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三星隨身碟專利訴訟 二審敗訴
※ 引述《tort (嘴炮byebye)》之銘言:
: 1.撤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113 條規定行政法院須依職權調查證據。
: 這並沒有所謂舉證責任的問題。
133條
不過個人想 原審法院認為其職權調查的範圍在於TIPO是否盡責調查
再審法院認為職權調查的範圍在於確認該證據是否有效
所以我認為 發回更審 第一審法院是否連專利性都要審
這牽涉到憲法的三權分立問題 對於具有專業性特殊性的行政事項
法院是否應介入或侵入到行政的領域
當然啦 或許日期算是法律要件應審酌 不過我認為還是法院的判斷
因為網頁的技術到底是如何來的
譬如舉出一些先前的技術 即可推知等 那日期和技術就非全然無關
是否法院該介入 還是見仁見智
另外二審法院提出事實應調查來解釋133
我個人認為在專利上並不妥適啦 那以133的公益性
那專利給法官審就好啦
: 2.要弄清楚的是,一審時本案的訴訟標的是"撤銷訴願決定",不是撤銷原
: 處分。爭執審查委員有沒有錯誤,是搞錯對象。
: 3.間接證據本來就可以用以證明待證事實,只要足以建立心證。
: 5.審查基準只是"智慧局"內部的行政規則,並不拘束訴願會,並且訴願是
: 採職權調查主義。因此訴願會認為網頁資料足以建立心證下,對造應該
: 做的事情是提出反證,而不是一直繼續挑戰證據的證據能力,或認為應
: 該由提出證據一方,補提證據,除非以前訴願會都會要求補提證據,那
: 訴願會的處分就違反公平原則,產生瑕疵。
: 6.訴願法第79條第2項規定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
: 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理由。因此訴願會維持原決定是有依據的。
: 7.另外嘴砲一下的是,經歷異議,訴願,行政訴訟,都拿不出一點證據是偽
: 造或變造的反證,不要陷入法律迷思,用直覺想想這樣主張有沒有道理
: ※ 引述《vuyan (科技與法律)》之銘言:
: : 審查基準上面有關舉發之文件為網路上之資訊者時的規定
: : 當事人所提證據為網路上之資訊者,應注意網站之可信度,審查時,
: : 若對於網路上之資訊內容或公開之時間點有質疑,或對造質疑該證據
: : 之真實性時,應通知當事人補提佐證資料(例如網站出具的證明),
: : 以確認該證據係未經變更者。
: : 我並不認為舉證責任應該轉嫁到被舉發人或法院本身
: : 重點在於
: : 對方僅
: : 影印過去的證據
: : 審委竟然不需任何 "證明"
: : 就認定是真的 而後就接受這樣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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