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三星隨身碟專利訴訟 二審敗訴

看板Patent作者 (啦)時間16年前 (2008/07/02 13:07),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9/9 (看更多)
訴願如果認為為行政權的一部分 審查專利性當然有所不同 我認為不是司法權不能審專利 而是我認為司法就專業性特殊性事項不該介入的原因 不只是三權分立制衡的問題 也有專業分工的考量 如果司法做的沒有比較好 為何要司法來做 如果問我的意見 我認為比照法國 審專利交由司法 不必又有TIPO又有技術審查官 而且還是同一群人 再回到T大的討論 如果該引用文獻真的是全部內容為日期所決定 當然我也完全認同T大的意見 但是我認為這有點像部分優先權的概念 如果有些東西是習知 有些東西是全新的 但習知的即可以推知進步性 此時爭點就不單是日期了 這可以讓原審的判決不見得也說不過去 所以我覺得以前黃茂榮老師上課 常說書念好了 以後法院由你說 我個人並不認為是考上法官就可以亂說 而是從不同的角度 有不同的思維 光從判決主文有時並不足以為斷 ※ 引述《tort (嘴炮byebye)》之銘言: : 1.關於113條二審判決要求的調查內容並非專利性問題。另外依據各國法院運作與智 : 財審理法中的規定,法院可以審理專利性。實務上,有跟訴願會打過交道的,應該 : 很清楚訴願會的能力有多"好",訴願會都可以審查智財局的處分,法院不能審查 : 學理上似乎很好聽,在實際運作上,卻有點說不過去。 : 2.參考http://twpat.tipo.gov.tw/twcgi/twpat2?@30:92736083:906:::0@@57301 : 三次不同人提出的異議均成立,且審查基準為智慧局內部行政規則,與依據訴願 : 法第79條第2項,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 : 訴願為無理由等理由,我是認為訴願會維持有瑕疵的原處份站得住腳。 : 3.承上,一審判決將原處分與訴願決定均撤銷,我認為是很矛盾的。 : 畢竟原處分雖然有得撤銷理由,但因為訴願會並不受到審查基準約束,並且有訴願法 : 第79條第2項之規定存在下,一審法院似乎應說明為何訴願會應要求異議人再補充 : 證據。 : 坦白說這樣的矛盾其實是一審法院怠於職權調查證據造成的。法院雖然對於專業性 : 特殊性事項的介入應保持審慎態度,但本案中網頁真偽與否,是處分是否基於"正確 : 事實"的問題,這是法院可以介入審查的部份,我想這部份並沒有爭議。一審判決被 : 撤銷並不覺得冤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33.156
文章代碼(AID): #18QmqRog (Patent)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8QmqRog (Pat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