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真的會用分類號不同做答辯嗎?

看板Patent作者 (save u, save me)時間13年前 (2011/07/30 00:50), 編輯推噓3(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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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一下 用分類號不同(假設第一階或部的類號不同)來說引證案的領域 和申請案的領域不同去做答辯 這樣好嗎? 我個人是沒用過這個理由也不太敢用 最近看到一個CN答辯理由用這個 結果審查委員竟然回說 分類號是做參考用的 做分類時有可能分錯或少分BLABLA (不過我心理os是認為 你都敢這樣講了 以後誰敢相信分類號阿...) 請問大家的看法呢? 謝謝 -- facebook:http://www.facebook.com/waijee b l o g :http://waijee.pixnet.net/blog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37.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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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敢相信分類號?這句話的意思是什麼?用引證案的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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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申請案的領域不同去做答辯? 太神奇了!另 審委沒講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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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走到要用領域不同來答辯 通常是找不到技術上的不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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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成功的機率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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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 分類號本來就是參考用的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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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領域相差十萬八千里 只要本質技術上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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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委員完全有理由將其核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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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只剩技術領域不同的差異,試從不同技術觀點論述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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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域不同的答辯,僅用分類號的差異,是有點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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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螢幕背光用的LED 和 室內照明用的L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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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面詢時有跟審委聊過這問題 基本上前三碼同就當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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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領域 如H01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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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拿到一個專利,要行使的時候,你的對造反駁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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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分類號不同,所以不構成侵權。」專利權人可以接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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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階段和訴訟階段還是別混著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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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天申請馬桶刷座卻被筆桶駁,我會很無奈啊!
08/01 17:01, 1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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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l分類應該可以作為逆均等論成立的要件之一?
08/01 18:07, 17F

08/01 18:12, , 18F
若馬桶刷座與筆桶一樣 新穎性沒問題 進步性也過不了吧?
08/01 18:12, 18F
文章代碼(AID): #1ECkJ6pC (Patent)
文章代碼(AID): #1ECkJ6pC (Pat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