繼續看下去) 其實這問題如同版友所言 在PHD AfterPHD版相似的問題出現過數次 先前的討論不再重述 但我想提供一些相關的文獻與案例來看看 ------------------------------------------------------------------- 首先來看一下這篇文章 http://journal.naer.edu.tw/uploadfiles/20100618_152412_g3N5HB5y.pdf 產學合作中的師生互動-一個新制度經濟學觀點 教育研究與發展期刊(第六卷第二期) 2010.06 摘錄其中一些內容 前言部分 "在委託研究案的關係中,企業委託學校從事相關研究,可視為委託人 (principal)的角色,校方則是被授權的代理人(agent),產學之間儼然 形成委託人與代理人的關係。在校園內,教授的身分又似學校的代理人,其 必須組織一個研究團隊來完成受委託的計畫。而在研究團隊中,除了教師還 有其所指導的學生,因此研究生在某種程度上亦具備了代理人的角色,換言 之,在整個產學合作研發活動當中,可能存在著多重委託代理的關係。" 委託人與代理人皆可視為自我利益的極大化的個體且彼此間存在著衝突,而 導致雙方產生衝突的原因可歸納以下四點: 目標不一致 資訊不對稱 風險偏好不同 契約不完備 產學合作中的委託代理關係 "第二層則是教授與學生間的委託代理關係。在大學校園裡,若教授接 了研究案,交由研究生來共同執行似屬慣例,當學生願意找某位教授指導 時,通常也意味著他願意接受教授的委託,支領研究助理的獎助金,幫老師 完成研究案。此可謂是一種默認(consent),代理人理論即試圖以契約的 隱喻,用以描述委託代理之間的關係(Eisenhardt,1989;Jensen & Meckling, 1976)。換言之,當學生成為研究團隊時,「幫教授做事」無形中便形成委 託代理的關係。但若從知識生產的角度來看,學生是高等教育機構的顧客, 也是產品,學生繳學費入學,希冀在大學的知識殿堂學習,此時學生成為委 託人,學校則是代理人,學校安排師資,教導學生知識,教師又成為學校的 代理人。因此在校園裡可能存在著多重委託—代理的關係" 代理人(研究生助理)的非預期行為 "產學合作契約通常都是由教授與企業簽約,幾乎沒有學生與校方或企 業簽約的情形,在沒有契約的保障之下,學生的權利與義務難以規範。特別 是學生在產學合作活動中若涉及研究發明,勢將衍生出權利歸屬的問題,亦 即當學生完成某項發明,該研發成果之所有權(產權)是否即歸屬學生?通 常學生不會與學校簽署任何發明讓渡契約或接受學校所制定之專利政策,學 校除可主張該研發成果有利用到學校資金及設備,進而求取得該項研發成果 之使用權外,在所有權之歸屬仍具爭議。在國外,因研發成果之權利歸屬所 引發的師生糾紛事件不少,多年前轟動美國學術界的鏈黴素案即是顯例3 。" 鏈黴素案 以鏈黴素案探討學生在學期間研究成果歸屬之問題是美國歷史上有名的案例, 鏈黴素真正的發明人一 Albert Schatz 於1943年退役後,進入時任 Rutgers 大學土壤微生物所( Soil Microbiology Department)所長Dr. Selman Waksman 之實驗室攻讀博士學位,然而,Schatz 在發現鏈黴素上的角色卻被在當時遠較其有學術聲望的Waksman博士所遮蔽, 不論是在學術成就的名聲上或是權利金的實質利益上,而這樣的情況導致了 師生對簿公堂,最後在確定雙方皆為「共同發明人」之地位,並且由Waksman 博士支付了Schatz一百萬美元的情況下和解,且自此斷絕師生關係(鄭雅文,2007)。 -----------------------------------分隔線------------------------------- 我的結論是這樣,不管在國內/外的研究組織團體,在學生/教師的相關規範 與保障機制是非常薄弱的,在我自己的EE/CS領域裡看似常態的現象,後面 是不是健全的制度環境值得啟示與省思。