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三星隨身碟專利訴訟 二審敗訴
訴願如果認為為行政權的一部分 審查專利性當然有所不同
我認為不是司法權不能審專利
而是我認為司法就專業性特殊性事項不該介入的原因
不只是三權分立制衡的問題 也有專業分工的考量
如果司法做的沒有比較好 為何要司法來做
如果問我的意見 我認為比照法國 審專利交由司法
不必又有TIPO又有技術審查官 而且還是同一群人
再回到T大的討論 如果該引用文獻真的是全部內容為日期所決定
當然我也完全認同T大的意見
但是我認為這有點像部分優先權的概念
如果有些東西是習知 有些東西是全新的
但習知的即可以推知進步性 此時爭點就不單是日期了
這可以讓原審的判決不見得也說不過去
所以我覺得以前黃茂榮老師上課 常說書念好了 以後法院由你說
我個人並不認為是考上法官就可以亂說 而是從不同的角度
有不同的思維 光從判決主文有時並不足以為斷
※ 引述《tort (嘴炮byebye)》之銘言:
: 1.關於113條二審判決要求的調查內容並非專利性問題。另外依據各國法院運作與智
: 財審理法中的規定,法院可以審理專利性。實務上,有跟訴願會打過交道的,應該
: 很清楚訴願會的能力有多"好",訴願會都可以審查智財局的處分,法院不能審查
: 學理上似乎很好聽,在實際運作上,卻有點說不過去。
: 2.參考http://twpat.tipo.gov.tw/twcgi/twpat2?@30:92736083:906:::0@@57301
: 三次不同人提出的異議均成立,且審查基準為智慧局內部行政規則,與依據訴願
: 法第79條第2項,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
: 訴願為無理由等理由,我是認為訴願會維持有瑕疵的原處份站得住腳。
: 3.承上,一審判決將原處分與訴願決定均撤銷,我認為是很矛盾的。
: 畢竟原處分雖然有得撤銷理由,但因為訴願會並不受到審查基準約束,並且有訴願法
: 第79條第2項之規定存在下,一審法院似乎應說明為何訴願會應要求異議人再補充
: 證據。
: 坦白說這樣的矛盾其實是一審法院怠於職權調查證據造成的。法院雖然對於專業性
: 特殊性事項的介入應保持審慎態度,但本案中網頁真偽與否,是處分是否基於"正確
: 事實"的問題,這是法院可以介入審查的部份,我想這部份並沒有爭議。一審判決被
: 撤銷並不覺得冤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33.156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9 之 9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