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美國專利答辯

看板Patent作者 (happycat)時間4年前 (2019/11/01 22:56), 編輯推噓8(8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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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 關於103答辯,假設引證1,2核駁claim 1,引證3核駁claim 2,我在引證3與claim : 2 : : 之間找到差異性,所以我答辯時強調引證3沒有揭露claim 2,從此推論,claim 2克服1 : 03 : : ,但主管認為這樣還是新穎性的答辯,這一點我有不太理解。 : : 另外主管還強調需要說明功能性,而不能只是特徵差異而已。 : : 因為我認為美國103的非顯而易見跟歐洲/中國的進步性(inventiveness)是不同的, : : 只要有非輕易可想到的特徵差異就可以符合103,而不一定要有功能性區別, : : 功能性是輔助答辯。 : : 假如要同時有特徵差異與功能差異才能進行答辯103,那很多案子會無法進行。 : : 我在前公司的經驗是很少拿功能性(因為拿不出來XD)差異來進行103答辯, : : 通常只答辯技術特徵差異還是有核准。功能性是否真的必要? : 答辯理由要有法源。 : 原po說的沒錯,『只要有非輕易可想到的特徵差異』就可以克服103,但您要怎麼證明 : 是非顯而易見? 單一引證未揭露,並不是基準中可以證明非顯而易見的理由唷。最多只 : 能說審委核駁未依基準考慮所有限制,但若只打這一點,則通常沒什麼鳥用。畢竟,你找 : 審委麻煩,他也只能用最省力的方法(隨便找一篇有該特徵的前案,用強大 : 心證來結合),找你麻煩。 : 打OA,至少要留個梗,讓審委想偷懶時可以直接准。而核駁錯誤這種打臉性答辯,除非真 : 的很具說服力,審委認輸,不然OA打不完。 : 另外,我想,原po老闆指的所謂功能性答辯應該是指MPEP2142中提到的 跟作動原理部份 : 相關的 : 內容 用相關理由答辯的好處是有所根據而不是各說各話。以上 請參酌 感謝大家的意見, 關於這一段回覆(單一引證未揭露不能證明非顯而易見),小弟有些不太理解。 假如claim 1有ABC特徵。審查員拿引證1的A'對比A,引證2的B'對比B,引證3的C'對比C。 申請人試圖證明C'不等於C(可能是結構上,可能是元件特性等), 然後因為引證1與2也沒有揭露C。因此結合引證1-3不會得到claim 1。 claim 1具有非顯而易見性。 不知道上面這樣論述是否正確? 我的疑問是,這樣答辯屬於是單一引證未揭露而不能證明非顯而易見嗎? 假如是 那該如何答辯比較恰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75.181.114.4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atent/M.1572620176.A.3CC.html

11/01 23:03, 4年前 , 1F
MEPE 2145有說其他引證文獻沒有揭露不能當作非顯而易
11/01 23:03, 1F

11/01 23:03, 4年前 , 2F
見性的反駁哦 還是要舉出不能結合的動機或是按照引證
11/01 23:03, 2F

11/01 23:03, 4年前 , 3F
文獻揭露的連結方式組合後不會得到本案的技術
11/01 23:03, 3F

11/02 11:56, 4年前 , 4F
 之前我都以為結合論述只是加強說服力。沒想到是
11/02 11:56, 4F

11/02 11:56, 4年前 , 5F
必要條件。
11/02 11:56, 5F

11/02 13:53, 4年前 , 6F
三個引證都沒有揭露c,那不就有新穎性?
11/02 13:53, 6F

11/03 09:49, 4年前 , 7F
請問P大,是在MPEP2145的那一個章節?我看了之後找不太
11/03 09:49, 7F

11/03 09:50, 4年前 , 8F
你說的部分。因為,引證都沒有揭露C特徵的話,根本沒得
11/03 09:50, 8F

11/03 09:51, 4年前 , 9F
結合不是嗎@@
11/03 09:51, 9F

11/03 10:24, 4年前 , 10F
我記得是在講如何反駁審查委員的prima facie的其中一
11/03 10:24, 10F

11/03 10:24, 4年前 , 11F
個段落 (實際在哪不太確定) 但有記載到只提出單一引證
11/03 10:24, 11F

11/03 10:24, 4年前 , 12F
未揭露技術特徵無法做為一個有效的抗辯理由
11/03 10:24, 12F

11/03 10:26, 4年前 , 13F
然後我是看原po說審查委員已經拿引證3的元件當作C了不
11/03 10:26, 13F

11/03 10:26, 4年前 , 14F
是嘛@@? 審查委員會這樣比就代表他心證覺得這兩個元件
11/03 10:26, 14F

11/03 10:26, 4年前 , 15F
是相等的吧,除非真的有很強烈的證據證明兩個元件不一
11/03 10:26, 15F

11/03 10:26, 4年前 , 16F
樣不然審查委員只要堅持他的心證你也拿他沒辦法
11/03 10:26, 16F

11/03 10:49, 4年前 , 17F
建議原po要先養成會讀MPEP找解答的習慣
11/03 10:49, 17F

11/03 10:50, 4年前 , 18F
若是討厭看英文其實真的不太適合從事專利這行
11/03 10:50, 18F

11/05 13:58, 4年前 , 19F
補充說明一下 mpep2143.03要求審委要考慮claim中所有限
11/05 13:58, 19F

11/05 13:58, 4年前 , 20F
制 若審委未在前案中找到claim中所有限制 則其核駁理論
11/05 13:58, 20F

11/05 13:58, 4年前 , 21F
上是不當的。但,若您只打這一點,又沒提出其他說明,大
11/05 13:58, 21F

11/05 13:58, 4年前 , 22F
多會被視為找麻煩,常見是審委補充理由再駁一次。若您
11/05 13:58, 22F

11/05 13:58, 4年前 , 23F
不幸有修claim,那就是final rejection了 GG
11/05 13:58, 23F

11/05 14:01, 4年前 , 24F
所以最好可以套到2143.01裡名列可以克服103核駁的法定理
11/05 14:01, 24F

11/05 14:01, 4年前 , 25F
由 比較有說服力
11/05 14:01, 25F

11/06 10:43, 4年前 , 26F
final 之後rce 繼續拼。再不行就全部併成一項再加入
11/06 10:43, 26F

11/06 10:43, 4年前 , 27F
說明書裡還沒有claim 的特徵。死也要拿一個專利。
11/06 10:43, 27F

11/23 14:02, 4年前 , 28F
沒有答辯機會 就建議放棄
11/23 14:02, 28F
文章代碼(AID): #1Tl4UGFC (Patent)
文章代碼(AID): #1Tl4UGFC (Pat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