而非我這個領域的其它研究領域, 就更是其它的狀況,不該統一討論。尤其是上文所提的學生/教師關係是否為 學生/老師<--> 雇員/雇主,更影響所有權的判斷。更重要的是,即便是 雇員/雇主關係,在 目標不一致 資訊不對稱 風險偏好不同 契約不完備 的狀況下,我們所認為理所當然的事,總有一天會出現對簿公堂的事,當然 到時候是誰贏就不知道了(也許是看誰的律師強?)。 有興趣的讀者可以把上文"產學合作中的師生互動-一個新制度經濟學觀點" 整篇讀完,是很有趣的研究。也許這篇的論述不一定正確,我的解讀也不一 定合理。一些淺見給大家參考。 最後提一個有趣的例子,我不知道怎麼歸類: (保護當事人我還是砍掉一些重要細節) 我的一位設計系的博士班朋友(似乎是工業工程設計系?),我不知道要怎把 工業工程設計系歸類為人文社會或是工程科學,不過這不是重點。他們系上 的狀況是沒有實驗室,全系所研究生統一在一間研究室裡,除非兼任助教, 否則沒有研究津貼,所以60%以上的學生多是在職生,不是在職生多半也有 固定的工作(非學校的工作),在他的論文裡設計了一個東西,這個小東西用 來做研究"物體與意象"此議題的其中之一個物體,該物體本身與指導教授無 直接關連,,結果他的指導教授未知會的狀況下把這東西與另一位教授與其 它學生拿去參加設計展(國外),還拿獎。 現在問題來了,研究的過程是老師讓學生找十多項物體,包含設計/未設計的 東西,目標是討論"物體與意象",在 目標不一致 資訊不對稱 風險偏好不同 契約不完備 的狀況下,我朋友並不在得獎名單內,目前遭施壓只能吞下去。 對了,關於學術的交流,研討會的舉辦的重要性,我是十分贊同的。我贊同 puec2版友所說的科學研究一個很重要的活動就是分享與討論,但保護自己的 權利與健全的制度環境也是值的注意的事,也是應該並行之事。大多數的學 生都是相信老師的,大多數的老師都是好的,偏偏就是有著道德淪喪的高知 識份子,貪汙、剽竊者我們真的看多了,與其生氣不如研究保護自己吧。 ------------------------------ 收到信件詢問,在此回應一個內容就是 所有權及使用權 所有權及使用權最大的差別在於,完整的所有權人對其著作(軟體)專有無限 重製(拷貝)/散佈/改作(版)等權利;而使用權人僅能在所有權人所授權之範圍 /套數等限制下使用該著作,否則將有侵權之虞。 上文有提到,學校除可主張該研發成果有利用到學校資金及設備,進而求取得 該項研發成果之使用權外,在所有權之歸屬仍具爭議。是的,我們的學校或老 師可以透過主張該研發成果有利用到學校資金及設備,進而求取得該項研發成 果之使用權,但注意是使用權。在所有權之歸屬仍具爭議,所以才會對簿公堂 (鏈黴素案爭的是所有權)。 這世界有太多比發表論文的作者是誰還要讓人無奈的事,原PO與各位版友也許 看到發表論文的作者或meeting ,老實說,這真的沒甚麼好生氣的,但事情如 果發展成金錢問題或更多的利益的時候,好好研究自己的權利保障方法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3.240.126 ※ 編輯: avexzero 來自: 140.113.240.126 (04/01 16:01)

04/01 15:55, , 1F
04/01 15:55, 1F

04/01 16:35, , 2F
連這個都有reference可以cite...太有意思了
04/01 16:35, 2F
※ 編輯: avexzero 來自: 140.113.240.126 (04/01 17:09) ※ 編輯: avexzero 來自: 140.113.240.126 (04/01 17:11) ※ 編輯: avexzero 來自: 140.113.240.126 (04/01 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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