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全國十大理律台灣國際聖島台一將群連邦

看板Patent作者 (四月雪)時間6年前 (2017/11/08 03:28), 6年前編輯推噓10(10014)
留言24則, 6人參與, 6年前最新討論串9/10 (看更多)
「若技術內容差異甚小之二申請案先後申請,於後申請案申請時,先申請案尚未公開或 公告,因此不得以不具進步性之理由核駁後申請案,僅得以擬制喪失新穎性或違反先申 請原則之理由核駁後申請案,若後申請案非屬喪失新穎性之態樣,則是否應核准該後申 請案?若予核准,則該二專利可能互相落入對方之專利權之均等範圍內…(以下略)」 好吧,是這裡吧?就一個一個來,不要混著談,不要模糊焦點。 甲claim a b c1 乙claim a b c2 甲先申請,甲的均等範圍是abc1及於c2,乙的範圍至少有abc2 現在上法院了,因為甲侵權了乙? 乙當然可以告很多人不管他們落不落入,但濫訴跟告爽的不算, 被律師鼓勵興訟的也不算,這樣的討論是沒有意義的。 玩大一點好了。有沒有人要去問張仁平,甲真的侵權了乙? 上面引述段落的詮釋,適用在甲乙這種情況嗎? 我同twyesman大大觀點一樣,乙不要被無效就該偷笑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7.197.155.22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atent/M.1510082922.A.AC8.html ※ 編輯: alicg (67.197.155.221), 11/08/2017 03:54:19

11/08 04:08, 6年前 , 1F
a大也跳下下玩了
11/08 04:08, 1F

11/08 07:37, 6年前 , 2F
那照這樣講一開始幹嘛給乙專利?如果有檢索到甲的話
11/08 07:37, 2F

11/08 07:39, 6年前 , 3F
這樣論證下,不管哪一種論點都導向了擬制喪失新穎性
11/08 07:39, 3F

11/08 07:39, 6年前 , 4F
以及專31引入態樣(4)規則的合理性啊~"~
11/08 07:39, 4F

11/08 08:58, 6年前 , 5F
你講的情況如果發生 當然乙可能會被甲無效
11/08 08:58, 5F

11/08 08:59, 6年前 , 6F
但甲的實施若侵犯到乙 乙當然可以告甲侵權啊
11/08 08:59, 6F

11/08 09:00, 6年前 , 7F
不行的理由究竟在哪? 為了避免此麻煩才要導入(4)
11/08 09:00, 7F

11/08 09:26, 6年前 , 8F
推樓上
11/08 09:26, 8F

11/08 10:04, 6年前 , 9F
同意4F的說法
11/08 10:04, 9F

11/08 10:54, 6年前 , 10F
乙要告一個比自己早的甲 當然可以 如同錢多就是喜歡把錢往
11/08 10:54, 10F

11/08 10:54, 6年前 , 11F
水溝丟 有何不可? 當然可以.所以台灣有這種告法? 還是乙有
11/08 10:54, 11F

11/08 10:54, 6年前 , 12F
智能障礙? 還是有事務所(很缺錢)說這種告法是告的成的?
11/08 10:54, 12F

11/08 10:55, 6年前 , 13F
乙也相信. 不也有人承認乙可能會被無效了 因為乙要告一個
11/08 10:55, 13F

11/08 10:56, 6年前 , 14F
比自己申請早又長得像的甲. 反正就是一直在繞喜歡告有何
11/08 10:56, 14F

11/08 10:56, 6年前 , 15F
不可的圈子就是了?
11/08 10:56, 15F

11/08 11:41, 6年前 , 16F
是說如果沒有態樣(4)的話請問怎麼無效?
11/08 11:41, 16F

11/08 11:42, 6年前 , 17F
乙相對於甲來說不符合(1)(2)(3)的態樣,所以甲想無效
11/08 11:42, 17F

11/08 11:43, 6年前 , 18F
乙就變成要創造新學說、新態樣,那會創造怎樣的態樣?
11/08 11:43, 18F

11/08 11:44, 6年前 , 19F
不就是尚包括(4)差異僅在依通常知識均等(可直接置換)
11/08 11:44, 19F

11/08 11:44, 6年前 , 20F
然後繞了一圈,告了之後就是創造了態樣(4),洽證明
11/08 11:44, 20F

11/08 11:45, 6年前 , 21F
態樣(4)的合理
11/08 11:45, 21F

11/08 11:52, 6年前 , 22F
你說得沒錯 我打錯了
11/08 11:52, 22F

11/08 11:52, 6年前 , 23F
應該是甲乙可以互告侵權
11/08 11:52, 23F

11/08 11:56, 6年前 , 24F
除非甲有一案兩請 審查乙時委員沒發現甲新型已公告
11/08 11:56, 24F
文章代碼(AID): #1Q0Wbgh8 (Pa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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