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真的會用分類號不同做答辯嗎?

看板Patent作者 (糟糕信砍錯了 請再寄)時間12年前 (2011/07/30 07:54), 編輯推噓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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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AIJEE (save u, save me)》之銘言: : 想請教一下 : 用分類號不同(假設第一階或部的類號不同)來說引證案的領域 : 和申請案的領域不同去做答辯 這樣好嗎? : 我個人是沒用過這個理由也不太敢用 : 最近看到一個CN答辯理由用這個 : 結果審查委員竟然回說 : 分類號是做參考用的 做分類時有可能分錯或少分BLABLA 應該是cn的菜鳥 我之前還碰過進步性OK新穎性不過的OA 不過我知道意思 還是答辯 : (不過我心理os是認為 你都敢這樣講了 以後誰敢相信分類號阿...) : 請問大家的看法呢? : 謝謝 我認為不無可能 馬上想到一個例子 之前元照的書上 有提到飛機和潛水艇的例子 當申請專利範圍寫太廣時 審查員剛好又用馮京當馬涼用 這招可以用 但是基本上下個OA等著發給您 話說常聽我國審查官說多會檢索云云 有些工程師說審查官怎麼把馮京當馬涼 其實是自己沒搞懂 您專利範圍寫的不好 審查官花很多時間去找是笨 被審查官用馮京當馬涼 除非是亂審 否則是您專利範圍寫的爛 所以如果承別人的爛攤又不想花時間 這樣回是可能的 忘了說 所以專利範圍可以對應修改為 一種潛水艇,係用於液體的介質中,包括 表達您對審查員偉大的崇敬之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42.72.20.178

07/30 17:00, , 1F
第二段寫得好 不只是台灣OA, 美國OA也是一樣,說穿了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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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0 17:01, , 2F
文意解讀 , 專利範圍寫得爛,把"太多"不合理的情況都包進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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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0 17:03, , 3F
修正回來 一樣就還是落入引證的範圍, 結果就是: 駁.
07/30 17:03, 3F

07/30 17:57, , 4F
推這篇! Broadest reasonable interpretation standard雖
07/30 17:57, 4F

07/30 18:01, , 5F
是基本概念 但不少台灣PE或審查員想像力未能超脫實施例
07/30 18:01, 5F
文章代碼(AID): #1ECqWfHA (Pa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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