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三星隨身碟專利訴訟 二審敗訴

看板Patent作者 (我在竹北用3.5G上網)時間16年前 (2008/06/24 19:40), 編輯推噓6(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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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money.aol.hk/post/46371 韓商三星電子(SAMSUNG)申請隨身碟專利,被檢舉不具進步性,經濟部智慧局決定不給專利,三星不服提告,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檢舉證據是不可信的網路資料,判三星勝訴;但二審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原審沒有調查網路資料的真實性,改判三星敗訴,要求原審查明後再判。 三星89年9月向智慧局申請「用於通用串列匯流排(USB)之可攜式積體電路記憶體裝置(隨身碟)」的發明專利,主要是幫隨身碟加上一個連接器保護套,保護USB接頭不會受損,原本獲准,但就差臨門一腳,在91年4月公告期間遭北美智權公司總經理許鍾光檢舉,認為專利不具進步性,智慧局審查後,在93年3月決定不給三星專利。 許鍾光一共提出七篇在89年2月到7月刊登、關於新加坡Trek 2000公司出產的「Thumb Drive拇指碟」網路報導,以及一份89年7月已經公告的「電器連接器之改良」的新型專利案,強調報導中提到該公司拇指碟產品有關於連接器護套、供拇指碟置放與具連接鑰匙環的設計,已經揭露三星專利關於鑰匙環與連接器保護套的設置技術,加上該報導在三星申請專利之前,所以三星專利不具進步性。 三星不滿,認為許提出的證據資料無法達到三星申請專利範圍的技術特徵,也無法揭露三星對於保護連接器的設計,而且許鍾光提出的證據都是網路資料,不具證據能力,因此提起行政救濟。 一審以智慧局沒有要求許證明報導時間的真實性,因此判決三星勝訴,智慧局應重新處分。 但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查證網頁存在與否並不難,就算網頁被移除,還是可能取得證明,因此原審在職權上應該主動調查網站的真實性與內容。 ======分隔線==================== 上述的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是否對專利的舉證責任部分,變更了過去的見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0.106.233

06/24 21:37, , 1F
二審指一審"漏未審酌"?不過網頁時間的舉證責任仍然在舉發人
06/24 21:37, 1F

06/24 21:38, , 2F
是這樣嗎?
06/24 21:38, 2F

06/25 09:52, , 3F
舉證責任一直都在舉發人阿
06/25 09:52, 3F

06/25 10:49, , 4F
這個案子剛好是小弟所內承辦的...審查委員根本就不管網頁
06/25 10:49, 4F

06/25 10:51, , 5F
網路資料是否真實 就認為這些影印出來的資料是真實的
06/25 10:51, 5F

06/25 10:51, , 6F
舉證責任卻反而變成被舉發人 要證實它不是真實的證據
06/25 10:51, 6F

06/25 10:51, , 7F
一整個囧
06/25 10:51, 7F

06/25 12:10, , 8F
舉發證據證據力,一般不是都由被舉發人認定是[無效證據]?
06/25 12:10, 8F

06/25 12:55, , 9F
我回應了樓上的問題 可是不一定是正確的見解就是囉
06/25 12:55, 9F

06/25 15:54, , 10F
這也是啦XD
06/25 15:54, 10F
文章代碼(AID): #18ODqlqA (Pa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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