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三星隨身碟專利訴訟 二審敗訴

看板Patent作者 (啦)時間16年前 (2008/07/01 07:36), 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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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ort (嘴炮byebye)》之銘言: : 1.撤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113 條規定行政法院須依職權調查證據。 : 這並沒有所謂舉證責任的問題。 133條 不過個人想 原審法院認為其職權調查的範圍在於TIPO是否盡責調查 再審法院認為職權調查的範圍在於確認該證據是否有效 所以我認為 發回更審 第一審法院是否連專利性都要審 這牽涉到憲法的三權分立問題 對於具有專業性特殊性的行政事項 法院是否應介入或侵入到行政的領域 當然啦 或許日期算是法律要件應審酌 不過我認為還是法院的判斷 因為網頁的技術到底是如何來的 譬如舉出一些先前的技術 即可推知等 那日期和技術就非全然無關 是否法院該介入 還是見仁見智 另外二審法院提出事實應調查來解釋133 我個人認為在專利上並不妥適啦 那以133的公益性 那專利給法官審就好啦 : 2.要弄清楚的是,一審時本案的訴訟標的是"撤銷訴願決定",不是撤銷原 : 處分。爭執審查委員有沒有錯誤,是搞錯對象。 : 3.間接證據本來就可以用以證明待證事實,只要足以建立心證。 : 5.審查基準只是"智慧局"內部的行政規則,並不拘束訴願會,並且訴願是 : 採職權調查主義。因此訴願會認為網頁資料足以建立心證下,對造應該 : 做的事情是提出反證,而不是一直繼續挑戰證據的證據能力,或認為應 : 該由提出證據一方,補提證據,除非以前訴願會都會要求補提證據,那 : 訴願會的處分就違反公平原則,產生瑕疵。 : 6.訴願法第79條第2項規定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 : 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理由。因此訴願會維持原決定是有依據的。 : 7.另外嘴砲一下的是,經歷異議,訴願,行政訴訟,都拿不出一點證據是偽 : 造或變造的反證,不要陷入法律迷思,用直覺想想這樣主張有沒有道理 : ※ 引述《vuyan (科技與法律)》之銘言: : : 審查基準上面有關舉發之文件為網路上之資訊者時的規定 : : 當事人所提證據為網路上之資訊者,應注意網站之可信度,審查時, : : 若對於網路上之資訊內容或公開之時間點有質疑,或對造質疑該證據 : : 之真實性時,應通知當事人補提佐證資料(例如網站出具的證明), : : 以確認該證據係未經變更者。 : : 我並不認為舉證責任應該轉嫁到被舉發人或法院本身 : : 重點在於 : : 對方僅 : : 影印過去的證據 : : 審委竟然不需任何 "證明" : : 就認定是真的 而後就接受這樣的證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5.24 ※ 編輯: MicroOptics 來自: 140.112.5.24 (07/01 07:46)

07/01 21:14, , 1F
實務上不是一向認為專利性應該由法官來審嗎?
07/01 21:14, 1F

07/01 21:39, , 2F
不是很了解一樓要說的,是指101嗎?
07/01 21:39,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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